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人和乡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人府发〔2025〕5号
各村委、各部门:
《人和乡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人和乡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和乡人民政府
2025年 1月 21日
人和乡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全乡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水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渝水区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地方部门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项目范围
1.本实施办法所称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乡、村等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实施的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二、科学合理决策
2.严格执行决策程序。50万以上项目统一由乡政府报区政府研究决策,决策通过后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由区政府印发正式文件。50万以下项目由建设单位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决策,决策通过后列入本单位项目库。村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报请乡政府研究决策。村利用自有资金或者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村民理事会研究决策。“三重一大”决策过程应形成会议记录,说明项目的来由、资金的来源、建设的必要性。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第一责任,所有项目应严格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工作领导小组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坚决防止盲目决策,严禁违规决策上马“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
3.落实决策公开制度。项目决策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通过本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公开项目相关内容(涉密项目除外),并同步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不得采用临时张贴等公开方式,公开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避免暗箱操作。涉及群众利益和公益事业的,应采取设置公示牌、群众监督、老党员评议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4.建立健全项目库。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提前谋划,分级分类建立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库,报乡项目办汇总,明确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未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确有必要的,应按程序报批。
5.严格落实建设条件。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落实资金来源。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林地等建设要素等不到保障,没有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提请决策。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和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加强审批管理
6.强化项目代码应用。严格实行一项目一代码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上报到乡项目办,乡项目办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赋码(涉密项目除外)。未申请项目代码的,一律不得办理用地、规划等有关手续。
7.优化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项目前期手续。为体现精减、高效原则,渝水区发改委采取以下方式予以立项审批:
(一)总投资100万元以下(不含) 的政府投资项目,批复简
易可行性研究报告,无须请专家评审;100万以下项目可参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简化相关内容,明确关键要素,编制统一格式文本,具体格式由区发改委负责拟定统一格式的示范文本。
(二)总投资10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即为立项文件。国家、省、市下达投资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审批。项目单位向渝水区财政公共服务中心报送工程预算评审时,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未经评审的工程预算不得发包签订合同。报送的工程预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的,项目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进行限额优化设计。
项目评审范围:预、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在20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在200万元以下的预、结算项目实行备案制,由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交至中心备案,相关资料由建设单位保存,中心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已备案项目进行抽审,抽审结果上报区政府。不得把本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和管理权限下放至村民委员会。
8.认真履行基本职责。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未批先建,不得违规拆分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招标采购、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等工作。
四、规范招标采购
9.依法自主选择施工(服务)单位。鼓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供应商或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并依法监管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的,应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单项合同估算价 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小额工程交易专区或地方依法依规建设的限额以下交易平台等进行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 50 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应通过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地方依法依规建设的限额以下交易平合等,选择比选、随机抽取、竟价等简易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 5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通过集体决策直接发包。同一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性质类似项目,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等,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平台,采取批量集中方式采购。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项目,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的农田建设等特殊类型项目,以及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必须招标工程限额标准或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作出调整的,依照其规定。
10.规范实施招标采购。在实施招标采购前,应完成项目审批、资金落实等前期手续,严禁“未批先招”。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对交易过程和结果负总责。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进行肢解、压低预算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集体决策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不得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文件费、报名费等费用。
11.推进阳光操作。实施招标采购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提前公开意向、公告信息、公示结果。属于涉密采购、集采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以及因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原因急需招标采购的,可不提前公开意向,但应当落实相关公告公示要求。
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12.加强勘察管理。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和地形测量。根据工程需要,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查明地下管线等障碍物,严谨客观编制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地形、地貌的测量并保留真实的原始数据。地质勘察和测量成果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者严重缺陷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13. 加强设计管理。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必须深入调查,收集资料,增强设计优化意识,提高设计成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以批准的投资估算指标为限额,进行限额设计,不得任意突破,确因客观条件改变不得不突破的,需经发改部门审批之后作出调整。确保设计质量,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尽可能减少施工期间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招标和施工。设计图纸存在重大错误或者严重缺陷的,依法追究设计和图审单位的法律责任。
