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字〔2020〕109号
渝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渝水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水区、高新区、仙女湖区各托幼机构,渝水区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渝水区妇幼保健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根据原卫健委、教育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原省卫生厅、教育厅下发的《江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赣卫妇社发[2011]2号、省妇幼保健技术指导中心文件《关于印发全省妇幼健康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妇幼中心字[2020]6号)中的《江西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渝水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渝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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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2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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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渝水区教育体育局、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渝水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根据原卫健委、教育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原省卫生厅、教育厅下发的《江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赣卫妇社发[2011]2号、省妇幼保健技术指导中心文件《关于印发全省妇幼健康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妇幼中心字[2020]6号)中的《江西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了《渝水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通过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有效改善托幼机构集居儿童的生活环境,控制各种的传染病发生和流行,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预防和控制各类营养性疾病及常见疾病的发生,确保婴幼儿健康成长。
(二)分目标
1.培训覆盖率:培训全覆盖各托幼机构的负责人和卫生保健员。
2.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率≥60%,且逐年提升。
3.营养性疾病及常见疾病(低体重、生长迟缓、肥胖、贫血、龋齿、视力不良等)发病率在2019年基线水平上下降。
二、工作内容
(一)儿童健康管理
1.儿童入园(托)健康检查及要求:
(1)儿童入园(托)前须经渝水区妇幼保健院,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统一规格的“儿童入园(托)健康检查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健康检查项目。
(2)儿童入园(托)时,托幼机构应查验“儿童入园(托)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入园健康检查结果30天有效。
(3)儿童离开园(托)三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体检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园(托)。
(4)转园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托)健康证明”、“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儿童转园(托)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2.儿童晨间检查及全日健康观察要求:
(1)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做好每日晨间入托儿童的检查。晨检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传染病流行期间要询问儿童是否有传染病接触史。
(2)保教人员应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3)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到班级巡查2次,发现患病儿童应尽快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
(4)患病儿童应离园休息治疗。如果接受家长委托需要喂药时,卫生保健人员或班级老师应与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3.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托)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托)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托)。
4.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及管理要求:
(1)托幼机构应对每位儿童建立健康档案。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高、体重,检查咽部、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检测血常规,测查视力、听力。
(2)1~2岁儿童每半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身高、体重、视力和口腔每半年检查一次。所有儿童每年检测血常规一次。
(3)体检时要做好记录,并进行健康评价和分析,体检后应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对体检中发现缺点或疾病,督促及时治疗。
(二)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各年龄段儿童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和季节变化,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
2.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带量食谱,1-2周更换一次,食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搭配,保证膳食平衡,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
3.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适宜的运动量和足够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进行3-6岁儿童体质测试,了解儿童的体质健康状况,以指导儿童体格锻炼。
4.建立儿童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严格执行传染病管理制度,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和传染病的防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6.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儿童免疫接种工作。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7.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以及肥胖儿童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有条件地区建议开展智力筛查、孤独症筛查等。
8.建立卫生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和预防儿童伤害事故的各项措施,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9.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心理卫生、疾病预防、儿童安全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等。
10.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记录和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定期对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掌握儿童健康状况。
(三)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1.上岗前健康检查及要求: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保教、保健、管理、食堂人员等)上岗前必须经渝水区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2.定期健康检查与管理要求:
(1)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2)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立即调离托幼机构。
(3)凡患有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外阴阴道念珠菌病)应及时规范治疗。
(4)凡患有下列疾病者需离岗治疗,凭县(市、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回园(托)工作。
①食堂人员和保教人员有发热、腹泻等症状。
②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
③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
④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
三、组织管理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渝水区卫生健康委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负责组织检查工作的管理与实施,制订实施方案,与区教育体育局加强部门协作。
2、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渝水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协助区卫生健康委开展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辖区内幼儿园在向渝水区教育体育局申请《办学许可证》时,应将本机构“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上交渝水区教育体育局留底,如《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为“不合格”,暂缓发放《办学许可证》。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托儿所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托儿所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注册登记后,应向渝水区妇幼保健院进行申请卫生评价报告。
4. 渝水区妇幼保健院。(1)渝水区卫生健康委委托渝水区妇幼保健院承担卫生评价工作,渝水区妇幼保健院收到托幼机构提交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专家组对托幼机构进行现场评价,并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2)渝水区妇幼保健院负责组织召开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交流信息、布置工作任务。(3)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承担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业务工作和监督检查指导。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定期进行业务监督检查与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健康教育、伤害事故的预防等。
5.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渝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定期为辖区内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6.区卫生监督执法局。渝水区卫生监督执法局应当依法对辖区内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信息管理与数据上报流程
辖区内各托幼机构应及时填写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年报表(附件4)与托幼机构儿童卫生保健年报表(附件5),保证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数据上报至渝水区妇幼保健院。渝水区妇幼保健院收集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年报表(附件4)与托幼机构儿童卫生保健年报表(附件5),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并于1月31日之前将上年度报表上报至市级妇幼保健院,数据上报流程见下图:

图1 江西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数据上报流程
五、质量控制
渝水区妇幼保健院结合入院体检与儿童在园体检,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质量控制工作,确保数据质量。质控后将质控评估表留底,以备检查。
辖区内的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托儿所、婴幼儿照护机构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1: 渝水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项目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2: 渝水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专家技术指导组成员名单
附件3: 渝水区托幼机构卫生评价专家评估组成员名单
附件4: 江西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情况年报表
附件5: 江西省托幼机构儿童卫生保健年报表
附件6: 儿童入园(托)健康检查表
附件7: 儿童转园(托)健康证明
附件8: 儿童转园(托)健康证明
附件9: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附件10: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附件11:托幼机构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附件12: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附件13: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附件14: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
