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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办发〔2020〕51号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信息索取号: 发布日期: 2020-09-16 责任部门: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渝水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渝水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9月15日        

 

渝水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区减灾委员会

2.2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3应急工作组

3   灾害预警响应

3.1启动条件

3.2响应程序

3.3响应措施

3.4响应终止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区级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救灾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奖惩和责任

8.4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5 预案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渝水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渝水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区范围内的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台风、风雹(含雷电)、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预案适用于上述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

发生自然灾害后,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区人民政府决定或工作实际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平战结合,推进防抗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指挥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市减灾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单位按照具体通知文件执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渝水区减灾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做好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同时抓好本单位、本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2  区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向区减灾委领导报送减灾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与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办)减灾委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减灾救灾工作等。区减灾办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同志担任。

2.3  应急工作组

当发生较大、一般级别自然灾害时,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应急救助工作,区减灾委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情时,在区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成立综合协调、灾情信息评估、抢险救援、生活救助、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灾后重建等8个工作组,负责统筹组织指挥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工作。各组组长由各牵头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其他参加单位相关股室人员参加,必要时同由分管领导参加。

(1)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人武部、区农业农村和粮食局、区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渝水分局、区气象局参加,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区减灾办可酌情增加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

(2)灾情信息评估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和粮食局、区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渝水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渝水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林业局、 区气象局、区统计局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统计、收集、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协助新闻宣传组统一发布灾情、救灾信息;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3)抢险救援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人武部、渝水公安分局、渝水消防救援大队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干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4)生活救助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和粮食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供销社、区红十字会参加。

主要职责: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及时调运粮食、食品、救灾种子、农药、药械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接收和分配国内外捐赠款物。

(5)安全维稳组。

由渝水公安分局牵头,渝水交警大队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及时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医疗防疫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区红十字会、区市场监管局参加。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7)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融媒体中心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8)灾后重建组。

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渝水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和粮食局、区金融办、区气象局、区林业局、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国网渝水电力有限公司参加。

主要职责: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案,指导制定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尽快恢复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2  响应程序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预警响应。

对可能出现影响多个乡、镇的自然灾害,区减灾办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结合有关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决定启动区级救灾预警响应。

3.3  响应措施

区级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区减灾委领导、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办)减灾委及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前置力量,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区政府、区减灾委报告区级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4  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办决定预警响应终止或提请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2020年颁布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办)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初步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报告。

对造成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应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乡两级应急部门均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办)应急管理部门每天上午8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上报,区应急管理局每天上午9时前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特别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乡镇(办)应急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乡镇(办)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或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主要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区设定4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分别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全区范围内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全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全区范围内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20%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组织相关涉灾部门进行灾情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拟制启动响应的建议报告,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定后,报区委、区政府批准,按照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议。由区委、区政府指派的区领导或区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区减灾委专家组成员及有关受灾乡镇(办)负责人参加,对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各工作组的工作提出要求。

(2)落实值班制度。区减灾办通知相关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安排本系统同步落实好值班值守,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灾情信息;灾情评估组汇总、整理形成《灾情快报》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减灾委报告,同时反馈各有关部门;各工作组牵头单位通知本组参加单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必要时采取集中办公。

(3)派出工作组。综合协调组根据区委、区政府指示和灾情发展,及时制定工作组派出计划;工作组带队领导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或指派的其他区领导担任,主要任务是赴重点灾区指导救援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副主任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灾情研判。灾情评估组及时调度汇总灾情,综合协调组及时掌握救灾工作动态信息,视情组织灾情会商,由灾情评估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日向综合协调组、灾情评估组报送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必要时,由综合协调组提请区减灾委组织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5)险情处置。根据实际情况,抢险救援组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和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减灾委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协调中国移动通信公司等单位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应急救助。生活救助组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报请区委、区政府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协调调度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几项工作: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做好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对因灾失去收入来源的群众,在过渡性救助后仍需救助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向民政部门移交,民政部门做好后续救助。

(7)抢通抢修。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综合协调组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水、电、通讯、交通等方面的抢通抢修工作,为抢险救援、灾后恢复重建做充分准备。

