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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部门 |
救助名称 |
救助内容 |
项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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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
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
城市特困人员及农村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310元,农村全自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025元。 |
生活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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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
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10元。 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 渝水区(含高新区)属二类区域,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1675元/月,部分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42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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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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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1005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785元。实行补差救助,每年调整。 |
生活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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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 |
持有本区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1.5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且未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生活困难家庭。 |
生活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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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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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2.未纳入低保、特困人员且未被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重达到一定比例;5.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生活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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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
临时救助 |
对遭遇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政府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
生活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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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
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
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1940元; 城乡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1450元。 |
生活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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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
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
渝水区(含高新区)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675元 |
生活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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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
续发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
18周岁之前已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年满18周岁后,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大学阶段(大专、本科、高等职业教育)连续就读的人员,继续发放生活补贴。参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450元。 |
生活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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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金 |
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18周岁前已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且年满18周岁后就读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 |
助学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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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
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 |
为0-18周岁和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孤儿提供2年1次体检 (800元/人1次 )、诊疗费用(孤儿1年内在定点医院的诊疗费用, 包括住院及门诊费用中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 )。 |
助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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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10元。 |
惠民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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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10元。 |
惠民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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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渝水区户籍的低保对象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城区户籍享受居家上门服务) |
惠民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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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
渝水区户籍的低保对象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城区户籍享受居家上门服务) |
惠民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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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 |
低保失能和低保高龄老年人自愿集中供养对象,扣除低保金、养老服务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参照特困对象入住公办敬老院标准(生活补助+失能护理补助),不足部分兜底补助。 |
惠民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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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
百岁老人免费入住养老机构 |
百岁老人参照当年集中供养标准和护理标准之和免费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入住民办养老机构参照当年集中供养标准和护理标准之和给予补助,费用高于相同失能等级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和护理标准之和的,按集中供养标准和护理标准之和给予补助,剩余部分由老人家庭自付,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费用低于相同失能等级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和护理标准之和,据实给予补助,百岁老人不再申请“消费补贴”。 |
惠民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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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
高龄津贴给付 |
渝水区户籍,津贴标准按照年龄段区分。 1.没有领取退休工资人员(包括交纳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和小集体退休人员):年满80周岁每人每月100元。每五年加50元,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2.退休后领取退休工资人员:年满80周岁每人每月50元,每五年加50元,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
惠民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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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
渝水区户籍的城乡特困供养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60周岁(依据出险时实际年龄)及以上老年人,以及除上述两种对象之外的65周岁(依据出险时实际年龄)及以上具有渝水区户籍老年人。统保对象在保险保障范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住院补贴和使用救护车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照赔付标准给予赔付。 |
惠民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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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
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普通收入群体租金标准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2.60元,低收入群体租金标准月/平方米为(建筑面积-保障人口×14)×1.6元+保障人口×14。城市低保对象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免收,超保障面积的,其超过部分租金月平方米建筑面积0.8元。 |
住房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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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
补贴标准:城市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5平方米标准。如保障家庭为多人,按6元/平方米标准。如保障家庭为单人,按8元/平方米标准。 |
住房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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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燃气有限公司 |
低收入群体天然气优惠政策 |
城市低保常补对象每户每月减免5立方米费用,减免的用气量计入第一档气量,同时每户每月用气量在5-10立方米以内的部分按2.8元/立方米计费、超过1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按阶梯气价计费;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每户每月用气量在10立方米以内的部分按2.8元/立方米计费、超过1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按阶梯气价计费。 |
生活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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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低收入群众用水减免 |
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每户每月用水10吨(含)以内的,用户价按1.35元/吨计算,超过10吨以上的部分按阶梯水价计费;城市低保常补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每户每月减免7吨水费,减免的水量计入第一级用水量。 |
