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健康涉企领域“轻微免罚 ”及“首违不罚 ”事项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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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专业 类别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 (需同时满足) |
配套监 督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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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职业 卫生 |
未按照规定及 时、如实向卫 生行政部门申 报产生职业危 害项目的 |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 业危害项目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 (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改正, 没有 造 成 危 害 后 果 的。 |
现场教 育、签订 承诺书、 限期整 改、回访 检查 |
轻微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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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职业 卫生 |
未按照规定设 置或者指定职 业卫生管理机 构或者组织, 或者未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的 职业卫生管理 人员的 |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一项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 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 二项 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 理人员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改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 的。 |
现场教 育、签订 承诺书、 限期整 改、回访 检查 |
轻微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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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职业 卫生 |
未按照规定制 定职业病防治 计划和实施方 案的 |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二项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 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 (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 施方案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改正, 没有 造 成 危 害 后 果 的。 |
现场教 育、签订 承诺书、 限期整 改、回访 检查 |
轻微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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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职业 卫生 |
未按照规定建 立、健全职业 卫生管理制度 和操作规程的 |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三项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 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 (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 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改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 的。 |
现场教 育、签订 承诺书、 限期整 改、回访 检查 |
轻微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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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职业 卫生 |
未按照规定建 立职业健康监 护档案或者未 将检查结果书 面告知劳动者 的 |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三十五条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 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 (四)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 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 告知劳动者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改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 的。涉及劳动者 人数在四人以下 的职业病危害 (包括放射性危 害)风险一般类。 |
现场教 育、签订 承诺书、 限期整 改、回访 检查 |
轻微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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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职业 卫生 |
未建立、健全 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监 测及评价制度 的 |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五项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 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 (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改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 的。 |
现场教 育、签订 承诺书、 限期整 改、回访 检查 |
轻微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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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职业 卫生 |
未按照规定公 布有关职业病 防治的规章制 度、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 故应急救援措 施的 |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 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 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改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 的。 |
现场教 育、签订 承诺书、 限期整 改、回访 检查 |
轻微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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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职业 卫生 |
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检 测、评价结果 没有或者未按 照规定上报、 公布的 |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 报、公布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 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 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改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 的。 |
现场教 育、签订 承诺书、 限期整 改、回访 检查 |
轻微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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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职业 卫生 |
未实施由专人 负责的职业病 危害日常监 测,或者监测 系统不能正常 监测的 |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 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 (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 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同一种违法行为 间隔 2 年(24 个 自然月)以上; 违法行为造成危 害后果轻微;违 法行为及时改 正。 |
现场教 育、签订 承诺书、 限期整 改、回访 检查 |
首违 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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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职业 卫生 |
未按照本法规 定在劳动者离 开用人单位时 提供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复印 件的 |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 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 (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 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改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 的。 |
现场教 育、签订 承诺书、 限期整 改、回访 检查 |
轻微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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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职业 卫生 |
用人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职 业卫生管理人 员未接受职业 卫生培训的 |
违反条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 九条 处罚条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 四十七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警告,可以并处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 职业卫生培训的 |
同一种违法行为 间隔 2 年(24 个 自然月)以上; 主要负责人、职 业卫生管理人员 累计一人未接受 职业卫生培训 的;违法行为造 成危害后果轻 微;违法行为及 时改正。 |
现场教 育、签订 承诺书、 限期整 改、回访 检查 |
首违 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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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放射 卫生 |
放射诊疗 机构未按照规 定对放射诊疗 工作人员建立 个人剂量和健 康档案的 |
违反条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罚条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四)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未按照 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 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改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 的;放射诊疗机 构开展了放射工 作人员职业健康 检查和个人剂量 监测工作,但未 建立放射工作人 员个人剂量和职 业健康监护档案 的或者未按照规 定对 2 名以下放 射诊疗工作人员 进行个人剂量监 测、健康检查、 建立个人剂量和 健康档案的。 |
