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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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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发布日期: 2022-08-31 责任部门:

渝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2.3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2.4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5现场指挥部

3预防与预警

3.1监测监控

3.2预警信息

3.2.1预警分级

3.2.2预警信息处理

3.2.3预警信息发布

3.3预警措施

3.3.1(Ⅰ级Ⅱ级)预警措施

3.3.2(Ⅲ级Ⅳ级)预警措施

3.3.3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送

4.2先期处置

4.3启动预案

4.4应急响应

4.5扩大应急

4.6应急终止

5善后处置与恢复

5.1善后处置

5.2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值守准备

6.2联动机制

6.3应急救援队伍

6.4人力资源与科技准备

6.5物资装备

6.6应急资金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7.2宣传教育与培训

7.3应急能力评价

7.4责任与奖惩

7.4.1表彰与奖励

7.4.2责任追究

8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8.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8.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8.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8.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9附则

9.1预案修订与管理

9.2预案解释

9.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我区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防范化解环境风险,控制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余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渝水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核与辐射活动发生的辐射污染事件以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详见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设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事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较大(Ⅲ级)事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

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渝水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市公安局渝水分局、自然资源局渝水分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城管渝水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市联通公司、市移动公司、市电信公司、新余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等。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渝水生态环境局),由渝水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的组成人员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确定。

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组成人员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聘请,任期3年。

2.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组建现场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分析、研判,及时了解掌握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根据需要向渝水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置建议,组织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和区直各相关部门(单位)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援助;负责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重要信息;向渝水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

2.3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传达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组织落实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出的决定和指示;收集、评估和整理事件信息,提出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建议;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专家组的建立、管理和协调工作;组织修订渝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等。

2.4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制定具有突发环境事件高或较高风险的企业退出制度、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及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渝水生态环境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值守,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环境污染源排查,制订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开展事故调查、定级;组织对应急处置后遗留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以及污染场地的修复。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因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相关建设工程、建筑物损坏的应急支持和指导工作;与上级主管部门做好信息沟通工作。

市公安局渝水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对特定区域施行临时交通管制和治安警戒,协调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预警系统建设资金、应急处置资金,做好经费的审核、划拨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协助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参加现场应急处置,负责对所辖防洪排涝工程的调度,协助有关单位适当调控相关江河的水体流量,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参加事件责任的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受污染区域气象信息的测报,为预测污染扩散与消除、开展事件调查与评估提供气象参数。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抢险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的畅通;组织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转移、疏散;处置和调查船舶污染事故;负责公共客运的安全正常运行。

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和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

区农业农村和粮食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农业生产调查与评估工作。

自然资源局渝水分局:参与涉及土地、矿山资源、地质灾害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做好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配合开展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按管理权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城管渝水分局:协助市城管局负责市政设施、生活污水收集及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填埋厂的安全运行,协助涉及工业废渣运输、装卸、贮存过程中造成污染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的防火、灭火、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新余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确保城市供水,在饮用水源地发生污染事故时,负责视情况采取净化水质、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用水等处理措施,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监测,加强对水源保护区内供水取水口的巡查,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

市联通公司、市移动公司、市电信公司:负责通信联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网络畅通;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准确、免费向社会发布指挥部相关短信。

专家组: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价,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及技术支持。

2.5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III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视事件现场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

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由渝水生态环境局提出建议,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确定。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分别由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组建。

(一)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指挥部由渝水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局渝水分局负责。

(二)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和渝水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和渝水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船舶污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区交通运输局、渝水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负责。

(五)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区卫生健康委、渝水生态环境局负责。

(六)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渝水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和粮食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气象局和渝水生态环境局负责。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应急协调组、医疗救护组、综合处置组、现场管理组、安全稳定组、监测预警组、事故调查组、新闻发布组和专家咨询组。

应急协调组由现场指挥部主要责任部门牵头,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派员赶赴事发地现场,启动应急响应;负责应急物资及能源资源的调度及配备。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委、区消防救援大队、渝水生态环境局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等。

综合处置组由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渝水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组成,按照部门职责,采取应急措施,查明污染源头,控制污染趋势,消除污染影响。

现场管理组由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组成,负责各警戒隔离区出入口设警戒哨、道路封锁、安保人员把守以及限制人员车辆进出。

安全稳定组由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组成,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和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监测预警组由渝水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和区气象局组成,负责污染物的监测和预警分析,研判污染物的污染范围、变化趋势,以及气象、水文、自然灾害等参数。

事故调查组由渝水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及相关部门组成,负责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专家咨询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预防与预警

3.1监测监控

1.区直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管理监控网络系统,持续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2.区直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应及时采集、整理、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测监控:饮用水水源地、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固废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等。

3.区直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应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3.2预警信息

3.2.1预警分级

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3.2.2预警信息处理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通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以及媒体和公众等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渝水生态环境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应急局负责,并向渝水生态环境局通报。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

(4)船舶污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负责。

(5)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应急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气象局负责。

3.2.3预警信息发布

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情况及时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指挥部审批。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渝水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发布Ⅲ级预警信息由渝水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发布Ⅳ级预警信息应由事发地环境应急指挥部确认,报请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布,并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涉及到跨区域(区界)的突发环境事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还应向相邻地区通报。

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形成与国家和省相互衔接、规范统一的渝水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对预警信息进行发布、调整和解除,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预警措施

