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渝水区畜禽养殖场新(扩)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4 号)。现对政策出台的背景、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编制背景
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切入点,通过规范审批行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全区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在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完善了《渝水区畜禽养殖场新(扩)建审批管理办法》。
二、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畜禽养殖场新(扩)建审批行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养殖业安全、生态、可持续发展。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36号)《新余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是指单个生猪养殖场年出栏5000头以上,羊养殖场存栏200只以上,牛养殖场存栏50头以上,肉用家禽养殖年出笼30000羽以上,蛋用家禽养殖存笼10000羽以上。
五、主要内容
(一)新(扩)建畜禽养殖场规模要求。单个生猪养殖场年出栏5000头以上,羊养殖场存栏200只以上,牛养殖场存栏50头以上,肉用家禽养殖年出笼30000羽以上,蛋用家禽养殖存笼10000羽以上。
(二)建设选址要求。禁止在以下区域新(扩)建畜禽养殖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2.农村村民集中居住区500米以内;
3.铁路、高速公路、国道沿线500米以内;袁河、袁惠渠两岸500米范围内;
4.小(一)型以上水库周边500米范围内等;
5.孔目江沿岸2000米范围内。
新(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地点在农村村民集中居住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沿线、袁河、袁惠渠两岸、小(一)型以上水库周边500米—1000米(含)限养区范围内的,可根据环境容量对畜禽养殖数量进行总量控制;1000米以上的可养区,可新(扩)建畜禽养殖场,但要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发展总体规划。
(三)申报程序与要求。
1.申报初审。养殖业主向项目用地辖区村委、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渝水区畜禽养殖场新(扩)建申报审批表》。《审批表》经所在村委、乡(镇)初审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由养殖业主(或乡镇政府)提交相关资料至区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资料包括:《渝水区畜禽养殖场新(扩)建申报审批表》、规模养殖场建设方案(包括养殖场位图、规划布局平面图、土地备案表、生产建设及环保技术工艺等)。
2、立项审批。区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批领导小组受理后,提请区政府办组织区生态环境、农粮、自然资源、发改、水利、林业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勘查,现场讨论研判项目选址是否符合相关条件。符合条件的现场签字,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出具会议纪要,按投资类别由区发改委或行政审批局立项。
3、开工建设及监管。业主应及时办理完善用地、环评、水保、取水许可及排污口设置许可等相关手续。业主需在发改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批复的期限内建设到位,逾期则审核备案自动失效,需重新办理。所在乡镇负责对畜禽养殖场新(扩)建进行日常监管。
4、竣工验收。限养区建设完工的,业主向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渝水区畜禽养殖场新(扩)建验收表》,乡镇在7个工作日内对养殖场新(扩)建进行初验,经初验合格的,由乡镇将初验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区农粮局审核,区农粮局审核同意后提请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养殖场签发验收意见后准予畜禽饲养,并按要求申办养殖场备案登记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相关手续,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验收。
可养区新(扩)建完工的畜禽养殖场,由业主向乡镇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乡镇在7个工作日内对养殖场新(扩)建进行初验,经初验合格的,乡镇将初验合格报告提交至区农粮局,区农粮局验收合格的,督促业主及时按要求向区农粮局申办养殖场备案登记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要求整改,整改仍不到位,区农粮局不予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六、办事服务流程
渝水区畜禽养殖场新(扩)建项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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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机关:新余市渝水区农业农村和粮食局
政策咨询电话:0790-2103656
相关政策文件链接: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畜禽养殖场新(扩)建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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