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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渝府办发〔2022〕51号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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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发布日期: 2022-12-26 责任部门:

 

 

 

渝府办发〔2022〕51号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水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经区十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渝水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

 

渝水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渝水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工作,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办法》(赣财办〔2018〕111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工作的通知》(赣财办〔2019〕80号)、新余市财政局《新余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办法》(余财文〔2019〕147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渝水区本级、乡镇(办)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结算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渝水区财政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施对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结算评审。凡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政府性基金、融资项目资金、专项资金),以及区内其它公共投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均纳入评审范围。

第四条  预、结算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评审原则。预、结算评审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二)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客观真实反映建设项目投资,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应审尽审原则。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项目均应进行预、结算评审。

第五条  预、结算评审经费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区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根据预、结算评审规模和有关规定核定区本级预、结算评审专项经费,用于预、结算评审业务支出。

第二章  评审依据

第六条  一般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依据: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环节的批复文件。

(二)相关主管部门确定投资金额的文件。

(三)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规范等。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五)与工程相关的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

(六)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清单。

(七)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EPC项目和PPP项目施工图预算评审依据: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环节的批复文件。

(二)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文件。

(三)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规范等。

(四)经建设单位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

(五)与工程相关的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

(六)送审的施工图预算清单。

(七)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项目结算评审依据:

(一)经财政评审的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清单。

(二)概算批复文件、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文件。

(三)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规范等。

(四)经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查认可的竣工图纸。

(五)施工图、设计变更图纸和相关文件。

(六)工程量计量单、现场签证单。

(七)交(竣)工验收证书、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打桩记录、地质勘测报告等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与造价相关的资料。

(八)邀约价清单或中标清单。

(九)送审的结算书。

(十)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评审范围、内容、方式

第九条  项目评审范围:预、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在200万元(含)以上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在200万元以下的预、结算项目实行备案制,由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交至中心备案,相关资料由建设单位保存,中心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已备案项目进行抽审,其中:50万(含)以下抽审10%、50万-100万(含)抽审15%、100万-200万抽审20%,抽审结果上报区政府。各乡镇(办)不得把本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和管理权限下放至村(居)民委员会。

第十条  招标控制价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控制价编制内容是否与设计施工图一致、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采用计价定额和单价确定是否合理、设备和材料价格取定是否合理。

(二)计价子项划分是否合理,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

(三)措施项目选用和计价是否合理,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基数和费率标准。

(四)招标控制价是否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范围内。

第十一条  EPC项目和PPP项目施工图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图预算清单内容是否与设计施工图一致、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采用计价定额和单价确定是否合理、设备和材料价格取定是否合理。

(二)计价子项划分是否合理,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

(三)措施项目选用和计价是否合理,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基数和费率标准。

(四)施工图预算建安费总额是否在初步设计概算和合同约定的建安费总额范围内。

第十二条  项目结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无误。

(二)工程结算书各分项工程的单价是否与中标清单一致。

(三)中标清单外增加项目套用定额和单价确定是否合理、设备和材料价格取定是否合理。

(四)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等现场管理手续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五)工程造价是否按照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

(六)结算总额是否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

第十三条  评审方式:中心依托江西省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财评系统”)实施网上评审,积极推进“网上办理、一次不跑”,原则上不再受理线下办理评审业务。

第十四条  中心根据各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省财评系统内将评审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省财评系统内注册审核通过的机构。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承担评审业务的能力,独立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中心对中介机构跟踪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全面复核,并向中介机构反馈建议函,由中介机构出具最终的评审报告。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登录省财评系统,按要求申报项目评审。

第十九条  中心对送审资料进行预审,对于送审资料不能满足本办法“第二章评审依据”要求的,向建设单位发出联系函,责成建设单位在限定的时间内补齐所缺资料,如不能补齐,则予以退审。建设单位将资料补齐之后可登录省财评系统重新送审。