3.3.1(Ⅰ级Ⅱ级)预警措施

发布Ⅰ级、Ⅱ级预警后,在采取Ⅲ级、Ⅳ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各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测和会商,及时上报预警响应措施的执行情况。

(5)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的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2(Ⅲ级Ⅳ级)预警措施

发布Ⅲ级、Ⅳ级预警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3)指令各应急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4)调集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设备,确保环境应急保障工作。

(5)采取切断污染源头、设置围堰等措施,控制污染范围,减轻污染影响。

(6)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7)消防救援部门应科学确定和使用灭火剂,尽量减少水渍损失和环境污染,并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污水排放处置,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8)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避免、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常识。

3.3.3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在全区范围内布设水质监控点、空气质量监控点,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站、空气自动监测站,常态化保持密切监控全区水质、空气环境质量。区各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建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强化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配置并完善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装备,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及潜在环境风险源的调查建档工作机制。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应立即报告渝水区政府办公室和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四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补报。渝水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流程在时限范围内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初报(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初步原因等)。应急处置过程中,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应及时向渝水区政府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结束后,渝水区政府办公室应将事件总结材料(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

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应立即报告渝水区政府办公室和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补报。渝水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流程在时限范围内向市政府办公室初报(要求同上),同时上报国家生态环境部。应急处置过程中,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应及时向渝水区政府续报处置进展情况信息;应急处置结束后,渝水区政府办公室应将事件总结材料(要求同上)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比较敏感或可能扩大升级的突发事件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市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涉及多个部门的突发事件,相关部门之间要完善信息交换和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及时通报、共享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

4.2先期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4.3启动预案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组织研判,迅速成立应急指挥部,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接报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渝水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渝水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相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接报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渝水区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渝水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区相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4.4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应急协调、医疗救护、综合处置、现场管理、安全稳定、监测预警、事故调查、新闻发布和专家咨询等基本应急工作。着重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应急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信息收集、报送及命令传达工作,协调公用工程设施供给或切断。协调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派员赶赴事发地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应急工作,启动应急响应。(责任单位:现场指挥部)

2.综合处置。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和危害,迅速查明污染源头;就近调集相关应急物资;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物;清理事故现场,防止污染范围扩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区交通运输局、渝水生态环境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消防救援大队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

3.监测预警。负责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分析和上报,研判污染物的污染范围、变化趋势,以及气象、水文等参数。(责任单位:渝水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

4.事故调查。调查分析事件原因,依纪依规对失职渎职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渝水生态环境局)

5.现场管理。负责隔离区出入口设警戒哨、道路封锁、治安人员把守以及限制人员车辆进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区交通运输局)

6.医疗救护。负责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按照“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积极抢救遇险群众,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消防救援大队)

7.专家咨询。全程指导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判,提出救援建议。(责任单位:专家咨询组)

8.新闻发布。根据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经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协调媒体适时发布应急处置相关信息,指导涉事地区和部门开展舆情导控。(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

9.治安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对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渝水分局)

4.5扩大应急

较大及以上事件发生后,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重大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态势时,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扩大抢险救灾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可以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必要时协调军队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渝水区自身控制能力范围,需要市或者其他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渝水区政府应将情况立即上报市级指挥部,由市直接指挥或者授权渝水区指挥,需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须报上级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

4.6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触发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善后处置与恢复

5.1善后处置

1.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和区相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渝水生态环境局提出事故后续处置建议,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

5.2调查评估

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开展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于应急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渝水区政府。

2.应急过程评价。由事发地政府组织专家组实施。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等建议。

在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完成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力量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6应急保障

6.1值守准备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所需各项技术手段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6.2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毗邻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6.3应急救援队伍

进一步加强区消防救援大队、水上搜救队伍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确保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4人力资源与科技准备

区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1.建立完善区、乡(镇、街道办、园区)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结合区应急管理平台,加强常态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控制工作,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

2.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

3.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泄漏环境污染事件分析、评估模型,提供预测保障。

4.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各乡(镇、街道办、园区)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形成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监测、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

5.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6.5物资装备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区直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应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达到应急物资及装备的空间配备均衡化,实现便捷调用、迅速响应。

6.6应急资金

财政部门应为应急处置及善后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在现有区级专项资金中优先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选择重点环境风险地区或环境敏感目标等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每年至少开展1次,演练完成后,由组织单位进行演练的评估和总结。增强实战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

通过演练,熟悉、检验生态环境部门、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急预案的衔接性、可行性,明确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特别是生态环境部门及企业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提高政府的组织指挥与协调能力,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能力及企业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2宣传教育与培训

渝水生态环境局通过媒体广泛宣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的应急法律法规,对公众开展环境污染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公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班电话。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对环境应急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环境应急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开展1次环境应急管理技术和能力培训,提高各级环境应急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适当开展应急专家座谈会,提高应急专家、应急指挥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

7.3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本区下辖各乡(镇、街道办、园区)和区直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办、园区)和区直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

7.4责任与奖惩

7.4.1表彰与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在抢险救援过程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4.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按照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应急措施开展先期处置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应急指挥部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8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8.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8.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8.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8.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附则

9.1预案修订与管理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本预案由渝水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报渝水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渝水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原预案(渝府办发〔2016〕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