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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被处罚对象 |
执法部门 |
处罚日期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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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姚圩镇刘小菊商店变更经营场所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 可证载明范围案 |
渝水区姚圩镇刘小菊商店 |
渝水区应急管理局 |
2026.3.23 |
变更经营场所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 可证载明范围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合计行政处罚5200元(大写:伍仟贰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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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罗坊镇文华烟花专卖店存在变更经营场所案 |
渝水区罗坊镇文华烟花专卖店 |
渝水区应急管理局 |
2026.4.7 |
变更经营场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2600元(大写:贰仟陆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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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福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
新余福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渝水区应急管理局 |
2026.6.10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行政处罚2.8万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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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万丽达鞋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
新余市万丽达鞋业有限公司 |
渝水区应急管理局 |
2026.6.30 |
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
合计行政处罚1.64万元(大写:壹万陆仟肆佰元整),对魏明辉行政处罚4100元(大写:肆仟壹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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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汇晶工贸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
新余市汇晶工贸有限公司 |
渝水区应急管理局 |
2026.6.30 |
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8200元(大写:捌仟贰佰元整),对梁桂邦行政处罚4100元(大写:肆仟壹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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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叶邓钟底料厂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
渝水区叶邓钟底料厂 |
渝水区应急管理局 |
2026.6.30 |
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8200元(大写:捌仟贰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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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渝水广源鞋材厂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
新余渝水广源鞋材厂 |
渝水区应急管理局 |
2026.6.30 |
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8200元(大写:捌仟贰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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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大叔家鞋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
新余大叔家鞋业有限公司 |
渝水区应急管理局 |
2026.6.30 |
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8200元(大写:捌仟贰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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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福胜鞋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
新余市福胜鞋业有限公司 |
渝水区应急管理局 |
2026.6.30 |
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8200元(大写:捌仟贰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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