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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发〔2020〕10号 渝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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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发布日期: 2020-10-29 责任部门:

 

 

 

 

 

                                  渝府发〔2020〕10 号

 

 

 

 

渝水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渝水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经区九届人民政府第 7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渝水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9日

 

 

 

 

 

 


渝水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  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 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  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 号)和《关于加强政府投资  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 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20〕11 号)等文件精神,为优化政府投资方式,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带动社会  投资、培育市场需求、促进企业创业成长等作用,规范政府投资  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人民政府投资基金(简称 “基金”), 是指由区财政出资为主设立的区级综合性政府投资基金。区财政对各类股权投资子基金的出资,通过基金统一实施。

区财政出资是指区财政局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 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新增预算安排、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统一归口管理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  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基金投资运作应当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引导社 会资本建立覆盖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全生命 周期的投资基金体系,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渝水区集聚和加快产业培育成长。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法律形式

第五条  为保证基金设立的政策导向、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 性,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并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制。

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同志担任,成员 包括区发展改革委、 区财政局、 区科技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渝水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和粮食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旅游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局、区金融办、政府投资平 台(公司)、袁河经开区管委会、新经济服务中心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审议修订本办法;

(二)研究决定设立基金和参股设立子基金的建议和方案;

(三)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总结和投资计划;

(四)对基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五)审核批准基金有限合伙协议和子基金协议。

(六)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作为基金管理常设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的统筹规划和运营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二)指导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科学决策、规范管理;

(三)督促和审核基金管理人提出的投资总结、计划;

(四)制定基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制度并组织实施等。

第八条  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执行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的行业管理要求和相关政策法规,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第九条  区财政局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依法不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业务。

第十条  由新余市晟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 或指定其他主体(统称 “基金管理人” ),具体负责基金的投资、 投后管理、退出、清算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按照基金管理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执行投资管理业务,应当服务全区经 济社会发展大局,贯彻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接受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投资范围与运作方式

第十二条  基金应当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 展战略意图,主要围绕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开展投资活 动,支持我区钢铁、装备制造、锂电、光伏、电子信息、文旅等 首位产业、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型产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支 持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区域协调发展,支持创新创业创造,支持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等。

第十三条  基金主要采取 “母子基金” 的方式运作,通过设 立专项子基金和市场化子基金开展投资业务。针对我区重大关键 技术产业化项目、重点产业链招商项目等需特殊支持的项目,基金可采取直投方式进行项目投资。

第十四条  鼓励基金与市级基金和其他政府基金合作,设立专项子基金或市场化子基金。

第十五条  基金对子基金出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 30%,一般情况下不成为子基金第一大出资人,特殊重大项目采 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研究。子基金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合同(统称 “子基金协议” )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出资参与子基金,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基金份额、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承诺最低收益或者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第十六条  财政出资原则上与社会出资同股同权,坚持风险 共担、收益共享;对于 “市场失灵”突出的领域,设立子基金时可以采取向社会出资人让渡部分分红等让利措施。

第十七条  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组织形式。

第十八条  子基金应当在渝水区辖区内注册,并通过子基金 协议约定主投领域和地域范围。其中,投资于主投领域的比例不 得低于子基金募集规模的 60%,投资渝水区辖区内企业的资金, 原则上专项子基金不低于基金实缴出资的 1.5 倍、市场化子基金不低于 1 倍。下列情形可作为投资渝水区辖区内企业的资金:

(一)子基金直接投资于渝水区辖区内企业的资金;

(二)子基金投资于区外企业,再由区外企业将资金投入到区内子公司的,可置换为区内投资额;

(三)子基金投资于区外企业,将区外企业优质项目引入渝水区注册经营,视同投资于区内企业;

(四)为支持渝水区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对子基 金投资到渝水区企业在区外控股子公司的,按照控股比例折算为区内投资额。

第十九条  子基金应当结合政策要求、募资情况、管理能力等因素,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二十条  子基金应当根据不同组织形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子基金协议,明确子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投资范围、基金规模、出资安排、存续期限、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绩效评价、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子基金的投后管理,监 督子基金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规范内部控制和工作流程,落实投资项目的政策合规性要求,督促子基金管理人履行子基金协议、科学规范管理。基金管理人发现子基金运营中出现重大问题或风险,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应当委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原则上应在渝水区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 构,具备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监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基金及其出资参与的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期 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并清算。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与其他出资主体按子基金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应当与其他出资人约定,子基金存续期满 后基金一般应当退出。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协议中约 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子基金设立手续的;

(二)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子基金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五)子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终止或基金从子基金退出的,基金出资额和归属基金的收益等应当及时收回。收回的资金及基金其他投资收益、利息等,用于基金滚动投资发展。

第二十七条  专项子基金主要针对下列未来预期投资收益较为确定的重要产业、领域或者重大项目设立:

(一)落实全区重大发展战略及规划;

(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

(三)参与配合重要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投资基金;

(四)其他关乎全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节点或重点领域。

第二十八条  专项子基金按照部门提议、专业论证、财政归口、政府决策的程序设立。区级相关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提出设立专项子基金的建议,组织开展可行性调研并提交报告。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金融机构、企业等单位和 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机构中资深专业人员等,对专项子基金的设立建议开展专业性论证,并结合财政预算安排等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批准的子基金设立方案,具体做好专项子基金的设立工作。

第三十条  基金可以通过提高出资比例等方式,鼓励专项子 基金投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项目,积极开展对科技创新(孵化)企业的风险投资。

基金可视情况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协议中,约定有权委派一名代表作为专项子基金投委会委员,并对违反本办法和子基金 协议约定的投资项目行使“ 一票否决权”。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子基金协议中约定“一票否决权”的,可约定其他监督性条款。

第三十一条  市场化子基金主要针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 品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盈利性强的优秀企业,以及具备一 定前瞻性、回报期长、外部效应明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领域设立。

为保持适度竞争、分散投资风险,更好地支持细分产业发展,根据相关行业或领域发展需要,鼓励设立适当数量的市场化子基金。

第三十二条  市场化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子基金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市场化子基金的设立方案,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惯例实施。原则上,市场化子基金每年按照不超过实缴(或实投)出资额的2%提取管理费,且对基金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市场化子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 10 年。

第三十四条  市场化子基金应当广泛募集社会资本,积极争 取中央资金,充分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共同撬动社会资本,扩大财政资金投资效用。

市场化子基金不得向具备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基金出资的预算管理,根据 预算安排及基金投资需要,及时向基金拨付资金,按照《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规定,完整准确反映基金中财政出资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第三十六条  基金根据区政府决定清算时,对于归属政府的 出资额、投资收益和利息等,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办理有关解缴手续。

第三十七条  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基金 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和检查,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人对目标企业触发清算条款的,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将投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原则上目标企业出现以下情形时触发清算条款:

(一)涉嫌重大违法违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产生重大偿债风险或产生影响企业经营的重大担保、诉讼或仲裁的;

(三)受到政府部门重大处罚的;

(四)经营方向已明显有悖于协议约定的。

第四十条  基金投资营运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

基金管理应当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 差,建立和实行容错纠错机制。对依照中央和省、市、区有关决 策规定实施,且未谋取私利,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失的,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前款所称有关决策规定,包括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文件以及根据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要求并履行决策程序后确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子基金管理人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 个月 内向基金管理人提交上年度《子基金年度运营报告》、经审计的 《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银行托管报告》,并及时报 告子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基金管理人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上年度《基金年度运 营报告》、经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下一年度投 资计划建议》。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本条所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修订、资本增减、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合并、清算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基金管理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10 月 2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