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渝水区政府办印发了《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5〕22 号)。现对政策出台背景、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区人民政府2021年8月30日发布的《渝水区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21〕45号),已实施3年多,无法满足目前实际工作需求。在涉企方面表述不够规范,为优化营商环境,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二、制定依据
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赣府发【1993】1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10号)等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专用于兴建城市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城市防洪、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以及城市公用事业(包括城市公共交通、供水、燃气、集中供热、邮电通信、消防等)设施的费用。单位和个人零星建设及商品房小区建设,应按规定自行完善小区或庭院内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凡在我区城市(含城区、乡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四、主要内容
《渝水区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共9条,主要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减免规定。
征收主体。明确“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征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不加重市场主体负担,《办法》平移了赣府发〔1993〕13号文确定的征收标准范围。
减免规定。明确“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缓征、减征、免征、停征事项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执行”。
解读机关: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790-7109953
相关政策文件链接:渝府办发【2025】22号-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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