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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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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发布日期: 2022-08-31 责任部门:

渝水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辐射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2.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2.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2.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区应急指挥机构

3.2  成员单位职责

3.3  区级应急工作机构

3.4  县(区)组织机构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应急监测

4.5  外部支援

4.6  安全防护

4.7  通信联络

4.8  事故通报及信息发布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行动终止条件

5.2  应急终止程序

6  后期处理

6.1  后续行动

6.2  善后处置

6.3  总结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能力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装备保障

7.4  通信、交通运输保障

7.5  应急值班

8  附  则

附件1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电话记录表

附件2-1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

附件2-2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伴生矿)

附件3辐射事故应急续报表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渝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辐射事故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最大限度控制或减缓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保障辐射环境安全,保护公众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渝水区辐射事故应急实施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新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新余市辐射事故应急实施方案》

《渝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渝水区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航天器在我区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6)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区外辐射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辐射事故。

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4)对我区境内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区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的。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渝水区辐射事故应急在《渝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组织体系下开展工作,组织体系由区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工作机构和县(区)组织机构组成。

3.1  区应急指挥机构

3.1.1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当渝水区辖区内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涉及跨县(区)或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辐射事故时,渝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渝水生态环境局局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秘书、区应急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渝水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公安渝水分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的分管负责人组成。应急期间,视情增加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省、市、区政府有关辐射事故应急指示和要求;领导、指挥和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负责向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批准向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批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指导、督促各地政府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3.1.2  区辐射事故应急专项指挥办公室

渝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区辐射事故应急专项指挥办公室。

区辐射事故应急专项指挥办公室是渝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辐射事故应急中的执行机构,由渝水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渝水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公安渝水分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渝水区辐射事故应急专项指挥办公室设在渝水生态环境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①传达和贯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综合协调各工作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②监督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③签署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送的文件及建议,审核向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的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信息;④根据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授权,下发应急行动指令单等文件;⑤负责与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⑥负责编制应急总结报告。⑦根据需要联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包括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渝水消防救援大队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2  成员单位职责

(1)渝水生态环境局:①承担渝水区辐射事故应急专项指挥办公室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②负责组织协调一般和较大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配合市生态环境局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跨设区县较大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③为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提供技术支持,协调做好收贮等工作;④负责制(修)订本《预案》并按程序报批;⑤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培训与演练;⑥牵头做好本区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建设;⑦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⑧指导渝水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和应对行动。

(2)区应急局:①协助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调派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参与救援工作;②按照职责要求,制订本部门应急接口行动方案。

(3)区委宣传部:①负责组织辐射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新闻报道等工作;②经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授权,负责辐射应急相关新闻发布工作;③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辐射事故舆论引导工作;④按照职责要求,制订本部门应急接口行动方案。

(4)公安渝水分局:①参与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理和处置工作;②负责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③负责应急状态下的社会治安、安全保卫等工作;④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⑤组织打击传播辐射事故类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⑥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⑦按照职责要求,制订本部门应急接口行动方案。

(5)区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工作。

(6)区卫生健康委:①负责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协调并指导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应急医疗救治;②指导和协助开展对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③对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开展剂量监测、剂量评价和健康影响评估,对受到辐射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工作;④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⑤按照职责要求,制订本部门应急接口行动方案。

(7)区工业和信息化局:①对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时提供坠落我区航天器相关信息;②配合做好全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8)区水利局:①协助做好应急期间污染水域的监测和调控。②为应急处置行动提供相关技术支持;②为应急指挥提供水域流量等水文资料。

(9)区气象局:①提供事故应急状态下的气象资料,开展气象分析咨询;②开展事发地周围局部地区气象监测,及时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天气预报。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各通信运营商等部门按照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的工作。

3.3  区级应急工作机构

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渝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视情设立相应的应急工作组。

3.3.1  专家咨询组

由渝水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提供专家名单。主要包括辐射防护、辐射监测、放射医学、应急管理、水利、心理学、气象学、公共宣传等方面的专家。

主要职责:①为渝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②对辐射事故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为应急响应行动、监测方案、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和后续工作提供技术指导;③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预测辐射事故可能带来的影响,根据需要赴现场参与辐射环境应急监测与事故处置;④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⑤编写事故分析和后果评价报告报区辐射事故应急专项指挥办公室。

3.3.2  舆情信息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渝水生态环境局、公安渝水分局、区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①组织开展舆情的监测,负责收集分析舆情,编写舆情监测和分析报告;②及时报送舆情信息,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③组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辐射事故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④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⑤编制舆情应对情况报告报区辐射事故应急专项指挥办公室。

3.3.3  现场指挥组

由渝水生态环境局牵头,公安渝水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当地政府人员及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①接受和传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令,及时报告现场应急情况;②接受各应急工作组的报告,组织协调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响应工作;③负责提供事发地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④负责各应急工作组的现场指挥调度;⑤指导事发地开展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⑥对应急行动终止提出建议;⑦编制现场指挥情况报告报区辐射事故应急专项指挥办公室。

3.3.4  现场监测组

由渝水生态环境局牵头,生态环境部门的辐射监测队伍和其他部门辐射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①制定和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辐射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②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③必要时派专家或监测人员,赴各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指导支援现场应急监测工作;④向区辐射事故应急专项指挥办公室提交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阶段性报告;⑤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⑥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后的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编制最终监测报告报区辐射事故应急专项指挥办公室。