14. 加强预算管理。坚持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严格控制工程预算,坚决杜绝铺张浪费。未经财政评审或备案的工程预算清单不得作为招标控制价进行招标,也不得作为“三重一大”指定施工单位的依据。财务人员在支付工程预付款和首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当检查工程预算是否经过了评审或备案。50万元以下项目的预算编制和评审,由建设单位自行把关。经评审的招标控制价总额原则上不得突破批复文件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如有突破,应优化设计、压缩投资。
15.加强合同管理。应当建立合同文件审查机制,成立合同文件审查小组。审查小组审核通过之后,并且经过班子会议确认的合同文件方可签署。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不得违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总价包干合同,施工合同必须与施工单位的响应文件一致,不得擅自增加对施工单位更为有利的条款。
16.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上级文件要求建设单位为乡镇的,不得将项目的招标和管理权限下放至村。20万以上项目,必须选定具备专业资质的公司施工。施工单位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措施有章、支出有据、管理有序、监督有效”的原则留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和演练,做好应急预案。不得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不得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方式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拖欠工人工资;不得随意更换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施工员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签订施工合同之后,依法依规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安全、质量、环保、消防等方面的监督备案手续,自觉接受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须及时初验,留好影像资料,未经监理和业主单位验收,隐蔽工程不得覆盖。
17.加强变更管理。严格履行设计变更程序,不得以设计变更的名义变相提高建设标准。一般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研究决定,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需征得原图审单位同意。必要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发改等部门沟通协调。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变更,在符合客观实际和尊重群众意愿,并且结算总价不突破批复建安费的前提下,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
18.加强签证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增加投资的签证。地基基础、工程结构等涉及质量安全的事项,不得以签证单代替设计变更手续。确需签证的,按程序履行签证事项审查确认手续。1万元以下的签证由建设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字同意;1万元以上的签证需报请分管领导同意;3万元以上的签证需报请主要领导同意;5万元以上的签证需经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19.加强询价管理。应当成立询价小组,在组织询价之前,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由询价小组确定询价的行程、时间、地点、潜在供应商等,不得由施工单位组织询价。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职,每一个参与询价的成员都必须在询价报告上签字。委托第三方中介询价的,询价报告必须经过建设单位签字盖章予以确认。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参与了询价的,也必须在询价报告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加强结算管理。项目竣工验收之前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不得付款给签订合同的施工单位以外的其他公司或个人,付款申请须附施工合同和进度资料。50万元以下项目的结算评审,由建设单位自行把关。未经结算评审或备案的项目,工程款的支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经评审审定的工程结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文件中的建安费与预备费之和。结算评审后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对未履行手续的变更和签证,工程价款结算时应不予认可,不予支付工程款。
21.加强监督管理。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点多面广、小而散的项目,可以合并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对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严禁与施工单位串通,降低施工和监理标准。在乡村实施的5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用村民监督理事会等形式开展监督。
六、规范竣工验收
22.优化竣工验收流程。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与设计、监理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结算资料汇编,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对建设规模较小且简单的项目,可简化验收流程,集中组织竣工验收。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结算评审,并追究相关责任。
23.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立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等制度,做好项目档案管理,确保各环节全流程可查可溯。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决策、项目审批、招标采购、合同文本、资金支付、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保存完整的电子版资料,特别是重要文件的扫描件。纸质版资料留存4至6份,妥善存档备查。项目资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汇编,整理资料并归档。所有工程资料及凭证应有经办人、责任人签字。
七、严格资金管理
24.加强资金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各项要求,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年度预算、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申请和支付资金,做好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未经批准严禁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项目结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投资额,超过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25.规范资金支付。项目建设资金应严格落实工程价款结算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建设资金。严厉打击套取资金、挤占挪用、多付税金、超额支付等行为。
八、强化监管执法
26.加大日常检查力度。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从严处罚并通报曝光。
27.强化中介机构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督促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应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中介超市等平台管理机构,由其按规定采取清退出库等处理措施,不再合作。
28.加强协调联动监管。各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业务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上报上级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理措施,并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等平台,依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发现串通投标等犯罪线索或者国有单位、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
29.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应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6512345”渝水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赣服通”、公共资源交易网、行业监管等各类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收集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以及村建设的项目,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掌上监督”方式,提高群众参与度和满意度。
30.建立违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责任追究情形、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对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造成财政预算资金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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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乡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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