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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新府发〔2025〕 28号 关于印发《新溪乡殡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信息索取号: 3605020001-2025-11633 发布日期: 2025-07-30 责任部门: 渝水区新溪乡人民政府

新溪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溪乡殡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府发〔2025〕28号

 各村委:

      《新溪乡殡葬管理试行办法(试行)》已经新溪乡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溪乡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溪乡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乡殡葬管理工作,维护群众基本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乡范围内的公墓管理、公募使用、殡葬服务、资金投入使用、人员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户口所在的渝水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口提供骨灰公益安放(安葬)服务的节地型生态型墓地。严禁由社会组织和个人承租、承包。提供墓位应凭户籍证明、火化证明,严禁提前预购、违规经营、变相经营、倒卖墓位。

第二章 公墓管理

 第四条 为实现火化率达到100%、骨灰入公墓率100%的目标,突出农村公墓公益性质,对渝水区农村户籍人员死亡后遗体火化,骨灰入农村公墓安葬的不得收取墓地建设、土地使用等费用。

第五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所用土地为国家(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墓穴使用周期为20年,到期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墓穴。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禁止对外开展墓穴的经营活动,不得向本地村民和祖籍地是本地人员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墓穴,不得接纳遗体土葬。

第七条 本乡居民的骨灰应当安葬在本乡的公墓内。若想安葬外地及其他公墓,丧属应当及时联系村委殡改信息员,上报相关情况及骨灰去向。祖籍在本乡的居民若想返乡安葬,骨灰也应当安葬在本村的公益性墓地内,不得安葬在公墓以外的地方。

第八条 本乡居民及返乡安葬人员若想进行树葬、水葬,丧属应当及时联系村委殡改信息员,经殡改信息员上报至上级民政部门得到批准后,由村委殡改信息员到场协助及见证后完成相关树葬、水葬仪式。

第九条 墓区内禁止建造大墓、豪华墓、家族墓、活人墓,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条 入墓人员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已建成的公墓进行硬化、增加装饰物、扩大墓碑、单人占据双墓等违反殡葬改革的行为。

第十一条 墓区内的墓位要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乡殡改信息员应建立健全公墓档案,详细记录公墓穴位资源使用情况、墓主信息、缴费记录等,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 公墓管理员应定期检查公墓设施,确保设施完好、安全可用。发现设施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整改。

第十三条 公墓管理员应切实履行职责,保持公墓卫生整洁,监督丧属在公墓的行为,在群众入墓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和检查,确保公墓环境符合卫生标准。若在公墓范围内发现入墓人员家属有任何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还未建成、验收完成并移交新溪乡管理的公墓区域以及未进行编号的公墓区域暂时不允许骨灰进入安葬。

第十五条 丧属办理葬礼及入墓时,不得在公墓外尤其是其他村道路上进行撒纸钱,放鞭炮等扰民行为。

第三章 殡葬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当辖区内有居民死亡后,村委殡改信息员报告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并及时组织村(居)委会干部、村(居)民小组干部或村(居)红白理事会成员采取相应措施,做好死者丧属工作,使之按相关规定处理遗体,负责该片的村委殡改信息员应及时跟家属沟通确认火化、入墓时间,并将死亡人员信息发到乡殡改群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村委殡改信息员应带领死亡人员家属到公墓里确认墓位,拍照并发乡殡改群进行公示。同时,应告知家属办理死亡手续的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殡葬仪式应按照家属意愿进行,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火化。村委殡改信息员应全程跟踪,确保仪式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村委殡改信息员须从对逝世者遗体的处置开始,做到全程跟踪、全程参与、服务到位,直至火化后进入公墓安葬的全过程管理。在医疗机构死亡的,由医疗机构立即通知死者所在辖区的乡镇或村(居)委会,由乡镇(办)或村(居)委会安排信息员全程跟进,直至火化后进入公墓安葬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死亡人员入墓后,村委殡改信息员应拍下照片并发乡殡改群进行备案。过世人员入墓后5日内,村委殡改信息员必须将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证明、入墓承诺书、殡改承诺书、回乡人员入葬农村公益性墓地申请表、新余市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等材料提交乡殡改信息员。祖籍在新溪的群众还需提交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迁入迁出证明或村委情况说明,随夫葬或随父葬的人员还需提交户籍证明和结婚证,特困户还需提交特困证明。

第二十一条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岗、离退休正式编制公职人员,祖籍在本乡覆盖范围的应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收取费用,费用由上级相关部门指导定价。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殡葬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切实履行职责,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殡葬服务。

第二十三条 殡葬从业人员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四条 乡殡改信息员应加强对殡葬全链条人员、机构的监管力度,定期对公墓管理、殡葬服务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村殡改信息员应加强对逝世者遗体的处置到入墓的全过程踪和管理,如发现村民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汇报乡殡改信息员,并协助乡党委政府处理后续整改事宜,未及时汇报的,经查实后将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墓管理员对公墓卫生及设施维护不到位或,或对公墓监督不到位且未及时上报的,需按乡殡改信息员要求进行整改,如多次反复出现问题,将从严处理或更换管理员。

第二十七条 在墓区内建造大墓、豪华墓、家族墓、活人墓的,经查实后,将责令相关人员迅速整改,对协助办理相关事项的村委殡葬信息员从严处理,并扣除殡葬信息员补贴100元。

第二十八条 入墓人员家属如有对已建成的公墓或原有墓地重新进行硬化、增加装饰物、扩大墓碑、单人占据双墓等违反殡葬改革的行为,经查实后,将责令相关人员迅速整改,对协助办理相关事项的村委殡葬信息员从严处理,并扣除殡葬信息员补贴100元。

第二十九条 将骨灰安葬在还未验收完成并移交新溪乡管理的公墓区域或未进行编号的公墓区域内的,经查实后,对协助办理相关事项的村委殡葬信息员从严处理,并扣除殡葬信息员补贴100元。

第三十条 丧属办理葬礼及入墓时,在公墓外尤其是在其他村道路上进行撒纸钱,放鞭炮、电子礼炮车等扰民行为的,经查实后,对协助办理相关事项的村委殡葬信息员从严处理,并扣除殡葬信息员补贴100元。

第三十一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土葬的,或者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坟的,由乡党委、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强制执行时,村委和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应协同处理。

第三十二条将墓穴进行倒卖的,经查实后,对协助办理相关事项的村委殡葬信息员从严处理,并扣除殡葬信息员补贴100元。乡殡改信息员还将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或需要修改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下载正文:新溪乡殡葬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新溪乡殡葬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