3.3.5  调查处置组

由渝水生态环境局、公安渝水分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①负责辐射事故询问、调查及处置;②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处置方案;③必要时,对易失控的放射源进行收贮;④监督、指导事故单位实施具体处理工作;⑤组织专业队伍对放射性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洗消、灭火和伤员搜救工作;⑥编制现场调查与处置报告报区辐射事故应急专项指挥办公室。

3.3.6  安全保卫组

由公安渝水分局牵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①指挥或指导当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②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③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的社会治安工作;④组织现场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⑤编制安全保卫情况报告报区辐射事故应急专项指挥办公室。

3.3.7  医学救援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①指导开展辐射防护工作;②负责对可能受辐射伤害人员的排查、剂量监测和评价、健康影响评估;③组织对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学救治;④负责对应急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⑤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支援力量;⑥编制医学救援应急报告报区辐射事故应急专项指挥办公室。

3.4 各乡镇组织机构

 各乡镇政府可参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的应急组织体系,组织本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和较大辐射事故时,在上级应急指挥部门指挥下开展应急相关工作。各乡镇政府各应急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与时限

(1)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必须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并立即拨打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应急专用电话进行报告,2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相互通报。

(2)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认真填写《辐射事故响应电话记录表》(附件1),立即核实事故情况,初步判断事故级别,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直至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辐射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确实无法判断事故等级,区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报告程序上报。

4.1.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附件2),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附件3),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应急终止后两周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部门及工作情况,需要开展的后续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等。

4.2  先期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先期处理,防止事故蔓延。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现场,并按要求上报事故情况。

4.3  分级响应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根据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初判发生重大、特大辐射事故,渝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规定时间内立即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专项办公室,并按照市级应急实施方案中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及时开展先期工作,区、乡镇两级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下协调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2)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渝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专项办公室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同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向市辐射事故应急专项办公室请求现场支援。

(3)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同时向渝水生态环境局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渝水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援。

应急启动后,可视事故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各应急成员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指令后,按要求迅速到岗,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指定地点,按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应急行动。

4.4  应急监测

根据辐射事故类别,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

4.5  外部支援

当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如有必要可以向市救援体系寻求支援,外部救援力量作为各专业组的后续投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主要包括专家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

4.6  安全防护

在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期间,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现场指挥组指导、协调下开展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将易失控放射源暂时收贮。

4.7  通信联络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专项办公室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保证通信渠道畅通。主要包括与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专项办公室、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专项办公室内部的联络,与本级应急指挥部的联络,与辐射事故单位的联络等。

4.8  事故通报及信息发布

4.8.1  事故通报

(1)事故发生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通报情况;

(2)非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辐射事故通报,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4.8.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通过区级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一般辐射事故与较大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政府负责;特大、重大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行动终止条件

应急状态终止应具备下列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2  应急终止程序

满足应急状态终止条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授权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分别由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状态终止后,应进行应急总结和事故后续工作。

6  后期处理

6.1  后续行动

(1)评价事故造成的影响,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是否科学合理;

(3)根据实践经验,及时修订应急方案及相关实施程序;

(4)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后期辐射环境监测,监督去污计划、放射性废物处置计划的实施,卫生健康委组织对当地相关人群健康状况跟踪调查,开展健康评估。

6.2  善后处置

按《渝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执行。

6.3  总结报告

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应在两周内向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提交本组的总结报告,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汇总,并在事故后一个月内向相应的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能力保障

各地政府应加强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和储备专业人才,并根据当地实际,定期不定期有针对性地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习,增强实战本领,提高应对辐射事故应急的能力。

7.2  资金保障

各级辐射应急成员单位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需要,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安排。

7.3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所需物资。定期清点、维护应急装备和物资,保证应急装备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7.4  通信、交通运输保障

按《渝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执行。

7.5  应急值班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专项办公室和渝水生态环境局、公安渝水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等部门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随时保持畅通。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8  附  则

本预案由区辐射事故应急专项指挥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定期进行修订。


附件1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电话记录表

 

编号:电话记录[20   ]   XX 号  接到报告时间: 20XX 年 XX月XX日 X 时 X X 分

事故发生单位

 

事故名称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事故概况

 

已采取措施

 


附件2-1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

 

事故单位

名    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许可证号

 

许可证审批机关

 

事    故

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   故

类   型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丢失    被盗   失控

事故源数量

放射性污染

污染面积(m2)

序号

事故源核素名称

出厂

活度(Bq)

出厂日期

放射源编码

事故时活度

(Bq)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序号

射线装置

名称

型  号

生产厂家

设备编号

所在场所

主要参数

 

 

 

 

 

 

 

 

 

 

 

 

 

 

事故经过

情况

 

 

 

 

 

报告人签字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2-2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伴生矿)

事故单位

名    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传真

 

事    故

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地点

 

受污染对象

名称

放射性污染范围*

□池塘    □湖泊    □水库

 

水量:

□河流    □地下水

 

流域范围:

□植被    □农作物

 

污染面积:

□土壤   

/

污染面积:

□其他

 

污染范围:

序号

事故源名称

物理状态

预计泄漏量

放射性核素

浓度

 

 

 

 

 

 

 

 

 

 

 

 

事故经过

情况

 

 

 

 

已采取

的措施

 

 

 

 

报告人签字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放射性污染范围”不限于表格设定的内容,可根据事故情形自行描述。


附件3

 

辐射事故应急续报表

辐射事故单位

 

通告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事故名称

 

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接到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通告发出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进入应急状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1.事故发展概况:

 

 

 

2.事故原因:

 

 

 

3.已采取的和需要立即采取的应急措施:

报告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职务:    电话: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职务:    电话:

批准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职务: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