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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渝水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主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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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发布日期: 2025-05-08 责任部门:

一、执法主体信息

单位全称:新余市渝水区城市管理局

职责权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权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及其他行政权力。

办公地址:新余市白竹路100号

监督电话:0790-7109217

二、主要职责

(一)城市管理职责

(二)行政执法职责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5.行使人民防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6.行使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7.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8.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在公共场所办丧事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商业和娱乐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临街金属切割(加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商业店铺等喷漆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12.行使市场监管(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13.行使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救济渠道

1、行政相对人在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公开听证。

2、行政相对人对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