附件15: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
附件1
渝水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项目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乐一 渝水区卫健委主任
副组长:廖招平 渝水区卫健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成 员:龚建平 渝水区妇幼保健院院长
周 林 渝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赵勇刚 渝水区卫生监督执法局局长
钟 霞 渝水区卫健委妇幼保健股股长
邹保根 渝水区卫健委人口监测和家庭发展股股长
李荣学 渝水区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肖 茵 渝水区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渝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妇幼股,钟霞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协调工作。
附件2
渝水区托幼机构儿童健康体检专家技术
指导组成员名单
组 长:龚建平 渝水区妇幼保健院院长
副组长:李荣学 渝水区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肖 茵 渝水区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成 员:刘惠萍 渝水区妇幼保健院保健科主任
何红艳 渝水区妇幼保健院儿科主任
宋小敏 渝水区妇幼保健院医务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张志阳 渝水区妇幼保健院检验科主任
邹 翠 渝水区妇幼保健院信息中心主任、项目办主任
专家技术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妇幼保健院保健科,刘惠萍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
附件3
渝水区托幼机构卫生评价专家评估组
成员名单
组 长:廖招平 渝水区卫健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副组长:龚建平 渝水区妇幼保健院院长
周 林 渝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赵勇刚 渝水区卫生监督执法局局长
成 员:李荣学 渝水区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刘惠萍 渝水区妇幼保健院保健科科长
彭小勇 渝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行病科副科长
李 海 渝水区卫生监督执法局监督三科
科长
邹 翠 渝水区妇幼保健院信息科主任
刘雪娟 渝水区妇幼保健院保健科医生
专家技术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妇幼保健院,刘惠萍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
附件4
江西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情况年报表
年份: 设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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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幼儿园数量(个) |
在园儿童数量(人) |
入园接受健康检查的儿童数(人) |
在园接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检儿童数量(人) |
辖区内幼儿园中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数(人) |
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人数(人) |
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机构数(个) |
辖区内仅年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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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
其中设有卫生室的幼儿园数 |
其中设有保健室的幼儿园数 |
总数 |
其中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数 |
其中医师和护士数 |
幼儿园工作人员总数 |
工作人员健康检查人数 |
辖区内新设立托幼机构数量 |
其中进行招生前卫生评价的托幼机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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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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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表中数据统计时间为自然年度,即从1月1日-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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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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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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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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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江西省托幼机构儿童卫生保健年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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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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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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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园所 |
在册 人数 |
体检 人数 |
在园体检儿童体格评价 (人数) |
血红蛋白 |
视力 |
龋齿 |
传染病 患病人次数 |
意外伤害人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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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体重 |
生长迟缓 |
肥胖 |
检测 人数 |
轻度贫血人数 |
中重度 贫血人数 |
检查 人数 |
视力不良人数 |
检查 人数 |
患龋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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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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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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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儿童入园(托)健康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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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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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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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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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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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病史 |
1.先天性心脏病:有 无; 2.癫痫:有 无; 3.高热惊厥:有 无; 4.哮喘:有 无;5.其他:有 无;
4.哮喘:有 无; 5.其他: 无 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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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敏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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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家长 确认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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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格检查 |
体重 |
kg |
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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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长(高) |
cm |
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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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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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 |
右 |
视力 |
右 |
耳 |
右 |
口腔 |
牙齿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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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 |
左 |
左 |
龋齿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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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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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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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四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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咽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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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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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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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生殖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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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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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检查 |
