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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渝发改字【2026】36号 渝水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渝水区公办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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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3605020001-2026-04924 发布日期: 2026-02-10 责任部门:


渝水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渝水区公办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发改字〔2026〕36号 

渝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报来《关于渝水区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收悉。为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探索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体系,满足社会和群众需求,促进养老行业健康良性发展,结合渝水区实际、参考周边县市收费标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我委根据《江西省定价目录》(赣发改价调规〔2022〕807号)等规定,在价格调查、成本测算、征求意见基础上,经研究,核定渝水区公办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渝水区公办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护理等级

护理费(元/月/人)

床位费(元/月/人)

生活自理

700

单人间800

双人间500

半失能

1500

三人间400

四人间300

全失能

2800

五人间240

六人间200

说明:床位费和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收费公示

公办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三 、执行时间

以上收费标准自2026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国家、省、市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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