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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丨关于《渝水区公办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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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发布日期: 2026-02-10 责任部门:


《渝水区公办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区公办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服务收费行为,完善医养康养相结合养老服务体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区出台《渝水区公办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高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对集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生活照料于一体的专业化医养服务需求持续攀升。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补齐基层养老服务短板,我区创新服务模式,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源,在白竹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村镇中心卫生院、姚圩镇中心卫生院、水北镇中心卫生院、鹄山镇卫生院开展医养结合养老服务试点工作。

试点运行以来,我区公办医养服务取得良好社会效益,但缺乏统一、规范的收费标准,存在定价不统一、公示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减轻群众养老负担,根据《江西省定价目录》(赣发改价调规〔2022〕807 号)有关规定,结合成本调查、价格测算、社会征求意见情况,综合考虑机构运营成本和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制定本次收费标准。

二、目标任务

一是规范收费秩序。统一全区公办医养结合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实现收费标准化、制度化、透明化。 二是保障民生福祉。坚持公办公益普惠属性,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有效降低失能、高龄老人家庭养老支出。 三是提升服务质效。以价格规范倒逼服务提质,推动医疗资源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提升专业化康养服务水平。 四是完善养老体系。健全我区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体系,更好满足群众多样化、专业化养老需求。

三、主要内容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本次对公办医养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1. 生活自理:护理费 700 元 / 月 / 人;床位费单人间 800 元、双人间 500 元、三人间 400 元、四人间 300 元。

2. 半失能:护理费 1500 元 / 月 / 人,床位费按对应房型标准执行。

3. 全失能:护理费 2800 元 / 月 / 人,床位费按对应房型标准执行。

4. 普惠多人间:五人间 240 元 / 月 / 人、六人间 200 元 / 月 / 人。

(二)收费公示管理

各公办医养结合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政策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隐形收费、捆绑收费、超标准收费。

(三)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国家、省、市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渝水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的公办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

五、执行标准与监管要求

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最高限价标准执行,严禁擅自上浮价格、变相涨价。严格按照老人实际身体状况、实际入住房型据实计费,健全收费台账、规范收费流程。发改、卫健、市场监管部门等将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对违规收费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整改处理。

六、创新举措

一是坚持公益普惠定价。依托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平台定价,降低普惠型养老服务价格,切实保障普通老年群体养老需求。 二是实行分级精准定价。按照自理、半失能、全失能差异化设置护理费,结合房型梯度设置床位费,实现质价相符、分类保障。 三是实施弹性限价机制。采取 “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模式,既守住公益底线,又给予机构惠民让利的自主空间。四是实现试点全面规范。通过统一制度标准,将试点服务纳入规范化价格监管体系,推动我区医养结合服务长效健康发展。

七、新旧政策差异

本政策为我区首次出台的公办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专项收费标准,属于全新制定政策,无原有对应旧政策。政策出台前,试点机构收费无统一依据、监管存在空白。政策实施后,将填补我区公办医养服务价格管理制度短板,实现收费有据可依、监管有据可凭、服务规范有序。

八、政策实施意义

本次收费标准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公办医养服务收费行为,坚守公共服务公益属性,有效减轻群众养老负担,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发展,对健全我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提升老年群体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全区养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策解读单位:渝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曾斌   

咨询电话:0790-6221935(渝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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