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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曝光一批特种设备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信息索取号: 3605020001-2026-06032 发布日期: 2026-07-21 责任部门: 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曝光一批特种设备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各特种设备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将一批特种设备安全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1.两家鞋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叉车案

【案情简介】:2026年1月,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辖区两家鞋业企业各自投入使用的一台叉车,均无法提供有效的定期检验合内格报告。执法人员当场下达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用涉案设备,并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用涉案叉车,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叉车作为厂内机动车辆,在中小企业中应用广泛,但因使用频率高、流动性强,往往成为日常管理中容易忽视的特种设备。本案再次说明,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埋下事故隐患。广大企业应深刻吸取教训,将叉车纳入特种设备管理重点,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在用设备均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从源头上防范安全风险,保障生产安全有序运行。

2.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青年路某小区电梯维保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经查,该电梯维保单位上传的维保项目要求及结果与现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电梯长期处于“带病”运行状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开展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电梯维保是保障乘梯安全的关键环节。虚假维保、未按规范维保不仅无法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性能,更可能掩盖真实的故障隐患,极易导致困人甚至坠梯等严重事故。各维保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作业,杜绝弄虚作假,切实履行维保主体责任,守护人民群众“上下”平安。

3.两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消除安全隐患电梯案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两家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存在底坑严重积水、五方通话装置失效等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但在后续复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上述两家公司虽提交了整改回执,但现场隐患实际上并未真正消除。

【处理结果】:当事人管理的电梯出现底坑积水隐患,在收到监察指令书后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用涉案电梯,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的日常安全运行负有直接责任。面对电梯安全隐患,必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任何对安全隐患的视而不见和对整改指令的敷衍塞责,都是在拿业主的生命安全做赌注,最终必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4.某餐饮店使用未经检验杂物电梯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某餐饮店后厨检查时,发现一台正在使用的传菜梯无法提供使用登记证明及检验合格报告。经调查,该设备系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个人安装,未向相关部门申报安装监督检验即擅自投入使用。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该设备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处理结果】: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杂物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杂物电梯虽不载人,但同样属于特种设备监管范畴,未经检验投入使用同样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小微餐饮及经营场所切勿因设备“小”而忽视安全管理,必须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并申报检验,杜绝违规使用,确保经营场所的绝对安全。

5.某新材料公司使用未经检验起重机械案

【案情简介】:2026年1月,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一台起重机械于2025年9月首次投入使用,但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未能提供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用涉案起重机械,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起重机械作业风险高,未经检验的设备极易发生吊钩断裂、重物坠落等恶性事故。各工业企业及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安全无小事,合规生产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石。

6.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安全阀校验超期压力容器逾期未整改案

【案情简介】:2026年1月,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一台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校验已过期,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但在随后的复查中,发现当事人仍未消除上述隐患,继续违规使用该设备。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的简单压力容器安全阀未定期校验,且未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安全阀是压力容器的“生命保险”,其灵敏度和可靠性直接决定了设备能否安全泄压。未定期校验安全阀且拒不整改,等同于拆除了设备的安全防线。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附件定期校验制度,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隐患要立行立改,坚决防范爆炸等重特大事故发生。

7.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锅炉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发现某食品生产企业购进的一台D级锅炉疑似存在“大蒸发量、小水容积”的参数异常问题。经委托专业检验机构进行水容积测试,该锅炉实际水容积远超铭牌标注数值,确系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执法人员随即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用涉案设备,并依法对生产该锅炉的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锅炉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锅炉制造质量直接决定了后续使用的安全性。生产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锅炉,从源头上制造安全隐患,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并威胁公共安全。制造企业必须严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把质量关,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源头治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