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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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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发布日期: 2025-03-13 责任部门:

渝水区市监局统一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

主项编码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及编码

权力类型

行使层级

备注

事权层级划分

1 

360131007000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行政许可

省、市、县

 

一、省级事权

1.对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主持考核。

2.对省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主持考核。

3.对省级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主持考核。

4.对省级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主持考核。

5.对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主持考核。

二、市级事权

1.对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主持考核。

2.对本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主持考核。

3.对本部门及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主持考核。

三、县级事权

1.对本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主持考核。

2.对本部门及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主持考核。

3.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该权力事项的市级及县级事权。

2 

360131009000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行政许可

省、市、县

 

一、省级事权

1.办理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申请。

2.办理省级有关部门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申请。

3.办理在全省范围内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申请。

二、市级事权

1.办理市级有关部门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申请。

2.办理在本市范围内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申请。

三、县级事权

1.办理县级有关部门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申请。

2.办理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申请。

3.办理在本县区范围内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申请。

4.省直管县(市)实施该权力事项的市级及县级事权。

3 

360131011000

食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县

 

一、市级事权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负责特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大专院校食堂等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2.南昌市依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县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实施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6〕30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赋权和委托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洪府发〔2020〕32号),由县级实施。

二、县级事权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2.省直管县(市)实施该权力事项的市级及县级事权。

4 

360131012000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市、县

县级层面仅南昌市所辖县区可以实施除跨县区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以外的该项许可内容。

一、市级事权

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二、县级事权

仅南昌市所辖县区可以实施除跨县区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以外的该项许可内容。

5 

360131013000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登记

 

行政许可

县

 

 

6 

36013101400Y

市场主体核准登记

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360131014006

行政许可

县

 

 

7 

360231002000

对市场主体违反登记注册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8 

360231003000

对市场主体违反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9 

360231004000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10 

360231005000

对违反价格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县

 

1.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2.其中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需由省市场监管局认定。

11 

360231006000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县

 

1.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2.其中查处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事先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1)中央国家机关设在本辖区内的省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2)国家及中央国家机关设在本辖区的事业单位及其省一级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3)市级人民政府及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案件;(4)军队在本辖区内设立的事业单位的案件;(5)其他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2 

360231007000

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13 

360231008000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14 

360231009000

对传销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15 

360231010000

对违反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县

 

1.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2.县级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拟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的,需报市级审核后,由县级作出决定。

16 

360231011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违反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17 

360231012000

对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18 

360231013000

对合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19 

360231014000

对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20 

360231015000

对违反文物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21 

360231016000

对违反拍卖活动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22 

360231017000

对违反旅游市场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23 

360231018000

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24 

360231019000

对违反商标和特殊标志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25 

360231020000

对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26 

360231021000

对违反商品包装、说明用字有关用语规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27 

360231023000

对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28 

360231024000

对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29 

360231025000

对违反特种设备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30 

360231026000

对违反计量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31 

360231027000

对违反认证活动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32 

360231028000

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33 

360231030000

对违反棉花、麻类、茧丝、毛绒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34 

360231031000

对违反产品质量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35 

36023103200Y

对违反反食品浪费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360231032001

行政处罚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处罚360231032002

行政处罚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处罚360231032003

行政处罚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36 

360331002000

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行政强制

省、市、县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该权力,应当向设区市局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1.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2.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该权力,应当向设区市市场监管局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37 

360331003000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行政强制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38 

360331004000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及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行政强制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39 

360331005000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采取的封存、查封、扣押措施

 

行政强制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40 

360331006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采取的查封、扣押措施

 

行政强制

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41 

360331007000

查封、扣押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物品

 

行政强制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42 

360331008000

对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43 

360331009000

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特种设备实施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44 

360331010000

查封、扣押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行政强制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45 

360331011000

对涉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以及专门用于生产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强制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46 

360331012000

对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封存

 

行政强制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47 

360631002000

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抽查

 

行政检查

省、市、县

1.省级负责组织本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抽查工作。
2.省、市、县三级负责具体实施检查工作。

1.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2.省级负责组织本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检查对象的抽取工作。

3.省、市、县三级负责具体实施检查工作。

48 

360631003000

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抽查

 

行政检查

省、市、县

省、市、县三级按照企业住所地负责辖区内企业登记事项的抽查,县级负责具体实施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的抽查。

省、市、县三级按照企业住所地负责辖区内企业登记事项的抽查,县级负责具体实施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的抽查。

49 

360631004000

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50 

360631005000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省、市、县

 

1.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2.其中查处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事先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1)中央国家机关设在本辖区内的省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2)国家及中央国家机关设在本辖区的事业单位及其省一级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3)市级人民政府及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案件;(4)军队在本辖区内设立的事业单位的案件;(5)其他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51 

360631006000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行政检查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52 

360631007000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直销活动的日常监管

 

行政检查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53 

360631008000

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调查

 

行政检查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54 

360631009000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等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55 

