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区文艺精品创作奖励与扶持办法
渝府办发〔2023〕3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推进文化强区战略,进一步激发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鼓励原创和现实题材创作,促进涌现更多优秀文艺人才,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文艺精品,推动我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江西省“五个一工程”文艺精品创作资助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赣宣发【2022】12号)和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新余市文艺精品创作奖励与扶持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23】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与扶持的文艺精品涵盖文学、戏剧、广播影视剧、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书法、曲艺、杂技、民间文艺等艺术门类。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与扶持对象为:渝水区各级各类单位(团体)、个人原创的、投资制作的,或以渝水名义申报的文艺精品;渝水区外各级各类单位(团体)、个人原创的或投资制作的以渝水为题材创作的文艺精品;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
第四条 申请奖励与扶持的文艺精品,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全面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具有时代感和吸引力,能够发挥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作用的文艺精品。必须聚焦渝水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谱写渝水现代化建设新篇章取得的新成效,从时代之变、渝水之进、人民之呼中提炼主题、萃取题材,全方位全景式展现新时代新征程中渝水的精气神;必须突出渝水地域特色、体现渝水文化精神、提升渝水知名度和影响力,讴歌渝水人民,书写渝水巨变、人文景观、经济发展等主题的文艺精品。
第五条 设立文艺精品创作奖励与扶持资金,每年按照实际审定的金额,由区财政统一划拨到区委宣传部专项列支,每年集中对上一年度获奖作品兑现奖励。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渝水区文艺精品奖励与扶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区文广新旅局、区文联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委宣传部),由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文艺创作奖励与扶持日常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文艺创作奖励与扶持评审专家库,组织专家评审文艺创作作品,兑现年度文艺精品奖励与扶持资金。
第三章 文艺创作奖励
第八条 给予奖励的文艺精品须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有关奖项、参加有关赛事和有关重大活动。
第九条 获得国家级文艺奖项的作品范围及标准:
(一)获中宣部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电影、电视剧、戏剧每部作品奖励25万元;广播剧、歌曲、图书每部作品奖励15万元。
(二)获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奖励7.5万元;获“群星奖”奖励4万元。
(三)获国家广电总局中国广播影视大奖(电视剧飞天奖、电影华表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每部作品奖励15万元。
(四)获中国文联系统的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少数民族骏马奖,中国戏剧梅花奖、曹禺戏剧文学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电视金鹰奖,每部作品奖励5万元;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舞蹈荷花奖每部作品奖励4万元;舞蹈小荷风采金奖、银奖,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五)获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中国出版政府奖,奖励3万元。
(六)获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主办的中华优秀出版物奖,奖励3万元。
(七)获中宣部“中国梦”主题新创作歌曲,奖励2.5万元。
(八)获得由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国家广电总局等单位主办的其他国家级文艺赛事,给予一等奖奖励1.5万元,二等奖奖励0.5万元、三等奖奖励0.25万元。
(九)美术作品入展由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国美展奖励0.5万元;书法作品入展由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全国书法展奖励0.4万元;摄影作品入展由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摄影展奖励0.3万元;工艺美术作品获中宣部主办的深圳文博会一等奖奖励0.5万元,二等奖奖励0.3万元,三等奖奖励0.1万元。
(十)其他纳入省文化发展高质量考核的国家级奖项。
第十条 获得省级文艺奖项的作品范围及标准:
(一)获省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电影、电视剧、戏剧每部作品奖励5万元,广播剧、歌曲、图书每部作品奖励2.5万元。
(二)获省文联系统江西省谷雨文学奖、汤显祖戏剧奖、音乐映山红奖、美术奖、曲艺玫瑰奖、舞蹈白鹭奖、民间文艺奖、摄影艺术奖、书法黄庭坚奖、影视艺术奖、文艺评论奖的,设了等级奖的,一等奖奖励0.5万元,二等奖奖励0.3万元,三等奖奖励0.15万元;没设等级奖的,每部作品奖励0.4万元。
(三)获省委宣传部主办的全省综合性文艺比赛:戏剧、影视、文学的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0.5万元,三等奖奖励0.25万元;音乐、舞蹈的一等奖奖励0.5万元,二等奖奖励0.25万元,三等奖奖励0.1万元;曲艺、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的一等奖奖励0.3万元,二等奖奖励0.15万元,三等奖奖励0.1万元;其他非综合性的参照同等标准的一半奖励。
(四)其他纳入省文化发展高质量考核的省级奖项。
第十一条 取得《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的,每部作品奖励0.25万元;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每部作品奖励1.5万元;参与电影片投资出品并签订投资出品协议的,每部作品奖励1万元。
第十二条 文学作品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主管主办的文学报刊(《中国艺术报》《文艺报》《人民文学》《诗刊》《民族文学》《中国作家》《小说选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解放军报》等中央机关报纸主办的征文活动中获奖的:一等奖奖励0.4万元,二等奖奖励0.3万元,三等奖奖励0.2万元,优秀奖奖励0.1万元。
第十三条 所有获奖作品不重复奖励,奖励就高不就低;同一件作品年内获多次不同奖项的,以其最高奖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件作品跨年度获更高奖项的,次年补齐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 获得“五个一工程”奖、文联系统奖的奖励资金,即按照余府办发【2023】16号文件精神需要渝水区承担的50%部分,由区委宣传部承担;获文化广电系统奖项的奖励资金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新旅局各承担50%。
第十五条 奖励作品由区文联、区文广新旅局组织所属协会、所属系统申报,没有明确所属单位的作者可以直接向区委宣传部申报,领取并填报《渝水区文艺创作获奖奖励申报表》,同时附上相关作品的获奖证书、播出证明、出版合同、图书销量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查后退还原件。
第十六条 凡属奖励范围内的合作作品,可共同申报,也可由作者之一单独申报,但须经其他作者同意;我区作者与区外作者合作的作品,我区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且须征得合作者同意后方可申报(附书面授权证明)。著作权人或著作权归属不明确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作品,不得申报。
第四章 文艺创作扶持
第十七条 申报扶持的文艺作品范围:
(一)电影、电视剧、戏剧、广播剧、歌曲、图书等六大类具备冲刺“五个一工程奖”的重点文艺作品,扶持经费根据作品体量和创作量大小等实际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二)获得省级以上专项资助(国家、省艺术基金,中央文化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省年度文艺精品专项资助)的文艺作品,给予0.25万元至5万元的配套资金扶持。
第十八条 重点文艺扶持资助一般实行以单一年度为主,对重大题材文艺作品根据项目进度可以连续3年实施扶持。
第十九条 对确定予以扶持的作品如果还没有结项,一般分两次拨付经费:申请通过时先给予50%的扶持资金,评审验收后再给予50%的扶持资金。项目因故需要调整或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需要终止,须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是否同意作品继续推进或终止。