血红蛋白(H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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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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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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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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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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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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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留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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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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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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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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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园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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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新园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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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病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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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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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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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保健人员签名: 转出单位: 日 期: 年 月 日 (转出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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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自儿童离园之日起有效期三个月。
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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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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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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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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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园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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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新园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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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病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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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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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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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保健人员签名: 转出单位: 日 期: 年 月 日 (转出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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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自儿童离园之日起有效期三个月。
附件7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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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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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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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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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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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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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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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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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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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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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史 |
1.肝炎:有 无;2.结核:有 无;3.皮肤病:有 无; 4. 性传播性疾病:有 无;5. 精神病:有 无; 6.其他:有 无。 受检者确认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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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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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格检查 |
血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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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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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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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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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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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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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检查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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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 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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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球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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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螺旋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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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 (念珠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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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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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片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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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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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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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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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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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指妇科检查项目。 2.胸片检查只限于上岗前及上岗后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 3.凡体检合格者,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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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附件9
托幼机构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一、房屋设施
保健室房屋面积至少12m2以上,有观察床、桌椅、药品柜、资料柜、流动水的设施。
二、体检设备
儿童体重计(杠杆式)、身高坐高计(供3岁以上儿童使用)、卧式身长计(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软皮尺、灯光对数视力箱、体温计。
三、常用消毒用品
消毒液、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
四、常用非处方药
可配备由卫健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定的非处方药。
附件10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渝水区妇幼保健院:
本园(托)拟于 年 月开始招生,依据《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和自查结果,特向贵单位申请对我园(托)进行卫生评估。
申请单位地址:
申请单位电话: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人:
申请日期:
附件11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幼儿园(托儿所):
根据你园(托)申请,我单位按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于 年 月 日组织专家对你园招生前的卫生保健状况进行了评价。
评价结果: 1.合格 2.不合格
评价意见:
评价单位(签章):
评价人员:
(此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由评价单位留存)
附件12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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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价标准 |
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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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室 外 环 境 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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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围环境 |
2 |
周围环境安全、远离污染源(垃圾站、变电站、煤气站、加油站、菜市场、OK厅等)(1分) 静园情况下噪音不超过50dB(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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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园内总体布局 |
1 |