惠民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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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新余供电公司 |
困难家庭用电减免 |
对“低保户”和“特困户”家庭每户每月免费用电10千瓦时。对集中供养“特困户”的社会福利机构,按供养“特困户”人数,每人每月免费用电10千瓦时。 |
惠民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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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体局 |
学前教育阶段经济困难家庭资助 |
建档立卡脱贫户和城镇困难家庭幼儿1500元/学年,其他困难家庭幼儿800元/学年。 |
教育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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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体局 |
义务教育阶段经济困难 家庭生活补助 |
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每人每学期625元,初中每人每学期750元。小学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每人每学期312.5元,初中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每人每学期375元 (按年度评议、学期发放) 。 |
教育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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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体局 |
普通高中 国家助学金 |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三档,一档每人每学期1400元,二档每人每学期1150元,三档每人每学期900元。 |
教育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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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体局 |
普通高中 免学杂费 |
县域公办普通高中每生1100元/学年;城区公办普通高中每生1200元/学年。 |
教育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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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体局 |
中职免学费 |
850-4500元/学年。在中等职业学校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
教育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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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体局 |
中职助学金 |
2300元/学年。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六盘山区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三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
教育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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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体局 |
高考入学 政府资助金 |
1.资助对象:在各县(市、区 )报名参加高考,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含脱贫子女、监测户子女、城镇困难群众子女、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困难家庭学生和家庭遭受重大灾难或变故的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注:外省户籍的学生需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资助。 2.资助人数、标准:省厅按照当年高考人数的10%, 每人一次性5000元。 |
教育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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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体局 |
滋蕙计划 |
资助人数、标准:上级按照当年高考人数、录取人数下达指标至各县区,资助金用于一次性补助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 |
教育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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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体局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贷款标准: 本、专科学生每年最高可贷2万元; 研究生最高可贷2.5万元。 |
教育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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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保局 |
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
全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定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对过渡期内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事实无力抚养儿童,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医疗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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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保局 |
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 |
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含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和住院),不设起付线和年度救助限额,按100%予以救助。 |
医疗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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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保局 |
低保对象医疗救助 |
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门诊慢特病和住院),不设起付标准,按7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 |
医疗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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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保局 |
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医疗救助 |
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年度累计超过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65%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 |
医疗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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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保局 |
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 |
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年度累计超过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60%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
医疗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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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保局 |
倾斜救助 |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起付标准为1万元,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当年内动态新增加的救助对象计入倾斜救助范围费用的时间可追溯到身份认定前3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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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粮局 |
雨露计划 |
1.补助对象:对全省脱贫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全日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全日制普通大专、职业院校、高级技校、技师学院等)的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助。 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包括全日制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普通大专。不含自考本科,成人函授、网络教育和本科、研究生(及以上)阶段。以上学校类型包括公办和民办。 2.补贴标准:每人每学年3000元(每人每学期1500元)。享受雨露计划补助的同时,不影响叠加享受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3.发放时间:按学期发放。“雨露计划”助学培训补助发放应在国家相关学生学籍比对信息发布后2个月内完成。 4.扶持期限:一般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对五年制高职学生,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遵循“应补尽补”原则,补助5年。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期间享受雨露计划补助,毕业后直接升入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继续学习的学生,继续享受该资助政策。 新识别认定的监测对象,在校生从正式纳入监测的当前学期开始落实补助,如正式纳入监测的时间为寒暑假,则从下一学期开始补助;风险消除的监测对象,在其风险消除后,补助资金持续发放至其完成当前接受的中职或高职阶段(包括中高职连读)全部剩余学期。 处于岗位实习(离校实习)阶段和休学、服兵役后返校继续学习的,可以继续进行补助申报(休学、服兵役期间不予补助)。 |
教育帮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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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
法律援助 |
为低保户、一二级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在法定事项范围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
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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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局 |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
自然受灾群众人均基础补助:不低于130元/人(以上报“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的需救助人员名单为准); 因灾损房维修:2000元/户; 因灾倒房重建:不低于2万元/户。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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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妇联 |
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 |
根据上级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两癌”妇女,给予一次性救助1万元。救助名额根据上级妇联给予的额度进行动态调整。 |
生活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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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妇联 |
“春蕾计划”助学 |
根据“春蕾计划”资金募集情况,对具有渝水区户籍或外地户籍在渝水区学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女生(从小学至大学)发放教育救助金。资助名额与资助标准,将依据各级妇联募集资金实际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
教育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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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残联 |
残疾人高校新生奖励 |
