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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渝新钢办发〔2025〕12号 渝水区新钢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新钢街道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3605020001-2026-04004 发布日期: 2025-03-26 责任部门: 新钢街道办

 

渝水区新钢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新钢街道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渝新钢办发〔2025〕12号

 

各社区、各单位:

现将《新钢街道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渝水区新钢街道办事处

               2025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钢街道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程序,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统称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安委办、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安办字〔2022〕90号)等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钢街道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错行为。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奖励制度,对单位内部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等具有劳动、劳务关系的人员)反映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进行登记、核实、评估,并视采纳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条  发挥安全生产“吹哨人”作用,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监管部门)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合法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二)适当奖励。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三)属地管理。举报人原则上应先向具有管辖权限的社区或监管部门进行举报,社区或监管部门未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的,可以依次逐级向街道举报;

(四)分级负责。街道各社区、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受理举报。建立健全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转办、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对举报事项分类登记、建档和管理,并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受理、办理和答复。

第八条  举报人可直接登录手机APP或者互联网“安全生产举报系统”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信函、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采取文字、图片、影音资料、“随手拍”等形式举报。

第九条  监管部门对接报、移送、转办等方式受理的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街道及时报告区政府,由其协调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

对不属于街道管辖范围的事项,接到举报的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对举报事项存在职责交叉或需要多部门共同核查的,应由街道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核查。

第十条  受理举报的监管部门应在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每条奖励50元,每次累计500元为限;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内部员工“吹哨人”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在规定的基础上上浮10%,总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并协商分配;同一举报事项涉及多项违法行为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叠加和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上报街道确定。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不便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的,应及时告知发放奖励的监管部门,商定其他领取方式;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人凭其本人和举报人的效证件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经奖励实施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不实施奖励:

(一)正在查处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员工对自身故意造成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联系不上举报人或无法确定举报人的;

(七)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八)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不宜实施奖励的其他情形。举报受理部门认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不适用本办法奖励规定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决定及理由。

第十六条  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对匿名举报的事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追查举报来源;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列入街道财政预算,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严格落实责任,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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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新钢街道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