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渝水区限额
以下项目备案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财[2025]114号
各乡镇(办事处)经济发展办公室,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限额以下项目备案工作,根据《渝水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渝府办发〔2025〕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渝水区限额以下项目备案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余市渝水区财政局
2025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渝水区限额以下项目备案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限额以下项目备案工作,根据《渝水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渝府办发〔2025〕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除涉密项目外,区财政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托江西省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评审系统”)实施网上备案。
第三条 各乡镇(办)不得把本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和管理权限下放至村(居)民委员会。
有政策要求必须由村(居)民委员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的,乡镇(办)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选取,工程预、结、决算编制和评审过程的监督。编制和评审结果经乡镇(办)认可之后方可备案。村(居)民委员会不设评审系统账号,由所在乡镇(办)办理备案手续。
村集体自有资金(投资经营、资产出租、资产处置等收入)建设的项目和村集体接受捐赠资金建设的项目不属于备案范围。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限额以下项目是指《渝水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渝府办发〔2025〕23号)第七条所规定的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预、结算项目和3000万元以下的竣工财务决算项目。
本细则所称的第三方机构是指合法经营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担工程预、结算编制和评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评审业务。
第二章 备案范围
第五条 工程预算备案。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预算项目必须履行备案程序。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招标控制价编制,再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中心备案。
对于工程技术简单、建设内容单一的项目,可以实行编审一体,负责招标控制价清单编制的第三方机构严格履行三级复核程序,就招标控制价清单的准确性向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成果文件直接报中心备案。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预算项目免于备案。建设单位可以将第三方机构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清单直接用于工程发包。鼓励将同一批次的多个工程打包成一个服务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
(三)建设单位可以将工程设备和物资单独采购,也可以合理划分标段,但不得将工程肢解以规避监管。
第六条 工程结算备案。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结算项目必须履行备案程序。工程结算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评审结果报中心备案。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结算项目免于备案。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单个项目进行评审,也可以将一个时期内的多个小微项目或者一个总项目之下的多个单项工程打包成一个服务项目进行评审。
第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备案。
(一)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决算项目必须履行备案程序。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评审结果报中心备案。
建设单位可以实行编审一体,负责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第三方机构严格履行内部复核程序,就编制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向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完成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直接报中心备案。
(二)总投资500万元(不含)以下的决算项目免于备案。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并妥善保存会计账册、发票凭证、支付合同等资料备查。需要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资产移交,或者经营性项目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
(三)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如果审计机关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对项目进行了审计,并且出具了审计结论、核定了项目总投资的,履行备案制程序即可,中心不再对项目决算进行重复评审。
(四)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按照规定可以不进行初设批复的项目,总投资以可研批复文件为准;直接在施工图设计 阶段进行审批的项目,以施工图预算批复文件为准;财政补助性质的项目,以资金下达的文件为准。分期、分标段实施的项目,在项目整体竣工之后合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五)2025年6月15日之前已经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无需报中心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备案和评审手续。
第三章 备案资料
第八条 工程预算备案所需资料:预算评审报告及其附件、项目预算备案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及调整文件(如有),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信息价缺项的非常规材料设备的询价报告(如有),预算编制成果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工程结算备案所需资料:结算评审报告及其附件、项目结算备案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及调整文件(如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预算批复(备案)文件,暂估价材料或者变更增加的非常规材料设备的询价定价资料(如有),施工图纸、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工作联系单、技术核定单、开工令、交工验收资料,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书等。
第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备案所需资料: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包括决算报表及说明书、项目单位管理费明细表、其他待摊费用明细表等)、竣工财务决算备案申请表,资金来源文件,工程预、结算批复(备案)文件,竣工验收资料,其他与项目决算有关的资料。
第四章 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受理。建设单位将备案申请表和相关工程资料上传到评审系统上申请备案。中心在评审系统上受理,不再接收纸质版资料。备案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资料,退回建设单位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项目前期审批环节的批复文件。
(二)申请备案的招标控制价是否超出批复文件中批准的建安费;申请备案的结算金额是否超出批复的建安费和预备费之和;申请备案的项目总投资是否超出立项批复文件的总投资。
(三)申请备案的《评审报告》及其附件中是否存在明显的错误。
第十三条 备案登记。中心审查之后填写备案登记表。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完毕,建设单位在评审系统上自主下载打印备案登记表。
第十四条 项目抽审。中心每年对上一年度完成备案的项目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审。
第十五条 问题整改。中心将抽审结果反馈给建设单位,对于抽审发现的问题,要求建设单位一周之内上报整改计划,一个月以内上报整改结果。整改的主要方式有扣减等额的工程款或者补做等额的工程量。抽审及整改结果向区政府专题汇报。
第十六条 结果运用。
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之前将工程预算报中心备案,《预算备案登记表》应当作为工程预付款或者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之一。
在工程交工验收之后,将工程结算报中心备案,《结算备案登记表》应当作为工程款结清的依据之一。
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将竣工财务决算报中心备案,经过备案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作为核定新增资产价值、办理资产交付手续、考核投资效果与成本控制、强化资金监管与风险防控、支撑经济核算与效益评估、全面反映建设成果与财务状况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渝水区财政公共服务中心负责日常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8日起施行。渝水区财政公共服务中心2023年12月4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渝水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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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渝水区限额以下项目备案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解读: 关于《渝水区限额以下项目评审备案制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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