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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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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发布日期: 2025-03-10 责任部门:

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电梯维保运营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整治行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某电梯维保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案

2024年11月20日,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小区电梯多次故障,住户未能查询电梯日常保养明细,质疑维保造假。执法人员当日到达现场开展监督检查,通过调取小区监控和检查电梯机房、地坑等处的维保情况,发现在2024年11月8日该公司对小区开展年度维保时,维保人员到达现场却未实际开展维保工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某包装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及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案

2024年6月24日,渝水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到新余市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一辆内燃重式叉车未经检验合格及未办理使用登记却投入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细化裁量基准》第十五条第一项“台数在3台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

某生态有限公司使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案

2024年11月22日,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生态有限公司的无害化车间一台使用的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8日提交了整改回执。回执记录只有网上申报办理首次检验的申报记录。2024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叉车的登记证书。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7月从宜春某叉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进一台货号规格为CPC30-AG51的叉车,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情况下擅自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本)》第七编第十四条【裁量基准】第(一)项的规定,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责令停止使用该叉车和罚款。

法条科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