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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渝府办发〔2025〕34号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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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3605020001-2026-00212 发布日期: 2025-09-08 责任部门: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  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5〕34号


各乡镇(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渝水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渝水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招标投标

评定分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赣建字〔2020〕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赣建字〔2024〕1号)、《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备选人,并出具评审报告。再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在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在中标备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全区范围内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法。

如采用评定分离方法,招标人原则上需将采用评定分离招标方式、招标方案、定标方案等通过“三重一大”研究确定,并报区政府备案。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开展招标活动,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实际及招标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按现行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执行,评标办法、定标规则及中标备选人的数量等事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章 评标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完成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

(二)向招标人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中标备选人。投标人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3家中标备选人;投标人数量多于10家时,推荐的中标备选人数量不低于3家。

(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备选人应当明确不排序,并根据项目需要,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评审结论中对每个中标备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情况进行相关说明。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论存在分歧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客观记录评标中的分歧意见。

(五)评标委员会组长可应招标人邀请列席定标会议,向定标委员会介绍评标和中标备选人推荐情况。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

(三)废标情况说明(如有);

(四)推荐的中标备选人名单(按中标备选人名称的拼音顺序排序,不分先后);

(五)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备选人,中标备选人排名不分先后,按名称的拼音顺序排序,公示期不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备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 对异议答复不服或有法定理由且在投诉期内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依照《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意见》(赣建招〔2017〕13号)文件执行,因异议、投诉等原因导致中标备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可以在余下的备选单位中继续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章  定  标

第十条 定标工作应在中标备选人公示期满后7日内完成,如招标人要对中标备选人进行考察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公示期满后10日。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前可以对中标备选人进行考察、质询,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辅助材料。招标人可以考察中标备选人拟派团队的履约能力、过往合同履约情况、工程奖项、过往项目业主评价等;也可以考察团队主要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过往工程业绩情况。招标人还可以通过陈述、答辩等方式对团队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能力、管理水平和职业素养进行考察、质询。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是否需要对中标备选人进行考察、质询,以及考察、质询的内容,并且应对所有中标备选人进行考察、质询 。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成员人数不少于1人。定标监督小组应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定标委员会的讨论。特殊情况导致定标无法继续进行的,定标过程中相关人员存在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被指出后仍拒绝纠正的,定标监督小组应当及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定标监督小组成员可由以下人员构成:招标人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纪检监察人员或审计人员、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按照“三重一大”或者由定标小组确定中标人,定标方式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四条 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库

定标委员会成员库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住建局)负责组建,有效期一年,期满后一年一更新,各部门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新和培训等工作。选派人员原则上为本部门正式工作人员,不得委派外部技术专家。定标委员会成员库成员名单如下:

区住建局:选派3人;       区城管局:选派2人;

区财政局:选派2人;       区教体局:选派2人;

区行政审批局:选派2人;   区投控集团:选派3人;

新余经开区:选派2人;     区工数投:选派2人;

区交通局:选派2人;      区水利局:选派2人。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定标小组方式的,应当组建定标小组,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定标小组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名单可以按照“三重一大”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自主组建定标小组,定标小组成员可由以下人员构成:招标人代表、定标委员会成员库成员、江西省评标专家库专家、其他经招标人确认适合此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备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回避的具体情形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为中标备选人或者中标备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中标备选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

(三)曾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八条 定标小组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集体议事法或票决定标法进行定标。

(一)集体议事法是指由定标委员会集体商议,全体定标委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人的方法。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采用集体议事法定标的,定标委员会组长应当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票决定标法是指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可以票决晋级入围,也可以票决淘汰入围。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约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要素及其相关内容,定标要素可综合考虑企业实力、投标报价、履约、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信誉、是否组建联合体、项目负责人答辩质量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条 定标会议应在属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并全程录音录像。定标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介绍定标程序及须知,全体定标委员会成员签署承诺书。定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的应主动提出,招标人按要求补充成员;

(二)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定标要素的基本情况表、涉及定标的其它资料);

(三)介绍对中标备选人的考察、质询情况,不得有明示或暗示倾向性的内容。

(四)定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对照定标要素,结合评标报告、招标人考察、质询情况等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并出具书面定标报告。

定标会议中,定标委员会不得改变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定标报告应当记录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监督小组名单、定标办法、答辩情况(如有)、定标工作情况、定标结果,并由全体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监督小组成员签字。

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发布定标结果(中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定标结果(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1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定标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考察报告、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定标会结束后,定标报告、录音录像等书面和影音资料要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等资料统一归档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5年9月10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未尽事宜,按照招标投标现行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试行期间,上级有最新规定的,从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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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渝水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