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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姚府发〔2023〕3号姚圩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3605020001-2023-09610 发布日期: 2023-03-17 责任部门: 渝水区人民政府

姚圩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姚府发〔2023〕3号

 

各村(居)委会,镇相关部门,驻镇单位,企业:

经姚圩镇党委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姚圩镇人民政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姚圩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姚圩镇人民政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强化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的建设类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内、外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资金和国债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严格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二)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节约投资的原则;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注重规范操作,突出监督管理,严把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验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六)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四条 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今第 16号)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按照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核准的招标事项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接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含设计概算)审查,工程预算、结算签证、中间结算、竣工结算审核)、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以及审计监督等方面实施全过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项目所属行业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涉及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承办单位或代建单位。

    

第二章  审  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审批制,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建设规模,按照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以及施工图设计、(含设计概算)审查,工程预算、结算签证、中间结算、竣工结算审核。项目单位对提供的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总投资 3000万元(含)以上,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原则上应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程序进行审批。总投资 3000万元以下、已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部分改扩建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或者是国家、省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的,可以直接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八条 项目单位负责人向区发改局报送项目建议书审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文本;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可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自行编制,但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等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项目单位负责人向区发改局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招投标事项核准的申请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三)涉及规划选址的,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四)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招投标事项核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一并下达。

第十条 项目单位向区发改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初步设计的申请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经项目单位自审的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和概算文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初步设计经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以经批复的初步设计为依据,进一步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项目施工图设计经审查通过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当落实编制计价工程量清单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向区财政局报送工程预算评审时,应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未经区财政局预算评审的工程预算,不得作为招标控制价、要约价或标底制作依据进行招投标。

报送的工程预算不得超过设计概算中的工程建安费用,否则项目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进行限额优化设计。工程预算经评审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选择资质信誉良好的施工单位开展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项目交工或竣工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区审核中心报送工程结算评审,并按评审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报送的工程结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调整后概算中的工程建安费用及其预备费之和。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按要求将勘察、设计、监理及工程等费用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三章  变更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调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以及因工程设计变更引起概算调整的有关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内容和核准概算进行建设,未经审核批准严禁擅自进行工程设计变更、增加工程概算。

因技术、水文、地质、市场价格变动及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调整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负责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调整报审。对需要紧急抢险发生的工程变更,项目单位可先进行抢险处理,同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抢险情形。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实行过程管理。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或因变更导致单项工程造价增加时,项目单位应在工程设计变更发生前,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工程变更审核部门联席会议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实行结果管理。项目竣工后报请工程结算时出现超概算情况的,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当一次性对项目超概算情况进行梳理,编制概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概算调整申请报告,按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八条 按照“同级审批、同级变更调整”的原则,由国家、省直部门审批的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建设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施工与监理严禁同体,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必须加强监理,控制造价,安全施工,确保建设质量。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按项目进度直接拨付资金制度。资金拨付应按工程进度拨款,竣(交)工验收之前总进度款不得超过项目合同(协议书)金额的70%,结算评审后应按合同(协议书)约定方式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对中标清单内的暂估价组织市场询价,询价报告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规定实施审计或跟踪审计,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竣工验收)之日起90日内,按区审计局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进行项目审计。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追究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截留、挤占或者克扣项目建设资金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程序进行工程设计变更导致概算增加的;

(五)强今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姚圩镇镇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禁止其负责使用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

(二)未经发改部门批复先建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第二十八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对在项目审批、建设和工程监督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姚圩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下载正文:姚圩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姚圩镇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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