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渝水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 1 |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渝水区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和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渝水区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3 | 封存被审计单位账册、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行政强制 | 渝水区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 |
| 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 ||||
| 3.《江西省审计条例》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在被审计单位正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或者正在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当场实施封存措施的,审计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审计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审计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封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 ||||
| 4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行政强制 | 渝水区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 5 | 加处罚款 | 行政强制 | 渝水区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
| 6 | 通知暂停拨付、使用有关款项 | 行政强制 | 渝水区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
|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
| 7 |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渝水区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
| 8 | 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企业的审计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渝水区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
| 9 | 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审计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渝水区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 10 |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决算情况审计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渝水区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 11 | 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等的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渝水区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 12 |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渝水区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 13 | 内部审计工作业务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渝水区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
| 3.《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七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
| 14 |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核查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渝水区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
| 3.《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发现有违法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
| 15 | 调查、查询、取证权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渝水区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
| 16 | 审计处理权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渝水区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
| 2.《江西省审计条例》第四十三条: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并出具审计决定书。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 ||||
| 17 | 建议给予处分权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渝水区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 18 | 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渝水区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
| 19 |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渝水区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 20 | 检查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渝水区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
| 21 | 纠正违法规定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渝水区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九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机关、单位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纠正;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依法处理。 |
| 22 | 提请有关机关协助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渝水区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
| 23 | 要求提供审计相关资料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渝水区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 24 | 行政复议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渝水区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赣公网安备 36050202000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