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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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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发布日期: 2022-08-31 责任部门:

渝水区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预警级别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

2.2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2.3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2.4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5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2.6 大气污染突发事件专家咨询组和监察监测组

3  预测和预警

3.1 信息收集与监测

3.2 事故预警

3.3 应急响应

3.4 事故报告

4  保障措施

4.1 通信与信息保障

4.2 应急设施和设备

4.3 应急队伍保障

4.4 经费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治安保障

5  后期处置

6  附  则

6.1  本预案由渝水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6.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类大气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为有效防止和缓解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和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2.5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6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2.7 《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2.8 《新余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9 《新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2.10《渝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渝水区行政区域内以下各类大气污染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1.4 工作原则

1.4.1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大气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处置果断、科学高效、统一领导”的原则;

1.4.2 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3 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公众的作用,建立健全处置大气污染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

1.4.4 依法规范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程序,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4.5 分级负责原则。根据大气污染突发事件的性质、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1.4.6 资源整合和多部门联动原则。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按照职责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应急装备及力量;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公安、卫生等多部门联动参与,相互密切配合;

1.4.7 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思想,认真做好应对大气污染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健全信息报告和科学决策体系以及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做好对公众的教育和防护知识的宣传普及。

1.5 事故预警级别

根据大气污染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造成的危害程度将其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类预警级别。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

成立渝水区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和渝水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渝水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渝水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纪委区监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渝水消防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气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委宣传部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2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2.2.1 研究和部署全区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全区制定和组织实施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2.2 制定和定期修订《渝水区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2.3 领导、组织、协调开展大气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

2.2.4 负责组织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办、园区)应急演练;

2.2.5 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2.3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2.3.1 区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信息发布工作,开展舆情分析、管控及引导工作。

2.3.2 渝水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2.3.3区应急管理局: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和事故的调查,负责做好应急信息的接受和报送工作,协调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3.4公安渝水分局:负责组织划定大气污染突发事件警戒区,维持现场秩序及提供其他警力配合,必要时对人员进行隔离、疏散。

2.3.5区财政局:负责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应急财政的支持和保障。

2.3.6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大气污染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救治受伤人员,负责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大气污染防护指导,向受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2.3.7渝水消防大队:对可燃性燃料及化学品污染等引起的火灾进行专业灭火,加强日常特殊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措施的普及宣传。

2.3.8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房屋拆除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受污染事故影响转移群众的安置。

2.3.9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有必要对人员进行隔离、疏散提供的交通工具的支持以及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2.3.10区市场监管局: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和事故的调查。

2.3.11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分析、预报事故发生地区天气和雨情信息。

2.4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渝水生态环境局,渝水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5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2.5.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和区政府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要求,负责全区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5.2 本预案启动后,负责通知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与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

2.5.3 应急响应工作中,联系、协调环境监察监测工作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2.5.4 应急终止后,协调、委托相应机构开展大气污染突发事件污染消解及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2.5.5 组织协调全区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5.6 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6 大气污染突发事件专家咨询组和监察监测组

2.6.1 应急指挥部设专家咨询组织。专家咨询组人员从有关科研院所、省生态环境厅和从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确定,具体组成人员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应急指挥部委托渝水生态环境局设立环境监察监测组,作为主要的大气污染突发事件专业应急队伍,人员从环境管理、执法监察和监测部门中确定;

2.6.2 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具体大气污染突发事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应急防护措施,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6.3 环境监察监测组主要职责是:根据事故应急的实际需求,开展事故调查,实施事故现场的监控,确定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测和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3 预测和预警

3.1 信息收集与监测

3.1.1 渝水生态环境局要随时掌握污染动态,加强对固定污染源和动态污染源的监管及监测。充分利用例行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及信访监测的数据及时发现污染源的动态变化。环境管理及环境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管,及时制止有害气体的无组织排放和安全隐患。

3.1.2 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渝水生态环境局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和应急设备,与公安、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防范大气污染事故发生。

3.2 事故预警

3.2.1 渝水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应急值班室,对全区大气污染突发事件统一接警,对出现的大气污染突发事件采取有效的措施并及时上报。应急值班人员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安排值班。

3.3 应急响应

对于在渝水区境内发生的,有可能给公众生命健康和国家、公民的财产造成危害,根据大气污染突发事件性质、状态、危害程度分级进行响应。

3.3.1 一般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Ⅳ级污染事故采取通告级控制措施。对这类事故,在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各乡(镇、街道办、园区)启动辖区应急预案,由渝水生态环境局在区公安、卫生部门的配合下进行处理,将事件应急处理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安和卫生部门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在事故发生后的两小时内,通过广播、电视、因特网和报纸等媒体及时向市民通告污染水平,公布污染严重区域,并发布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建议哮喘病患者、呼吸道疾病患者、婴幼儿、老年人等减少户外活动;保持信息发布直至大气污染事故警报解除。