1.奖励对象:具有本地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特殊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层次的残疾学生。 2.奖励标准: (1)对考取专科的残疾学生每人一次性奖励 3000元; (2)对考取本科的残疾学生每人一次性奖励 4000元; (3)对考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层次的残疾学生每人一次性奖励 5000 元。 |
教育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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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残联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为符合条件、有救助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康复救助标准 0-6岁(不满7周岁)每人每年2万元、7-15岁(不满16周岁)每人每年 1万元、7-14周岁防返贫监测三类对象及低保户家庭每人每年1.6万元,救助期内不设年限。 |
康复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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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 |
就业困难 人员社会 保险补贴 |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每月300元、医疗保险每月130元标准执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
就业帮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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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 |
公益性岗 位补贴 |
对在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
就业帮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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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 |
人事考试报名费用减免 |
低保保障家庭、脱贫户家庭人员和防返贫监测对象等符合相关规定的考试费用减免对象。 |
就业帮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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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 |
困难群体参保代缴 |
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员、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每年100元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
社保帮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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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 |
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 |
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150元/生/学期。 |
教育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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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 |
技工院校国家免学费 |
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文科类中级工800元/生/学期,高级工1450元/生/学期,预备技师2300元/生/学期;理科医类中级工1050元/生/学期,高级工1650元/生/学期,预备技师2450元/生/学期。 |
教育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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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委 |
“先诊疗、后付费” |
特困人口、孤儿、低保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在户籍所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实施先诊疗后付费,不需要缴纳住院押金。 |
健康帮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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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委 |
疾病应急救助 |
在渝水区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所产生的急救费用(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内,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疾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可以申请疾病应急救助。根据各部门审核,由区财政局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支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 |
医疗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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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委 |
贫困尿毒症患者免费血透救治 |
1.救助对象:对持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尿毒症(终末期肾病)需要维持性血透的困难患者(特困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新增四类优抚对象)实施免费血透救治。预防和治疗尿毒症血透相关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和其他尿毒症患者血透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核报,不列入免费血透救治补助范围。 2.补助标准:a.补助标准实行分级、定额、定频次管理。三级医院400元/次、二级医院360元/次、一级医院320元/次。每人每周免费做2次血液透析,每年按52周计算。门诊与住院血透治疗的患者采用统一标准核报经费。 b.尿毒症(终末期肾病)困难患者按照属地就近原则,在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一家作为本人血透治疗的医疗机构。如到上级或非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血透治疗,差额费用由患者个人承担。 |
医疗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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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委 |
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救治 |
1.免费救治对象 (1)持有我区常住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家庭(特困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新增四类优抚对象)重性精神病患者。 (2)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等。 (3)重性精神病并存躯体疾病的预防和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核报,不列入免费救治补助范围。 2.补助标准 (1)急性期住院治疗定额补助标准。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重性精神病患者急性期住院限享受一个周期免费救治。一个周期急性期住院治疗时间为30天;如病情需要,经定点住院医疗机构申请,当地协调小组批准,可延长至45天。定额补助标准按6500元/年/人结算。 如患者住院时间未达到定额规定天数,按定额标准转换成床日付费。一年内再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政策进行结算。 (2)缓解期门诊定额补助标准。 缓解期门诊定额补助标准(含血常规、肝功能及心电图三项化验和复诊补助费)按每人每月200元结算。 |
医疗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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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委 |
城乡贫困家庭妇女乳腺癌免费手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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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手术治疗对象 (1)持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城乡贫困家庭妇女,具备乳腺癌手术适应症的贫困患者。 (2)妇女乳腺癌放化疗和预防、治疗相关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等其他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原有关规定核报,不列入免费补助范围。 2.补助标准 按病种定额补助,实行分级、定额、包干管理。补助标准: 乳腺癌定额费用为三级医院按2万元/例、二级医院按1.5万元/例。定额救治费用包含当次住院的手术费用和术前(或术后)一次化疗费用。 |
医疗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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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委 |
城乡贫困家庭妇女宫颈癌免费手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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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手术治疗对象及范围 (1)持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城乡贫困家庭妇女,具备宫颈癌手术适应症的贫困患者。 (2)妇女宫颈癌放化疗和预防、治疗相关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等其他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原有关规定核报,不列入免费补助范围。 2.补助标准 按病种定额补助,实行分级、定额、包干管理。补助标准: 宫颈癌定额费用为三级医院按2.5万元/例、二级医院按2万元/例。定额救治费用包含当次住院的手术费用和术前(或术后)一次化疗费用。 |
医疗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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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委 |
贫困家庭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患者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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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救治对象:贫困家庭常住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保,且发生机会性感染(1、感染性发热;2、单纯疱疹、带状疱疹;3、感染性腹泻;4、口腔/食道念珠菌病;5、结核病、播散性非结核分枝杆菌病;6、败血症;7、细菌性肺炎;8、肺孢子虫肺炎;9、马尔尼菲青霉菌感染;10、巨细胞病毒性视网膜炎;11、脑弓形虫病;12、隐球菌脑膜炎;13、中枢神经系统感染;14、卡波西肉瘤;15、淋巴瘤;16、痴呆综合征,17、艾滋病病毒治疗药物引起的不良反应:18其他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疾病)的贫困家庭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患者。 2.补助标准:在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的同时,对患者医药费用的自费部分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的上限;如补助部分不足6000元的,则按实际费用补助(对于机会性感染者患者住院医药费用在医保报销、民政救助后剩余的自费部分据实补助,但年度救治补助不得超过6000元/人)。 |
医疗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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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委 |
25种重大疾病专项救治 |
1.享受政策人群:渝水区相关部门确认的监测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城乡特困人员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支出性贫困低收入人员。 2.专项救治重大疾病:食道癌、胃癌、直肠癌、结肠癌、肺癌、耐多药结核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卒中、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地中海贫血;肝癌、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膀胱癌、卵巢癌、风湿性心脏病、肾癌共25种重大疾病,实行按病种付费总额控制。 |
医疗补助 |
备注:1、以上相关政策更新至2026年5月,今后若有调整,以相关部门最新解释为准;2、涉及低保、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可以享受的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专项救助政策,请咨询相关部门办理。

赣公网安备 36050202000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