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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新府发〔2025〕13号 关于印发《新溪乡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管理规范》的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信息索取号: 3605020001-2025-11628 发布日期: 2025-04-02 责任部门: 渝水区新溪乡人民政府

 

 

新溪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溪乡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管理规范》的通知


新府发〔2025〕13号 

各村委:

      《新溪乡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管理规范》已经新溪乡党委、政府同意,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溪乡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日    

新溪乡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管理规范

 

一、工作职责

乡政府负责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初审,并对交易价格和村级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村委会负责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等相关工作。

二、交易条件

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要素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

(二)参与主体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要素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区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三、交易要求

所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必须全部进渝水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四、合同主体

各村小组的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和收益权不变,一律委托给所属村委会发包(租),由村委会作为合同主体进行发包(租)。各村委会要积极做好协商规范工作。

五、承包费(租金)

承包费(租金)要按照“尊重现实”的基本原则协商确定。对于承包费(租金)明显偏低、显失公平、侵害集体利益的,要严格按照《新溪乡各类资产资源承包费(租金)指导价目表》(附件)执行,协议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指导价,价格低于指导价50%及以上的待发包资产资源必须报请乡党委政府同意。

合同中应明确承包费(租金)定期浮动机制,每 3—5年为一轮租期,在合同中明确每轮租期的具体租金金额。每轮租期需根据市场行情和双方协商情况对承包费(租金)进行一次调整,原则上每次上浮比例不低于上一轮租金的10%。

六、合约期限

凡是涉及房屋等资产租赁类合同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对于林地、山地等确需超过二十年的发包行为,可以约定二十年承包期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可以优先续包并重新签订合同。

七、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原则上3—5年一轮租期支付一次,不建议一次性支付租金。确需一次性付清的,合同中要体现每轮价格增长变化。

附件1新溪乡各类资产资源承包费(租金)指导价目表

附件2资源发包交易流程

附件3交易品种

 

 


附件1

 

新溪乡各类资产资源承包费(租金)指导价目表

 

项目类型

指导价

(元/亩/年)

备  注

荒山地

70

    含砍伐期在内,根据山地和林木长势,密度幅度内评估协议,续签可优先。

稀疏林

70

中幼林

100

荒草田地

70

续签可优先

普通田

150

良田

300

水面

(鱼塘)

150

    所有养殖必须符合环保要求,续签可优先。

果园(场)

150

续签可优先

房屋

参照市场价面议

续签可优先

 

 

 

 

 

 

 

 

 

附件1

 

资源发包交易流程

 

联系产权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07902196988

 

 

 

↓

产权中心来人现场核实发包资源情况

 

 

↓

村委、村小组按照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收集发包资料

 

 

 

↓

村委、村小组与产权交易中心协商资产资源发包年限及价格并报乡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审核

 

 

 

 

↓

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村级公示

 

竞拍成功后由产权交易中心组织村委、村小组负责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

 

↓

 

 

 

↓

合同签订完之后五个工作日内把合同录入三资管理平台并将合同复印件交乡经济发展办公室备案

 

 

 

附件3

 

交易品种

 

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二)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承包到户的林地经营权等,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三)“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包括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住宅、商铺、货场、农贸市场等)等资产,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以转让、赠与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权、畜禽新品种权、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经省级认定的农业科技成果等,可以采取转让、许可使用、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按照规定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以及转让、转租和抵押。除按照规定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交易的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入市交易。

(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即村民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的流转交易。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

(十)农民住房财产权。即农民依法获得的宅基地上的住房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包括:继承权、租赁权、针对本村村民的转让、租赁、抵押和出售权。

(十一)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十二)水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

(十三)农村产权质(抵)押、融资服务。

(十四)农村产权交易方面的政策及市场咨询。

(十五)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下载正文:新溪乡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管理规范

政策解读:《新溪乡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管理规范》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