园内建筑物、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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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儿童户外活动场地 |
4 |
户外活动场地日照充足,地面平整、防滑、排水通畅无积水(2分) 户外游戏场地面积每人应不小于4平方米(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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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活动场地与设施安全性 |
3 |
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1分) 活动设施与儿童接触的部位无锐角(1分) 未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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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筑物安全性 |
3 |
托幼机构儿童用房应设在3层以下的建筑中。作为游戏场地的平屋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1分)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距离地面垂直高度高于1.2 米,栏杆间距应小于11厘米(1分) 平开窗距地面垂直高度1.3米以上(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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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托幼机构门卫室 |
2 |
设立门卫室(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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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活 动 室 15 分 |
1.面积 |
3 |
有儿童活动室(1分) 活动室和寝室使用总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班;活动室和寝室分设,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少于54平方米/班(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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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室内安全 |
5 |
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的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1分) 电源插座安装高度不低于1.6米(1分) 墙角、台阶、水池、窗台、门角均无棱角(1分) 室内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小于1.2米(1分) 不设置门坎、弹簧门、推拉门(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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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室内环境 |
4 |
室内空气流通、光线明亮(1分) 所有活动室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1分) 有纱门纱窗(1分) 有温控设施,并采取相应防护(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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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桌椅 |
3 |
儿童用桌椅符合儿童年龄特点(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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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寝 室 10 分 |
1.面积 |
2 |
有儿童寝室(1分) 每间寝室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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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室内环境 |
5 |
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的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1分) 室内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小于1.2米(1分) 不设置门坎、弹簧门、推拉门(1分) 室内空气流通,有纱门纱窗(1分) 有温控设施,并采取相应防护(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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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睡床和被褥 |
3 |
儿童有独自使用的睡床(2分) 儿童有独自使用的被褥(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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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卫 生 间 和 盥 洗 室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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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卫生间、盥洗室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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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班级独立的卫生间、盥洗室(3分),若两班合用(2分),全园共用(1分) 卫生间、盥洗室分间或分隔(2分) 卫生间、盥洗室有自然通风,地面选择防滑、易清洁的材料(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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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卫生间设施 |
6 |
每班卫生间内有污水池(1分) 每班有蹲式便器或沟槽4个(或位),小便槽4位(每个蹲位的平面尺寸为0.80米×0.70米,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米)(3分) 沟槽式或蹲式便器应有扶手(1分) 单独设置保教人员卫生间(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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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盥洗室设施 |
4 |
有流动水洗手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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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达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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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班盥洗室内水龙头不少于5个(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米)(2分) 盥洗池高度、宽度符合要求(上沿离地面的高度为0.50~0.55米,宽度为0.40~0.45米)(1分) 盥洗室内设有保教人员清洗物品的水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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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杯与毛巾 |
4 |
保证儿童每人一巾一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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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达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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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班有专用的儿童水杯架、饮水设施及毛巾架(2分) 毛巾、水杯有相应的消毒设施(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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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食 堂 20 分 |
1.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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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获得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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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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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房屋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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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食堂面积每100人设置30平方米用房(2分) 有独立的食品库房(1分) 有独立的食品洗切、烹制和洗消等加工操作场所,布局合理(2分) 有洗荤菜、素菜、淘米和污物的专用水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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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病媒生物的控制 |
2 |
有消除苍蝇的设施和措施(1分) 有防鼠、灭鼠和消灭蟑螂的设施和措施(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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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食品放置、留样 |
2 |
用具、食品生熟分开放置(1分) 配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并有专人负责保管(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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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活饮用水 |
1 |
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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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餐具消毒 |
5 |
餐具有2~3个专用的洗刷池清洗(2分) 餐具采用热力方法统一消毒(3分),采用化学消毒(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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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炊事员人员配备 |
3 |
有体检合格、受过培训的炊事人员(1分) 儿童与炊事人员配备比例: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托幼机构应达50: 1,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80: 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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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保 健 室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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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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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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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达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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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健室面积与设施 |
6 |
保健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2分) 保健室设有儿童观察床(1分) 配备桌椅、药品柜、资料柜(1分) 有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的设施(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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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备 |
2 |
配备儿童体重计(杠杆式)、身高计(卧式身长计)、灯光对数视力箱、体温计等设备(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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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毒用品 |
