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新余市渝水区交通运输局根据《江西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道路客货运输及站(场)许可复核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对道路客货运输及站(场)经营许可条件进行复核。凡不再具备规定许可条件的企业、个体客运、个体普通货运经营者(见附件),自公示之日起至2026年5月21日止携相关材料前往渝水区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办理有关手续,逾期视为放弃经营许可,渝水区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将依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经营,或者开业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停止经营的,原许可机构可以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对不再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许可。(附件:不再具备规定许可条件的企业名单)
特此公示
新余市渝水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5月11日


赣公网安备 36050202000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