3.3.2 较大事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小时内,通过广播、电视、因特网和报纸等媒体及时向市民通告污染水平,公布污染严重区域,并发布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建议哮喘病患者、呼吸道疾病患者、婴幼儿、老年人等减少户外活动;鼓励公众减少有污染物排放的活动,鼓励企业自愿减排;保持信息发布直至大气污染事故警报解除。

本预案启动后,各部门服从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组织指挥,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请求。

3.3.3 重大事故的应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立即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和区人民政府,启动《新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服从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领导,配合开展相关工作。Ⅱ级污染事故采取限制级控制措施。在采取通告及防治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在主要道路沿线和公共场所的电子显示牌及时向广大人民群众通告污染水平和污染区域,并保持信息发布直至大气污染事故警报解除;对重点大气污染源采取限产、限排措施;实施交通管制,污染物排放水平较高的机动车限行;重点污染区域的小学和幼儿园保持关闭。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和执法检查;生态环境部门在重点区域开展应急流动监测,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气象部门开展临界气象报,每三十分钟至少应进行一次气象预报,生态环境部门同时进行污染预报。

3.3.4 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

特别重大事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生态环境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在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指挥下启动《江西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省、市应急响应体系和有关厅局全面配合参与事故处置工作。I级污染事故采取强制级控制措施。在采取限制级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警车用扩音器发布警报,条件允许可以动用直升飞机广播警报,或者通过警报器在全城范围发布环境污染警报,并保持信息发布直至大气污染事故警报解除;对重点大气污染源实施停产、禁排措施;实施严格交通管制,污染物排放水平较高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重点区域内除采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应急车辆和急救车辆外,社会车辆全部禁行;城区全部小学和幼儿园保持关闭;禁止普通人群上街活动。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和检查,对未安装连续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污染源派专人蹲点监督;生态环境部门在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及其下风向开展应急流动监测,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实时监测数据,每五分钟至少报告一次重点监测点位的监测数据;气象部门开展临界气象预报,每十分钟至少进行一次预报,生态环境部门同时进行污染预报。

3.4 事故报告

3.4.1 事故报告

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事故或接到举报、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地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区政府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省生态环境厅和市人民政府报告,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3.4.2 方式与内容

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故后起 2 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

3.4.3 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区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由区政府负责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有关行政区域所在地。

3.4.4 本预案启动后,事态仍继续扩大,难以控制时,由区应急指挥部提出,经区政府同意后,请求市政府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4 保障措施

4.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调查处置负责人、监察监测组负责人配备无线对讲机或手机电话,保持通信畅通和信息共享。

4.2 应急设施和设备

4.2.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稳定可靠的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通讯畅通。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备下列资料和办公设备:

(1)文件及资料: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全区大气污染源(危险源)分布地图、交通图;全区大气污染源(危险源)单位名单、电话、通信地址;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电话、传真;区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人员名单、职务、联系电话、通信地址。

(2)办公通讯设备:调度和设立应急专用电话、传真机、笔记本电脑、应急指挥车等。

4.2.2 区应急监察监测组:

区应急监察监测组的主要功能是在应急状态下迅速及时赶赴事发现场,准确有效判别大气污染突发事件的性质、程度和范围及变化趋势。

4.2.2.1 根据应急响应要求,应急监测资料、设备应包括:

(1)监察监测组作为专业应急队伍,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设备、防护设备和应急交通工具。监察监测组要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服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调用。

(2)各类应急监测技术资料;

(3)运送应急监察监测人员和仪器的交通工具;

(4)应急流动监测仪器设备、分析测试设备和个人防护设备。

4.3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包括:渝水生态环境局成立专业的环境管理、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机构,政府保障相应的编制和专业人员,及时补充后续力量,使该机构的组织、反应能力能够满足事故应急的需要;公安部门和卫生部门设立相应的机构,确定相应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4.4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应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将本地区突发事故应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工作顺利进行。

4.5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部门负责提供突发事故应急医疗卫生保障,根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因素,建立突发事故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

4.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根据事故发生的治安性质,组织警力,保证事故发生后的应急秩序,充分保证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

5 后期处置

5.1 应急工作结束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

5.2 对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协调对事故区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恢复建议。

5.3 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事故影响范围、程度,评估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应急工作情况,形成报告,按时上报和存档。

5.4 对在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要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应急工作中不作为、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  则

6.1 本预案由渝水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6.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