现场教 育、签订 承诺书、 限期整 改、回访 检查 |
轻微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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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餐(饮) 具消毒 |
餐(饮) 具集中消毒服 务单位出厂的 餐具、饮具未 随附消毒合格 证明 |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五十八条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 至吊销许可证: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 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 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 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改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 的;出厂的餐具、 饮具已逐批检验 合格的,但未随 附消毒合格证 明。 |
现 场教育、 签订承 诺书、限 期整改、 回访检 查 |
轻微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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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餐(饮) 具消毒 |
餐(饮) 具集中消毒服 务单位出厂的 餐具、饮具未 按规定在独立 包装上标注相 关内容 |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五十八条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 至吊销许可证: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 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 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 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改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 的;出厂的餐具、 饮具已逐批检验 合格的,但未在 独立包装上标注 相关内容。 |
现 场教育、 签订承 诺书、限 期整改、 回访检 查 |
轻微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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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 所卫生 |
未按照规 定对公共场所 的空气、微小 气候、水质、 采光、照明、 噪声、顾客用 品用具等进行 卫生检测 |
违反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处罚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 条第(一)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 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的行政处罚:(一) 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 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 条第(一)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 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 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 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 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 进行卫生检测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改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 的;进行卫生检 测符合要求的。 |
现场教 育、签订 承诺书、 限期整 改、回访 检查 |
轻微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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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传染病 防治 |
未依照规 定制定实验室 生物安全事件 应急处置预案 并备案的 |
违反条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条例》第四十条 处罚条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条例》第六十条第(八)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 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 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八)未依照规定制 定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改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 的;前期已制定 预案但未备案 的,并在现场检 查后 1 个月内整 改到位。 |
现 场教育、 签订承 诺书、限 期整改、 回访检 查 |
轻微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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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传染病 防治 |
未依照规 定在明显位置 标示国务院卫 生主管部门和 兽医主管部门 规定的生物危 险标识和生物 安全实验室级 别标志的 |
违反条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条例》第三十九条 处罚条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 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 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 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 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改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 的。 |
现场教 育、签订 承诺书、 限期整 改、回访 检查 |
轻微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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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传染病 防治 |
未依照规 定建立或者保 存实验档案的 |
违反条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条例》第三十七条 处罚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例》第六十条第(七)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 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 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 保存实验档案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改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 的。 |
现场教 育、签订 承诺书、 限期整 改、回访 检查 |
轻微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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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传染病 防治 |
医疗机构 未建立、健全 医疗废物管理 制度,或者未 设置监控部门 或者专(兼) 职人员 |
违反条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八条 处罚条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 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 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 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改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 的; 已实际开展 医疗废物管理工 作。 |
现场教 育、签订 承诺书、 限期整 改、回访 检查 |
轻微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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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传染病 防治 |
医疗机构 未对有关人员 进行相关法律 和专业技术、 安全防护以及 紧急处理等知 识培训 |
违反条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九条 处罚条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 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 罚款:(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 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改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 的;有关人员上 岗时间不超过 1 个月,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或者限 期改正完毕。 |
现场教 育、签订 承诺书、 限期整 改、回访 检查 |
轻微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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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医疗 卫生 |
未制定、 实施本机构护 士在职培训计 划或者未保证 护士接受培训 |
违反条款: 《护士条例》第二十四条 处罚条款:《护士条例》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 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 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改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 的。 |
现场教 育、签订 承诺书、 限期整 改、回访 检查 |
轻微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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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医疗 卫生 |
乡村医生 变更执业的村 医疗卫生机 构,未及时办 理变更执业注 册手续 |
违反条款: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七 条 处罚条款: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 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 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改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 的;未及时办理 变更执业注册手 续不超过1个月。 |
现场教 育、签订 承诺书、 加强日 常检查 |
轻微 免罚 |

赣公网安备 36050202000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