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畜禽养殖场新(扩)建审批管理办法
渝府办发〔2024〕4 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畜禽养殖场新(扩)建审批行为,促进养殖业安全、生态、可持续发展,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切入点,通过规范审批行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全区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36号)《新余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三、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畜禽养殖场新(扩)建管理的主体,负责对本地畜禽养殖场选址的初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2.规划准入原则。凡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均实行规划准入制。禁止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农村村民集中居住区500米以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沿线500米以内;袁河、袁惠渠两岸500米范围内;小(一)型以上水库周边500米范围内等。孔目江沿岸2000米范围内等为禁养区。严禁新(扩)建畜禽养殖场。
对500米—1000米限养区范围内,根据环境容量对畜禽养殖数量进行总量控制。1000米以上的可养区,可新(扩)建畜禽养殖场。所有新(扩)建畜禽养殖场都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源利用规划和林业用地规划,都必须有符合生态化标准设计,并依规建设和投入使用。
3.先批后建原则。凡新(扩)建畜禽养殖场都必须先审批后建设,规模以下的养殖场不予审批新建。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是指单个生猪养殖场年出栏5000头以上,羊养殖场存栏200只以上,牛养殖场存栏50头以上,肉用家禽养殖年出笼30000羽以上,蛋用家禽养殖存笼10000羽以上。
4.全程监管原则。从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到畜禽排泄物处置,由各乡镇按属地管理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实行全程监管。各乡镇、生态环境、农粮、自然资源、发改、水利、林业等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做好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行为的督查,确保各项防治设施实施到位,畜禽排泄物得到有效治理。
四、报批程序与要求
(一)申报。由养殖业主向所在村委、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渝水区畜禽养殖场新(扩)建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初审。乡镇在7个工作日内召集本乡镇生态环境、农粮、自然资源、发改、行政审批、水利、林业等相关业务站所对养殖场新(扩)建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养殖场位置图、规划布局平面图、土地备案表、养殖场新(扩)建(含环保设计)方案、《渝水区畜禽养殖场新(扩)建申报审批表》等资料,报区农粮局。
(三)立项审批。由区政府办组织区生态环境、农粮、自然资源、发改、水利、林业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乡镇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现场签字背书。通过有关部门现场勘察的拟审批养殖场,由区政府牵头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区政府出具会议纪要,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按投资类别由区发改委或行政审批局立项。
(四)项目开工建设及监管。有关乡镇应督促业主及时办理完善用地、环评、水保、取水许可及排污口设置许可等相关手续。并由所在乡镇负责对畜禽养殖场新(扩)建进行日常监管,对不按批复意见、擅自施工的,相关乡镇依据有关规定对业主进行处罚;如需要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处理的,由区农粮局牵头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业主需在发改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批复的期限内建设到位,逾期则审核备案自动失效,需重新办理。
(五)验收。对限养区新(扩)建完工的畜禽养殖场,由业主向乡镇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乡镇在7个工作日内对养殖场新(扩)建进行初验,经初验合格的养殖场,由乡镇将初验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区农粮局审核,区农粮局审核同意后提请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养殖场签发验收意见后准予畜禽饲养,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验收。对可养区新(扩)建完工的畜禽养殖场,由业主向乡镇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乡镇在7个工作日内对养殖场新(扩)建进行初验,经初验合格的养殖场,乡镇将初验合格报告提交报区农粮局,由区农粮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准予开展畜禽饲养事宜,对认为还不达标的,应督促业主进行整改,仍整改不到位,区农粮局不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批规范有序,区政府成立渝水区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批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农粮、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发改、行政审批、水利、林业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农粮局,由区农粮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工作落实,参与、协助办公室工作开展。各乡镇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畜禽养殖场申报、建设和监管工作,确保畜禽养殖场建设规范有序。
(二)优化审批机制。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要求,统一开展现场勘察、审批等联审工作,积极主动对接项目建设,指导完善各项审批手续,保障项目建设用地专批专用。各联审联批单位加强沟通,及时发现解决审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优化审批流程。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乡镇要把畜禽养殖场申报、建设和监督管理作为一项日常工作,立足各地实际,固定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建立管理长效机制。畜禽养殖场审批监管工作纳入各乡镇年终考核内容,对违法违规建设畜禽养殖场监管不到位相关责任部门、乡镇、村委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区纪委监委严肃问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8日发布的《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畜禽养殖场新(扩)建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字〔2016〕4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渝水区畜禽养殖场新(扩)建申报审批流程图
2.渝水区新(扩)建畜禽养殖场相关职能部门现场勘察签到
3.渝水区畜禽养殖场新(扩)建申报审批表
4.渝水区畜禽养殖场新(扩)建验收表
附件1
渝水区畜禽养殖场新(扩)建项目流程图

附件2
渝水区新(扩)建畜禽养殖场相关职能部门现场勘察签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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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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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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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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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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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类型及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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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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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签 名 |
联系方式 |
现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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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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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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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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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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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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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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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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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渝水区新(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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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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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质(新、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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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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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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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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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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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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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种类 及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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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及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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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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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初审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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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批意见 |
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林业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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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粮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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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发改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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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批领导小组一份、乡(镇)政府一份,业主一份。
附件4
渝水区新(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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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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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质(新、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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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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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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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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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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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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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种类 及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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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污处理 模式 |
¨ 农牧结合 ¨ 达标排放模式 ¨ 第三方处理模式 ¨ 其他: |
病死畜禽冷库容积(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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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情况: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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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初验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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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领导小组成员 单位 验收意见 |
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林业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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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粮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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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发改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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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正文:
14-正式发文: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畜禽养殖场新(扩)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渝水区畜禽养殖场新(扩)建审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赣公网安备 36050202000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