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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丨关于《渝水区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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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发布日期: 2023-06-30 责任部门:

 

近日,新余渝水区印发《渝水区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为方便社会公众知悉政策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助推渝水区经济发展,根据《江西省企业上市奖励办法》(赣财金〔2020〕39号)和《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意见》(余府发﹝2019﹞19号)内容指引,结合渝水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实施目标

通过激励政策,培育更多的上市挂牌龙头企业,带动更多的中小微企业成长,提升渝水区的综合竞争力和影响力。同时吸引更多的优秀企业落户或迁入本区,形成良好的产业集聚效应和创新氛围。

三、起草过程

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对现行上市挂牌奖补政策的执行效果进行了评估,组织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相关企业和专业中介机构座谈,学习借鉴其他区县经验做法,起草了《渝水区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各部门、乡镇(街道)及区财政局、区司法局等单位修改建议及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后形成本《奖励实施办法》。

四、主要内容

《奖励实施办法》共分为适用对象、资金奖励细则、专项资金扶持细则、提供材料及申报程序、其他政策奖励、其他事项:

第一条为适用对象。主要说明制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奖励实施办法》适用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以及开展资本市场再融资,且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及纳税地在渝水区,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

第二条为奖励范围和标准。主要说明对企业的奖励范围和金额标准,对上市、挂牌企业实施分阶段、分层次的资金奖励,具体如下:

上市挂牌方式

奖励金额

分阶段比例

备注

                                                    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首发上市

2000万元

20%

具体按照“企业完成股改并进入上市辅导期”“提交首发上市材料并获受理”“首发上市”三个阶段

30%

50%

在美国纳斯达克、纽交所主板等境外和香港联交所首发上市

1200万元

20%

具体按照“完成上市重组并提交上市申请表”“完成上市聆讯并获得批准”“首发上市”三个阶段

30%

50%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

120万元

一次性

全部完成后

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新四板”)挂牌

70万元

一次性

全部完成后

通过并购、重组、借壳等方式完成境内外上市

参照首发上市奖励

参照首发上市奖励

 

完成境内外上市后,将注册地和税收登记地均迁至本区的区外企业

参照首发上市奖励

参照首发上市奖励

 

上市企业再融资80%用于本区的

每次融资实际投入金额2%

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为专项资金扶持细则。主要说明对企业在股改中补缴税收的专项资金扶持、股改中费用的减免奖励、企业财务成本的奖励条件及具体细则。

第四条为提供材料及申报程序。主要说明对企业申报奖补资金须提供材料的具体清单和申报流程。

第五条为其他政策奖励。主要说明对上市企业及拟上市后备企业在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时给与行政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的优先办理政策,以及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条为其他。主要说明上市企业及拟上市后备企业在获取和使用上市奖励资金时必须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要求,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国家、江西省相关政策重大变化需要作相应调整的,本办法有关内容由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五、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实施之日原《渝水区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21〕2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关:区政府办
政策咨询电话:0790-6223787

相关政策文件链接:渝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渝水区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