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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审慎,情法交融: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公布六起“不予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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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发布日期: 2026-05-12 责任部门:

法律有尺度,执法有温度。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严格规范市场秩序的同时,始终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与人文关怀。近年来,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化包容审慎监管,对符合法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着力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现精选六起“不予处罚”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以期向社会传递“依法行政、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进一步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案例一:渝水区某经营者销售侵权“天朝上品”白酒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当事人所购6箱“天朝上品(贵人)”53度白酒经厂家鉴定为侵权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以290元/箱的正常价格从经销商处购进20箱该款白酒,支付货款5800元,部分上架销售、部分自行饮用,进货时不知产品侵权,能提供完整进货凭证及供货方信息,无相关违法记录,后续补充材料佐证进货渠道合规、价格合理。

处理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但鉴于其无主观过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相关裁量规则的不予处罚情形,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白酒,不予行政处罚并开展合规经营教育。

警示提醒

经营者需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防范侵权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坚持过罚相当,保障诚信经营者权益;消费者购买知名品牌应留存凭证,发现侵权产品及时投诉,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案例二:新余市渝水区某小学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4日,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食堂内的青线椒进行抽样检验,出具了编号为No:C1F905002C1F60P735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有上述批次不合格青线椒。经查,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青线椒时,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记录了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方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索取了供货方资质及购货凭证,无主观过错。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书面复核申请。

处理结果

当事人采购使用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限量值的食用农产品青线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其无主观过错,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整改,不予行政处罚并开展合规经营教育。

警示提醒

各食品经营者,特别是学校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应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原料时,务必查验并留存供货方资质、产品合格证明、购货凭证等票证,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案例三:渝水区通济路某文创店销售三无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4日,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渝水区通济路某文创店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铺内摆放的沾沾点(煤气果)饮品无标签、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商家也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现场发现一盒,规格10瓶装,剩下7瓶,通过调查、询问,查明当事人在2025年5月4日从渝水区副食批发市场某商行购进的,共购进1盒沾沾点(煤气果)饮品,一盒共10瓶,进货价格7元一盒,因当事人没有售卖,故无违法所得,本案涉及食品的货值为7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没有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属于食品经营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并立即对涉案的无标签、无标识的预包装食品进行下架,在我局指定地点予以销毁,其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第六款,免罚条件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其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第六款,免罚条件之规定,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整改,不予行政处罚并开展合规经营教育。

警示提醒

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要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关,严禁采购、贮存、销售无标签、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等“三无”食品,做到合法合规经营;广大家长、学生要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意识,谨慎购买校园周边来源不明的食品,发现 “三无” 食品等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校园周边消费环境。

 

案例四:渝水区某餐饮店涉嫌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项目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孔目江分局接到线索,反映渝水区某餐饮店涉嫌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项目。经查,现场未见经营者经营冷食类项目,未见凉拌柠檬鸡爪、凉拌毛豆销售行为。经营者于2025年9月18日饿了么平台线上经营凉拌毛豆冷食类项目行为1单,6月至7月存在线下少量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项目,已经立即改正,饿了么平台冷食类项目已经下架,目前该经营行为已经全部停止。

处理结果

经营者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项目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符合免罚条件。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项目,不予行政处罚并开展合规经营教育。

警示提醒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坚持过罚相当,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

 

案例五:渝水区某水果超市销售农残超标水果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4日,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渝水区某水果超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水果超市被抽检荔枝样品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13日以160元/件的价格从上级供货商处购进1件荔枝(约5斤),支付货款160元。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对该批次荔枝存在农残超标的问题不知情,且在案发后能够如实说明涉案农产品的进货来源并提供进货凭证及供货商经营资质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已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基本情况并提供索证索票,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开展合规经营教育。

警示提醒

食品经营者需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并保存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进货信息。销售食品应保证质量安全,若发现产品有问题,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配合调查,主动整改,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案例六:渝水区某经营者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新余市渝水区白竹路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在某店内发现5桶东旭牌桶装水、1桶明月之珠牌桶装水,共计6桶桶装水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主动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桶装水销毁。通过调查、询问,当事人在2025年5月24日新余高新区某食品店购进的,由于过期时间较短,过期后只售出1桶,本案涉及食品的货值金额35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现场主动将上述2个品种的桶装水进行了现场销毁,及时整改,此前未因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受到我局行政处罚,且经营额较少,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5免罚条件第1、2、4、5、6项的不予处罚情形,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过期食品,不予行政处罚并开展合规经营教育。

警示提醒

经营者需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食品进销货台账,履行索证索票义务;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定期排查过期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