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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渝府办发〔2023〕42 号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新增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信息索取号: 3605020001-2026-02871 发布日期: 2023-09-28 责任部门: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水区新增规模以上营利性

服务业企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3〕42 号

各乡镇(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经区十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渝水区新增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渝水区新增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

企业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全区服务业企业结构,全面调动我区服务业企业发展成为规模以上营业性服务企业的积极性,推动我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进位赶超,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渝水区规上服务业企业入库入统奖励

1.奖励对象:

新增入规服务业企业须在渝水区合法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入渝水区统计部门限额以上统计库的企业,主要包括:年营业收入 2000万元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卫生等行业的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 1000万元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它房地产业等行业的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 500万元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社会工作等行业服务业企业。

2.奖励标准:

1)新增纳入统计库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 10万元资金奖励(必须确保两年在库,其中入库满一年后支付 5万元,入库满两年后支付剩余的 5万元)。奖励资金用于规范统计台账购置网报设备和加快发展升级。

2)对积极配合统计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统计人员,给予每月 200元的统计工作补助(含目前已纳入规上服务业企业,每年 12月发放)。

3)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新入规奖励资金支持。

3.奖励条件:

1)企业持续正常生产经营,依法纳税,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新增纳入规上的服务业企业统计人员须服从主管单位、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统计基础工作规范、上报数据全面、及时、准确。

4.企业名单由区统计局提供,资金由区财政局保障,区发改委负责具体发放。

5.对于入规服务业企业,税务部门在发票提供等方面给予优质服务和全力保障。

(二)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责任单位奖励

1.完成新增1家规上服务业企业入库入统任务的社区(管理处、村委)、区直单位,奖励 2万元(同时奖励所在乡镇办事处1万元,乡镇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奖励给社区、管理处、村委),每多新增入库 1家,奖励 2万元。社区(管理处、村委)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 5万元,乡镇办事处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

10万元,区直单位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 5万元。

2.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入统责任单位的奖励款仅作为获奖单位工作经费使用,主要用于服务业企业日常管理、培育发展、转型升级等支出。

3.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保障,区发改委负责具体发放。

二、附则

1.2023年 1月 1 日之前新增入规企业按原奖励办法每家奖励 5万元。2023年及以后新增纳入规上的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根据本办法规定执行,也即 2023年 1月 1 日之后新增入规企业奖励 10万元,分两年发放,每年 5万元。

2.本办法由渝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对规上服务业企业扶持资金发放范围及方法以此文件为准,其他优惠政策不变。该奖励办法与我区出台的同类政策文件有重复的,按照“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下载正文:渝水区新增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关于《渝水区新增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