(8)安全维稳。安全维稳组迅速对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进行部署,督促灾区相关部门对险工险段等危险区域采取管控防控措施,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并派出工作组对重灾区进行实地检查指导,及时向区减灾委报告有关情况。

(9)卫生防疫。医疗防疫组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必要时向市、省卫健委请求支援。

(10)恢复重建。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和区减灾委要求,灾后重建组及时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组织召开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部署会,协调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出台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的保障措施。

(11)舆论宣传。新闻宣传组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5.1.4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办、区应急局提出建议,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终止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 全区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 全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 全区范围内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万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区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议。由区减灾委主任或者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区减灾委专家组成员及有关受灾乡镇(办)负责人参加,对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各工作组的工作提出要求。

(2)落实值班制度。区减灾办通知各相关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安排本系统同步落实好值班值守,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灾情信息;灾情评估组汇总、整理形成《灾情快报》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减灾委报告,同时反馈各有关部门;各工作组牵头单位通知本组参加单位进入应急值班,必要时采取集中办公。

(3)派出工作组。综合协调组根据区减灾委工作要求和灾情发展,及时制定工作组派出计划;工作组带队领导由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担任,主要涉灾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赴重点灾区指导救援救助工作。

(4)灾情研判。灾情评估组及时调度汇总灾情,综合协调组及时掌握救灾工作动态信息,视情组织灾情会商,由灾情评估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日向综合协调组、灾情评估组报送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必要时,由综合协调组提请区减灾委组织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5)险情处置。根据实际情况,抢险救援组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和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减灾委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协调中国移动通信公司等单位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应急救助。生活救助组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报请区委、 区政府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协调调度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几项工作: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做好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对因灾失去收入来源的群众,在过渡性救助后仍需救助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向民政部门移交,民政部门做好后续救助。

(7)抢通抢修。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综合协调组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水、电、通信、交通等方面的抢通抢修工作,为抢险救援、灾后恢复重建做充分准备。

(8)安全维稳。安全维稳组迅速对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进行部署,督促灾区相关部门对险工险段等危险区域采取管控防控措施,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并派出工作组对重灾区进行实地检查指导,及时向区减灾委报告有关情况。

(9)卫生防疫。医疗防疫组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必要时向市、省卫健委请求支援。

(10)恢复重建。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和区减灾委要求,灾后重建组及时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组织召开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部署会,协调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出台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的保障措施。

(11)舆论宣传。新闻宣传组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5.2.4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报区政府同意后终止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为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 全区范围内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 全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 全区范围内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根据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

(1)召开会商会议。由区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办)负责人参加,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落实值班制度。区减灾办通知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安排本系统同步落实好值班值守,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灾情信息;灾情评估组汇总、整理形成《灾情快报》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减灾委报告,同时反馈各有关部门;各工作组牵头单位通知本组参加单位进入应急值班。

(3)派出工作组。综合协调组根据区减灾委工作要求和灾情发展,及时制定工作组派出计划;工作组由区减灾办主任带队,主要涉灾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赴重点灾区指导救援救助工作。

(4)灾情研判。灾情评估组及时调度汇总灾情,综合协调组及时掌握救灾工作动态信息,视情组织灾情会商,由灾情评估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区减灾委相关涉灾部门及时向综合协调组、灾情评估组报送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

(5)险情处置。抢险救援组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减灾委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6)应急救助。生活救助组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报请区委、区政府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对因灾失去收入来源的群众,在过渡性救助后仍需救助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向民政部门移交,民政部门做好后续救助。

(7)抢通抢修。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综合协调组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水、电、通信、交通等方面的抢通抢修工作,为抢险救援、灾后恢复重建做充分准备。

(8)卫生防疫。医疗防疫组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9)恢复重建。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和区减灾委要求,灾后重建组对全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行部署。

5.3.4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报区政府同意后终止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全区范围内因灾死亡2人以上3人以下;

(2) 全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3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 在全区范围内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250间或75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政府报告。

5.4.3   响应措施

根据区减灾委的安排部署,区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

(1)召开会商会议。由区减办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办)负责人参加,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落实值班制度。区减灾办通知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安排本系统同步落实好值班值守,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灾情信息;灾情评估组汇总、整理形成《灾情快报》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减灾委报告,同时反馈各有关部门。

