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区城南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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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执法主体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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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南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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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南街道办事处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公布,第709号修订)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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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铲除 |
行政强制 |
城南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江西省禁毒条例》(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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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质灾害应急疏散进行建设的拆除 |
行政强制 |
城南街道办事处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2.《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及时动员和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撤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应当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地质灾害险情未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非抢险救灾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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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南街道办事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八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且在授权或者委托范围内的,自行立案处理;超出授权或者委托范围的,移送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立即移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矿山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督促乡镇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二)制止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和其他危害矿山安全的违法行为;(三)督促乡镇矿山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四)组织乡镇矿山企业制定和落实矿山事故隐患防范措施;(五)检查、督促乡镇矿山企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六)督促乡镇矿山企业定期检查、维修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以及安全检测仪器;(七)组织乡镇矿山企业的安全抢险救护,参加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 4.《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8号发布,第250号修正) 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二)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责令立即排除的同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5.《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村民自建房施工现场日常检查,悬挂建房公示牌,核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许可、设计图纸等要求进行施工,是否采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行为人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村民自建房施工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村民自建房质量安全负监督指导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村民自建房建设和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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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南街道办事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第三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第588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第十七条第二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河道堤防、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防洪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病险水库、险闸、险堤等水工程进行除险加固,对重点水毁工程进行修复。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优先安排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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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和处理 |
行政检查 |
城南街道办事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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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渡口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南街道办事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渡口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三)加强对人民群众和渡工的宣传教育,经常进行渡口安全检查,严防发生渡运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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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南街道办事处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包括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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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消防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南街道办事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2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五)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授权、赋权或者委托开展消防监督执法;…… |

赣公网安备 36050202000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