2 |
有消毒剂(1分) 配备紫外线消毒灯等卫生消毒设备(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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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卫 生 保 健 人 员 及 其 他 10 分 |
卫生保健人员的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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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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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达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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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4分) 收托寄宿儿童的托幼机构配备有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3分) 上岗前接受培训并考试合格(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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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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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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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达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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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卫生保健制度 |
2 |
建立十项卫生保健制度(一日生活、膳食管理、体格锻炼、卫生消毒、入园及定期健康检查、传染病管理、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伤害的预防、健康教育、卫生保健资料管理)(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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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 托幼机构总分达到80分及以上,并且必达项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2. 若托幼机构不提供儿童膳食,则不予评价相应部分。剩余分数达到80%及以上,并且关键项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3. 如果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应根据评价情况给予整改意见和指导,托幼机构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卫生评价。
附件13
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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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对象 |
物理消毒方法 |
化学消毒方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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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 |
开窗通风每日至少2次;每次至少10~1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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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界温度适宜、空气质量较好、保障安全性的条件下,应采取持续开窗通风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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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紫外线杀菌灯进行照射消毒每日1次,每次持续照射时间30分钟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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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具备开窗通风空气消毒条件时使用。 2.应使用移动式紫外线杀菌灯。按照每立方米1.5瓦计算紫外线杀菌灯管需要量。 3.禁止紫外线杀菌灯照射人体体表。 4.采用反向式紫外线杀菌时用无臭氧式紫外线杀菌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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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炊具 水杯 |
煮沸消毒15分钟或蒸汽消毒1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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煮沸消毒时,被煮物品应全部浸没在水中;蒸煮时被蒸物品应疏松放置,水沸后开始计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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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消毒柜、消毒碗柜消毒。 按产品说明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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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产品。 2.保洁柜无消毒作用。不得用保洁柜代替消毒柜进行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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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消毒。 使用浓度为有效氯250 mg/L、浸泡消毒5分钟。 |
1.对食具必须先去残渣、清洗后再进行浸泡消毒。 2.消毒后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毒剂冲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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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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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消毒。 使用浓度为有效氯100~200 mg/L、浸泡消毒10分钟,洗净后用淡盐水进行物理消毒10分钟以上。 |
1.将水果先清洗、后消毒。 2.消毒后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毒剂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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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巾类织物 |
用洗涤剂清洗干净后,置阳光直接照射下曝晒干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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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晒时不得相互叠夹。曝晒时间不低于6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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煮沸消毒15分钟或蒸汽消毒1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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煮沸消毒时,被煮物品应全部浸没在水中;蒸煮时被蒸物品应疏松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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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消毒。 使用浓度为有效氯250~400 mg/L、浸泡消毒20分钟。 |
消毒时将织物全部浸没在消毒液中,消毒后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毒剂冲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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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布、拖布等卫生洁具 |
煮沸消毒15分钟或蒸汽消毒1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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煮沸消毒时,抹布应全部浸没在水中;蒸煮消毒时,抹布应疏松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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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消毒。 使用浓度为有效氯400 mg/L、浸泡消毒20分钟。 |
消毒时将抹布全部浸没在消毒液中,消毒后可直接控干或晾干存放;或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毒剂冲净后控干或晾干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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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桌、床围栏、门把手、水龙头等物体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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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消毒。 使用浓度为有效氯100~250 mg/L、消毒10~30分钟。 |
1.可采用表面擦拭、冲洗消毒方式。 2.餐桌消毒后要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毒剂擦净。 3.家具等物体表面消毒后可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毒剂去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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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图书 |
每周至少通风晾晒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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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不能湿式擦拭、清洗的物品。 曝晒时不得相互叠夹。曝晒时间不低于6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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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消毒。 使用浓度为有效氯100~250 mg/L、表面擦拭、浸泡消毒10~30分钟。 |
根据污染情况,每周至少消毒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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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盘、坐便器与皮肤接触部位、盛装吐泻物的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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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消毒。 使用浓度为有效氯400~700 mg/L、浸泡消毒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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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先清洗后消毒。 2、浸泡消毒时将便盆全部浸没在消毒液中。 3、消毒后用生活用水将残留消毒剂冲洗后控干或晾干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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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温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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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75%~80%乙醇溶液、浸泡消毒3~5分钟。 |
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乙醇溶液。 |
注:1.表中有效氯剂量是指使用符合卫健委《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规定的次氯酸钠类消毒剂。
2.传染病消毒根据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
下载:
关于印发《渝水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公网安备 36050202000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