第二十条 申请扶持的作品先填写《渝水区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申报表》,由单位(团体)或个人,报区文联或区文广新旅局初审通过后,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宣传部)汇总。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区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评选,提出拟扶持意见,确定拟扶持作品及资金额度,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面向社会予以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渝水区文艺精品创作扶持专家评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凡有作品申请扶持的,本人不承担评委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评选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他违反评选纪律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报者凡弄虚作假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扶持资格,追回扶持资金。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限于与项目相关的采风、调研、资料收集、参评、展演、出版、播映、上演等费用。扶持金必须遵守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纪律,专款专用,做到用途清楚、账目明晰,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部门的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其他对渝水区文化强区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文艺精品或重大文化活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一事一议确定奖励扶持金额。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30日起施行。在2023年1月1日后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奖的作品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渝水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1.《渝水区文艺创作获奖奖励申报表》
2.《渝水区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申报表》
附件1
渝水区文艺创作获奖奖励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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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作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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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门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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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者 |
申报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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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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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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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创作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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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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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演出、发表、获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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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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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组意见 |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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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意见 |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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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渝水区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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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作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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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门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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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者 |
申报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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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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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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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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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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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
姓名 |
性别 |
联系电话 |
职务/职称 |
项目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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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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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计划和目前进展情况 |
(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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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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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组意见 |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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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意见 |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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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文艺精品创作奖励与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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