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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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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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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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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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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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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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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压缩招投标法定时间的处罚 |
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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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1.《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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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勘察、设计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1.《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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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在2019年7月1日消防审验职责移交住建部门前,已开工的且符合原公安部消防局出台的《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公消〔2015〕209号)要求,可取消消防设计的部分项目。 |
1.《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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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设单位未在验收后备案的处罚 |
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在2019年7月1日消防审验职责移交住建部门前,已投入使用且符合原公安部消防局出台的《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公消〔2015〕209号)要求,可取消消防备案的部分项目。 |
1.《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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