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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渝府发〔2023〕6号 渝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渝水区民间投资工业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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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3605020001-2026-01685 发布日期: 2023-03-22 责任部门:

渝水区民间投资工业项目奖励办法

渝府发〔2023〕6 号

为牢固树立“项目为王、项目为要”,全力以赴抓项目、促投资、拼增长,推进工业项目早建成早投产,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加大工业投入和优化投资方向,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全力构建“1+2+N”现代化工业经济体系,经区委区政府讨论决定实施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一)奖励对象

在渝水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工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工业项目(包括招商引资新建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且项目建成投产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民营企业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纳入奖励范围。

(二)奖励条件

1.项目符合《关于推进工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入推进与渝水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的若干措施》、《渝水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五十条》、《渝水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奖补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确定的产业重点方向及关键产业链重点环节。

2.项目建设地址位于渝水区行政区域内,已完成项目备案、环境保护评估、安全生产评估(或核准)等审批手续,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并按审批文件的批准时间或投资协议规定的时间建成投产。项目建成投产时间为2023年至2028年,2023年以前建成投产项目不列入奖励范围。

3.项目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二、奖励额度

(一)奖励资金来源

区本级财政通过新增预算,设立民间投资工业项目奖励专项资金。

(二)奖励资金额度

根据实际完成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投产奖励,最高奖励限额100万元。被评为年终项目骏马奖的,另行奖励5万元。

三、奖励方式

(一)奖励分两个阶段进行,项目建设竣工时奖励80%金额,企业投产入规时奖励20%金额(实际奖励金额以项目验收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对项目投产后被认定为江西省级“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行业小巨人、省级领航的企业且在三年有效期内的民营工业企业,按原奖励资金的20%另行予以奖励。

(三)项目投产后,对招引落地、项目帮扶等区直单位或乡镇办另行奖励10万元。

(四)固定投资类项目符合其他政策奖励的,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进行奖励。

四、组织实施部门

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共同组织和实施民间投资工业项目奖励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办理程序

(一)奖励申报

区工信局、区财政局按年度组织民间投资工业项目奖励专项资金申报。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投资协议、江西省级“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行业小巨人、省级领航的企业证明文件、项目环评文件及环保验收监测报告或排污许可证、会计报表、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向所在辖区乡镇办、经开区提出申请,再报工信、财政部门审核。

(二)项目审核

区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审核企业上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企业投产后是否属于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项目是否符合投资方向;现场核查项目建设、环保设施建设及项目投产运行等情况。经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意见上报渝水区人民政府。

(三)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根据民间投资工业项目奖励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文件将资金下达至区工信局,由其及时拨付至企业。

六、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

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不定期对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奖励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和处理。

(二)违规处理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要依法诚信经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违者依法严肃处理,并按规定列入企业信用记录。

 七、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奖励政策实施期限为2023年至2028年。

下载正文:渝水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奖补办法

政策解读:渝水区民间投资工业项目奖励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