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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渝水区集中曝光8起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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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发布日期: 2024-08-02 责任部门:

                    以案为鉴!渝水区集中曝光8起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为全面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渝水区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强监管保安全、强改革优环境、强质量助发展”主线,努力探索打造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新高地,坚决守住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现通报依法查处的8起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渝水区某酒店用品批发商行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具案 

2024年3月12日,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对渝水区某酒店用品批发商行进行燃气灶等产品质量检查,在现场销售区域发现10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其中4台为无厂名厂址、无标签的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煲仔炉,3台为昊岳牌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圆形大汤炉,3台为昊岳牌无熄火保护装置猛火灶,执法人员对该批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灶具采取了现场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规定,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未销售的涉案燃气灶具10台,并对当事人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渝水区某厨具用品店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具案

2024年3月12日,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对渝水区某厨具用品店进行燃气灶等产品质量检查,在现场销售区域发现9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其中8台为无厂名厂址、无标签的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1台无型号的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四眼煲仔炉,3台无生产日期标识的燃气灶具,执法人员对该批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灶具采取了现场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规定,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未销售的涉案燃气灶具9台,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余市某烟花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烟花案

2024年2月2日,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余市某烟花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烟花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所检项目中药量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渝水区某百货批发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爆竹案

2024年2月2日,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某百货批发行销售的爆竹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所检项目中引燃装置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余市某农业植保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中国农资复合肥料案

2024年3月14日,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余市某农业植保有限公司销售的中国农资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该批次中国农资复合肥料总养分项目为45%,小于该产品包装标注≧48%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渝水区某农资店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匀泉牌“钙镁磷肥”案

2024年3月14日,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某农资店销售的匀泉牌“钙镁磷肥”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该批次钙镁磷肥五氧化二磷(P2O5)项目为8.1%,小于该产品包装标注≧12%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罗坊镇某农资店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4年3月13日,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罗坊镇某农资店所销售的沃雨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该批次复合肥料总养分检验结果为46%,总氮含量检验结果为13.9%,该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材料》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不合格复合肥料,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界水乡某农资店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钙镁磷肥案

 

2024年3月12日,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界水乡某农资店销售的钙镁磷肥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报告》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