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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渝府办发〔2024〕4 号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畜禽养殖场新(扩)建审批管理办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信息索取号: 3605020001-2026-02804 发布日期: 2024-01-15 责任部门: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畜禽养殖场新(扩)建审批管理办法

渝府办发〔2024〕4 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畜禽养殖场新(扩)建审批行为,促进养殖业安全、生态、可持续发展,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切入点,通过规范审批行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全区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36号)《新余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三、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畜禽养殖场新(扩)建管理的主体,负责对本地畜禽养殖场选址初核、申报和日常监管工作。

2.规划准入原则。凡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实行规划准入制。禁止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农村村民集中居住区500米以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沿线500米以内袁河、袁惠渠两岸500米范围内小(一)型以上水库周边500米范围内等。孔目江沿岸2000米范围内禁养区严禁新(扩)建畜禽养殖场

5001000米限养区范围内根据环境容量对畜禽养殖数量进行总量控制1000米以上可养区可新(扩)建畜禽养殖场。所有新(扩)建畜禽养殖场都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源利用规划和林业用地规划都必须有符合生态化标准设计,并依规建设和投入使用。

3.先批后建原则。凡新(扩)建畜禽养殖场都必须先审批后建设,规模以下的养殖场不予审批新建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是指单个生猪养殖场年出栏5000头以上,羊养殖场存栏200只以上,牛养殖场存栏50头以上,肉用家禽养殖年出笼30000羽以上,蛋用家禽养殖存笼10000羽以上。

4.全程监管原则。从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到畜禽排泄物处置,由各乡镇按属地管理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实行全程监管。各乡镇、生态环境、农粮、自然资源、发改、水利、林业等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做好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行为的督查,确保各项防治设施实施到位,畜禽排泄物得到有效治理。

、报批程序与要求

(一)申报。由养殖业主向所在村委、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渝水区畜禽养殖场新(扩)建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初审。乡镇在7个工作日内召集本乡镇生态环境、农粮、自然资源、发改、行政审批、水利、林业等相关业务站所对养殖场新(扩)建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养殖场位置图、规划布局平面图、土地备案表、养殖场新(扩)建(含环保设计)方案、《渝水区畜禽养殖场新(扩)建申报审批表》等资料,报区农粮局。

(三)立项审批。由区政府办组织生态环境、农粮、自然资源、发改、水利、林业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乡镇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现场签字背书。通过有关部门现场勘察审批养殖场,由区政府牵头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区政府出具会议纪要审批表签字盖章,按投资类别由区发改委或行政审批局立项。

(四)项目开工建设及监管。有关乡镇应督促业主及时办理完善用地、环评、水保、取水许可及排污口设置许可等相关手续。由所在乡镇负责对畜禽养殖场新(扩)建进行日常监管对不按批复意见、擅自施工的,相关乡镇依据有关规定对业主进行处罚;需要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处理的,由区农粮局牵头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业主需在发改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批复的期限内建设到位,逾期则审核备案自动失效,需重新办理。

(五)验收。限养区新(扩)建完工的畜禽养殖场,由业主向乡镇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乡镇在7个工作日内对养殖场新(扩)建进行初验,经初验合格的养殖场,由乡镇初验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区农粮局审核,区农粮局审核同意后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养殖场签发验收意见后准予畜禽饲养,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予验收对可养区新(扩)建完工的畜禽养殖场由业主向乡镇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乡镇在7个工作日内对养殖场新(扩)建进行初验,经初验合格的养殖场乡镇初验合格报告提交报区农粮局,由区农粮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准予开展畜禽饲养事宜对认为还不达标的,应督促业主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区农粮局不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有关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批规范有序,区政府成立渝水区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批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农粮、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发改、行政审批、水利、林业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农粮局,由区农粮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工作落实,参与、协助办公室工作开展。各乡镇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畜禽养殖场申报、建设和监管工作,确保畜禽养殖场建设规范有序。

()优化审批机制。职能部门严格按照要求,统一开展现场勘察、审批等联审工作,积极主动对接项目建设,指导完善各项审批手续,保障项目建设用地专批专用。各联审联批单位加强沟通,及时发现解决审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优化审批流程。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乡镇要把畜禽养殖场申报、建设和监督管理作为一项日常工作,立足各地实际,固定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建立管理长效机制。畜禽养殖场审批监管工作纳入各乡镇年终考核内容,对违法违规建设畜禽养殖场监管不到位相关责任部门、乡镇、村委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区纪委监委严肃问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8日发布的《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畜禽养殖场新(扩)建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字〔2016〕4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渝水区畜禽养殖场新(扩)建申报审批流程图

      2.渝水区新(扩)建畜禽养殖场相关职能部门现场勘察签到

3.渝水区畜禽养殖场新(扩)建申报审批表

4.渝水区畜禽养殖场新(扩)建验收表

附件1

渝水区畜禽养殖场新(扩)建项目流程图




附件2

渝水区新(扩)建畜禽养殖场相关职能部门现场勘察签到表

申报单位

申报人

联系方式

     

养殖类型及规模

区政府意见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联系方式

现场意见

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行政审批

附件3

渝水区新(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

建设性质(新、扩)

营业执照

法人代表

(或负责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详建设地址

养殖种类

及规模

建设内容

及规模

村委意见

签字(盖章):                       

乡镇初审意见

签字(盖章):                       

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批意见

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林业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农粮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水利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发改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注:本表一式三份,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批领导小组一份、乡(镇)政府一份,业主一份。

附件4

渝水区新(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验收表

申报单位

建设性质(新、扩)

营业执照

法人代表

(或负责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建设地址

养殖种类

及建设规模

粪污处理  

模式

¨农牧结合

¨达标排放模式

¨第三方处理模式

¨其他:

病死畜禽冷库容积(m3

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情况:

负责人:                               日(盖章)

乡镇初验

意见

签字(盖章):                       

区领导小组成员

单位

验收意见

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林业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农粮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水利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发改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下载正文:14-正式发文: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畜禽养殖场新(扩)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渝水区畜禽养殖场新(扩)建审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