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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渝府字〔2025〕7 号 渝水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区政府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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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3605020001-2026-02893 发布日期: 2025-03-11 责任部门:

渝水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区政府政策措施的通知

渝府字〔2025〕7 号

各乡镇(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确保政策措施与现行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令第783号)文件精神,渝水区人民政府对部分现行政策措施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11件政策措施文件予以废止、修改,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对5件文件予以废止

(一)《渝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渝水区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23〕25号)

(二)《渝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渝水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渝府发〔2023〕21号)

(三)《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渝水区消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号)

(四)《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6号)

(五)《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支持农产品品牌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9号)

二、对3件部分条款予以废止

(一)对《渝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渝水区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5215”行动倍增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渝府字〔2024〕8号)部分条款做出废止。

废止附件5“渝水区非金属新材料产业链现代化建设实施方案”中第二大点第(一)点第3小点第二句话中部分内容“主要供应江西省内及周边市场,市场前景较好。”

(二)对《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51号)部分条款做出废止。

废止第二十一条“省市级重点项目、渝水区的重大项目和区政府安排的紧急任务,可在省财评系统内考核评分较高的中介机构中直接选取,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之后,由中心下达评审委托书。”

(三)对《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区域性中心敬老院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45号)部分条款做出废止。

废止第三大点“运营模式:采取政府监管、企业经营的模式。拟由渝水区工业和数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工数投)成立养老服务公司自主经营,区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对3件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渝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渝水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渝府发〔2024〕9号)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1.将第三大点第(七)点第二句“加快构建“5G+智改数转”服务支撑体系,遴选一批优秀服务商,建立服务商资源池,积极培育优秀服务商本地团队,鼓励优秀服务商在新余设立分支机构,提供本地化服务。”修改为“加快构建“5G+智改数转”服务支撑体系,重点遴选一批技术实力强、服务能力优的服务商,积极培育在渝水区专注“5G+智改数转”的专业服务团队。鼓励优秀服务商在新余开展“5G+智改数转”业务,提供本地化服务。建立服务绩效评价,每年遴选1家优秀服务商,提升渝水区“智改数转”质量品牌。”

2.将第四大点第(二)点第一小点第四句“对企业智能化改造,购置新设备、生产线100--200万元(含200万元),按购置价10%给予奖励,200--500万元(含500万元),按购置价15%给予奖励,500万元以上的,按购置价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修改为“对企业智能化改造,购置新设备、生产线100万元以上,按购置价1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将第四大点第(四)点第四句“引导企业有序推进工业设备和核心业务上云,对于企业上云集中包干的企业,并与本地通信运营商签订合作协议的,按照其第一年度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修改为“引导企业有序推进工业设备和核心业务上云,对于企业上云且已与通信运营商签订合作协议的,按照其第一年度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二)对《渝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渝水区“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3—2025)的通知》(渝府发〔2023〕29号)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将第三大点第(一)点第2小点第四句“重点支持5G、传感器与物联网终端、芯片产业发展,对企业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次年度予以全额奖励给企业发展。”修改为“重点支持5G、传感器与物联网终端、芯片产业发展,对企业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按企业年度开票营业额的1%给予奖励,以推动数字化产业快速发展。”

(三)对《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44号)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1.将第三大点第5小点第一小点第二句“对引进培育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且年度增幅超过20%的市内龙头企业以及对年度实际投资超过5亿元(含5亿元)的招商引资企业或重点技改企业的地方,按相关规定为其申报省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企业贷款贴息、技术改造、设备升级和标准制定。”修改为“对新设立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且年度增幅超过20%的市内企业以及对年度实际固定投资超过5亿元(含5亿元)的重点技改企业的地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制度框架内按相关规定支持其申报省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贷款贴息、技术改造、设备升级和标准制定。”

2.将第三大点第5小点第一小点第四句“对在未来3年内引进培育达到1亿元以上的省级龙头企业,优先推荐和支持其实施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修改为“对在未来3年内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的农业企业,鼓励和支持其实施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此外,对相关文件中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渝水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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