36063101000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56 

360631011000

对商标使用行为、代理行为、特殊标志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57 

360631012000

对商品条码使用活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58 

360631013000

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59 

360631014000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60 

360631016000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评审机构、考试机构实施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省、市、县

 

一、省级事权

1.制定省级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工作细则、年度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省级层面的特种设备监督检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制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抽查计划,以及评审机构和考试机构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依职权对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单位进行核查处置或者交办下级市场监管局进行核查处置,监督、指导市级市场监管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级事权

1.建立和完善辖区内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落实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根据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的当年特种生产单位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结合本辖区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等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依职权对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单位进行核查处置或者交办下级市场监管局做好核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内县级市场监管局开展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工作。

三、县级事权

1.执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具体实施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结合辖区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辖区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等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特种设备相关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职权对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单位进行核查处置,做好本级市场监管局与所辖基层市场监管分局工作任务的划分。

2.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该权力事项的市级及县级事权。

61 

360631017000

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省、市、县

 

一、省级事权

制定省级高耗能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省级层面的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检查,依职权对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单位进行核查处置或者交办下级市场监管局进行核查处置,监督、指导市级市场监管局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级事权

建立和完善辖区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落实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结合辖区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辖区内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依职权对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单位进行核查处置或者交办下级市场监管局做好核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内县级市场监管局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三、县级事权

1.执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高耗能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具体实施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结合辖区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辖区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辖区内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职权对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单位进行核查处置,做好本级市场监管局与所辖基层市场监管分局工作任务的划分。

2.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该权力事项的市级及县级事权。

62 

360631018000

对计量器具、计量标准、定量包装计量、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63 

360631019000

对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产品的检查

 

行政检查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64 

360631020000

对工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65 

360631021000

对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质量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66 

360631022000

对纤维制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67 

360631023000

对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省、市、县

 

一、省级事权

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开展认证活动监督管理。

二、市、县级事权

负责实施辖区内认证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68 

360631024000

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69 

360631025000

对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省、市、县

市级、县级具体职责分工由省市场监管局另行规定。

一、省级事权

1.负责全省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消费品召回工作体系、工作机制;

2.组织、指导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开展全省消费品安全宣传教育、召回业务培训及相关技术研讨;

4.委托、指导江西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开展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分析、缺陷调查及缺陷认定等相关技术工作;

5.承担市场监管总局交办的消费品召回管理其它相关工作。

二、市级事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缺陷调查、召回相关材料审核、召回实施与监督、召回效果评估等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2.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缺陷产品召回技术工作机构开展消费品召回相关工作;

3.配合做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生产者开展的缺陷调查等工作;

4.承担上级交办的消费品召回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三、县级事权

1.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缺陷信息并及时上报;

2.受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调查分析、缺陷调查、召回通知等文书的送达,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生产者开展的缺陷调查等工作;

3.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召回情况进行核实和取证。发现生产者召回的消费品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未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应当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生产者重新实施召回;

4.承担上级交办的消费品召回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5.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该权力事项的市级及县级事权。

70 

360731001000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行政确认

省、市、县

该项事权由原登记机关负责实施。

该项事权由原登记机关负责实施。

71 

360831001000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行政奖励

省、市、县

 

由具体办理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72 

360831002000

对举报直销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省、市、县

 

由具体办理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73 

360831003000

对举报传销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省、市、县

 

由具体办理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74 

360831004000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行政奖励

省、市、县

 

由具体办理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75 

360931001000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行政裁决

省、市、县

 

该项事权由原登记机关负责实施。

76 

360931004000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行政裁决

省、市、县

 

一、省级事权

可以直接处理或督办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争议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交办和下级市场监管局报请处理的计量纠纷案件。

二、市级事权

处理省市场监管局交办、县级市场监管局报请处理的以及当事人对县级市场监管局仲裁检定结果不服而申请二次仲裁的计量纠纷案件。

三、县级事权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纠纷案件,以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的计量纠纷案件。

77 

361031001000

涉及市场主体事项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备案

省、市、县

该项事权由原登记机关负责实施。

该项事权由原登记机关负责实施。

78 

361031005000

食品小摊贩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备案

县

 

 

79 

361031006000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备案

省、市、县

 

由原登记机关负责实施。

80 

36103100700Y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361031007002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市、县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361031007004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县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备案361031007005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县

 

 

81 

361031008000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县

 

 

82 

361031009000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省、市、县

 

 

83 

361031007000

应请求对注册商标、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其他行政

权力-行政调解

省、市、县

 

由处理侵权纠纷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84 

361031011000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和移出

 

其他行政

权力-其他

省、市、县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和移出由原登记机关负责;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和移出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因行政处罚等原因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和移出由原登记机关负责。

一、省级事权

1.负责所登记企业列入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负责江西省内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企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负责所登记企业因行政处罚等原因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市、县级事权

1.负责所登记企业列入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负责所登记企业因行政处罚等原因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85 

361031012000

责令食品(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或监督销毁

 

其他行政

权力-其他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86 

361031013000

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其他行政

权力-其他

省、市、县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