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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林业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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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发布日期: 2025-03-08 责任部门:

序号 行政检查实施主体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
1 渝水区林业局 对森林资源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营林股、林政股、执法大队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2 渝水区林业局 对湿地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野保站、执法大队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3 渝水区林业局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野保站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4 渝水区林业局 对野生植物保护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野保站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5 渝水区林业局 林木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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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渝水区林业局 森林公园监督检查 《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五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风景资源培育和保护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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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渝水区林业局 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查 《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确定重点监测品种、区域、季节和时期,加强对林产品质量安全的例行监测和林产品监督抽查。 林政股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8 渝水区林业局 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安全监督检查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营林股
9 渝水区林业局 对森林草地用火的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防火办
10 渝水区林业局 对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的检查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业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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