(3)派出工作组。综合协调组根据区减灾委工作要求和灾情发展,及时制定工作组派出计划;工作组由区减灾办主任带队,主要涉灾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赴重点灾区指导救援救助工作。

(4)灾情研判。灾情评估组及时调度汇总灾情,综合协调组及时掌握救灾工作动态信息,视情组织灾情会商,由灾情评估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区减灾委相关涉灾部门及时向综合协调组、灾情评估组报送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

(5)险情处置。抢险救援组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减灾委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6)应急救助。生活救助组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报请区委、区政府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对因灾失去收入来源的群众,在过渡性救助后仍需救助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向民政部门移交,民政部门做好后续救助。

(7)卫生防疫。医疗防疫组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4.4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报区减灾委同意后终止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特困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办)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灾情达到预案启动标准的80%,可酌情启动相应等级的区级救灾应急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每年9月下旬开始,乡镇(办)应急管理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且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 10月 5日 前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乡镇(办)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 10月 15日 前报市应急管理厅。乡镇(办)应急管理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6.2.2  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款的请示。

6.2.3   根据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或区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请款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拟订资金补助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应急管理局通过政府采购、对口支援等方式,解决好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6.2.5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和粮食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乡镇(办)应急管理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需重建台账,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评估小组,依据乡镇(办)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台账,采取随机抽样、重灾点调查和电话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总体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

6.3.2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请款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区财政局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各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3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支持做好重建工作。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全面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

6.3.5  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倒塌住房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6.3.6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各乡镇(办)应分别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3‰-5‰的比例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确保查灾核灾、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1.2  区财政每年按照规定及我区救灾工作需要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预算。

7.1.3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逐步完善救灾补助项目、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7.1.4  区、乡镇(办)年度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不足时,区、乡镇(办)财政安排的预备费用要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7.2  物资保障

7.2.1  区、乡镇(办)要统筹布局好救灾物资储备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在人员、资金、物资、装备、技术等方面的投入力度。

发改部门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审批和投资安排,加强救灾物资价格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救灾物资采购资金和储备管理经费的年度预算安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用地保障;住建部门负责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

7.2.2  综合考虑区域灾害特点、自然地理条件、人口分布、生产力布局、交通运输等实际情况,遵循就近存储、调运迅速、保障有力的原则,科学评估,统一规划,采取新建、改扩建和代储等方式,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

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物资储备等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物资储备点。

7.2.3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按照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合理确定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标准、规模,并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7.2.4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供货机制,与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以及商场、超市等救灾物资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确保发生自然灾害时能够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救灾物资供应商应当确保救灾物资质量,不得提供假冒伪劣商品。

7.2.5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阶段,储备的救灾物资难以满足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对救灾物资先行组织紧急采购,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程序。

7.2.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灾害发生时,除请求调拨上级救灾物资外,上级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

7.2.7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凭区减灾办出具的证明,交通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经省政府或者交通运输部批准执行运送救灾物资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7.2.8   落实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我区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系统。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机构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区、乡镇(办)两级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保持日常通信畅通。灾害发生期间,灾害发生地减灾委成员应保持每天24小时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在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应采取卫星通信等手段确保信息畅通。

7.3.3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区、乡、村三级救灾信息网络,确保区、乡、村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4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加强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统计工作。

7.3.5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投入,确保各级减灾办、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配备救灾管理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配备救灾应急专用车辆、海事卫星电话等应急交通和通信装备。

7.4.3  救灾应急期间,区减灾委可视情况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7.4.4   灾情发生后,区、乡镇(办)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区应急管理局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乡(镇)应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5.2   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办)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援救助应急队伍。积极组建、培训非专业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

7.5.3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4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6.4   全面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探索巨灾保险机制,引导金融、保险机构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7  救灾科技保障

7.7.1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和技术支撑系统,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空间技术和互联网、移动通信等高新技术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应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7.8.1   各级政府及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加强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区级每年有计划地组织1次乡镇(办)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各乡镇(办)每年至少组织1次村、社区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有规划地开展对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减灾办负责预案管理工作,会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预案演练和评估制定,根据演练和评估结果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各乡镇(办)参照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区减灾办备案。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2017年 12月 20日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渝水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17〕162号)同时废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9 月15 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