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三定”方案文件规定,现将渝水区农业农村和粮食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渝水区农业农村和粮食局
地址:新余市渝水区抱石大道367号
邮编:338000
电话:0790-6222479
二、行政执法权限
依法对辖区各类农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依法对辖区对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管理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向市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移交违反农业农村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的线索。
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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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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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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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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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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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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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种畜禽(蜂种、蚕种)品种质量、生产、销售、使用相关行为的行政处罚(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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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批准进口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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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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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养殖场、屠宰场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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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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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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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使用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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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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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兽药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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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准生产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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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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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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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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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产苗种生产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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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作物种子(种苗)质量、生产、销售相关行为的行政处罚(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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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经营者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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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境)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的检疫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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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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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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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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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地方事权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 |
三、执法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养蜂管理办法(试行)《蚕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五、救济渠道
对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的,可在60天内向渝水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渝水区法院或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行政执法程序
制定检查计划——通知被检对象——实施检查——形成检查报告

赣公网安备 36050202000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