第二十条  中心收审的所有项目,原则上都必须通过省财评系统摇号确定评审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确认接受委托之后,中心下达评审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省市级重点项目、渝水区的重大项目和区政府安排的紧急任务,可在省财评系统内考核评分较高的中介机构中直接选取,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之后,由中心下达评审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接收预算评审项目资料之后,应积极安排造价人员进行评审,出具评审初稿后由中心财评主审人员全面复核并向中介机构反馈意见,中介机构按反馈意见出具评审调整稿。如有争议事项,应提请评审组长协调解决。评审组长不能解决的,应发起会商。复核结果经中心财评股组长确认之后反馈给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确认同意之后,由中介机构出具评审终审稿。终审稿由分管领导确认签发。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接收结算评审项目资料之后,应仔细查阅项目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现场勘察之后,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初稿。中介机构负责与施工单位核对,核对过程中如有争议可提请会商。会商的议题要中心经财评主审人员确认,原则上只对明确有争议的事项进行会商。中介机构在对审之后出具评审调整稿,中心财评主审人员全面复核,如有争议事项,应提请中心评审组长协调解决。中心评审组长不能解决的,应发起会商解决。复核结果经中心财评组长确认之后反馈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确认同意之后,由中介机构出具评审终审稿。终审稿由分管领导确认签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会商由中心财评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中心财评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介机构等项目相关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参与会商。会商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工程相关各方签字盖章后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会商之后仍存在争议、久审未结的项目,可向建设单位发出退审函,建议甲乙双方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建设单位书面确认之后予以退审。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同意退审的,经中心报区财政局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可授权中介机构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出具终审报告。建设单位在接到终审报告后,如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向中心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终审报告作为财政拨款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不同意终审报告但提不出相关合理依据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可以到新余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施工单位也可起诉至人民法院。自终审报告送达之日起42日之内,施工方未提起仲裁或诉讼的,项目结余资金将收归国库。施工方拒绝接收终审报告的,将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送达。施工方已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持立案受理文件到渝水区财政局办公室备案。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作为追加财政拨款的依据。


第五章  评审时限

第二十八条  评审时限以送审资料齐全、下达评审委托书之日起开始计算,出具终审报告之日截止。各类项目的评审时限按以下标准执行(详见附件一)。

第二十九条  评审过程中如遇重要资料缺失,或者存在重大争议,可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三次,累计延期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由于资料缺失原因造成超过延期时限的项目予以退审,责成建设单位将资料补充完整后重新送审。重大争议原因造成超过延期的久审未结项目参照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执行。

第六章  评审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中介准入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促进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评审的第一责任人,全过程对评审结果负责。对于评审质量低劣的中介机构在省财评系统上予以通报。如发现中介机构徇私舞弊、违法违规的线索,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心财评主审人员要客观公正、严谨细致,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监督。中心评审组长应加强协调,落实中心财评内部监督机制,协助主审人员完成复核工作。中心财评负责人应全面调度,根据中心评审人员的专业特长合理安排评审项目的主审人员和评审时限。中心不参与询价和签证等现场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评审结果抄送至区委、区政府、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第七章  评审费用及支付

第三十三条  渝水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服务付费按照终审金额分档次,以超额累进费率计算。各类项目的具体付费标准按以下方式执行(详见附件二)。

第三十四条  中心负责项目评审服务付费考核。中介机构应严格履行评审程序并出具结果报告,以中介机构在省财评系统上传的评审结果(终审稿)作为基准额,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不参与考核计算。

付费考核率=(丨复审审增金额丨+丨复审审减金额丨)/基

准额*100%考核率大于2%-5%(含)则扣减服务费用10%金额;大于5%-8%(含)扣减25%;大于8%-10%(含)扣减35%;大于10%则扣减全部费用,一年内不得承接渝水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第三十五条  考核付费后,如评审报告经相关机构确认存有重大错误归为不能使用,渝水区财政局支付给受托中介机构的费用应予全额退回。

第三十六条  如果因为非中介机构原因,导致项目被退回,不能出具最终评审报告的,以中心财评主审人员确认的工程造价为基准,预算项目按照50%付费,结算项目仅支付基本付费。

第八章  评审各方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心财评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展预、结算评审。

(二)协调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监理、设计、施工等项目各参建方在财政投资评审中的工作。

(三)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并提出评审工作要求,管理考核中介机构的评审工作。

(四)制定评审费用计取方法,考核计算评审中介服务费用。

(五)建立预、结算评审专业技术队伍,制定绩效考核办法,考核评审人员评审质效。

(六)依据中介机构提交的终审报告出具是否同意评审结果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送审项目预、结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管理,履行变更手续,做好变更前后的影像资料及签证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三)协调督促项目设计、监理、造价监控、施工等单位配合做好资料增补、现场踏勘、评审核对、协商会商、退审处理等评审相关工作;

(四)收到中心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盖章。

第三十九条  项目施工单位职责: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限内编制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配合做好资料增补、现场踏勘、评审核对、协商会商等评审相关工作;

(三)收到中心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盖章。

第四十条  中介机构职责:

(一)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遵守职业操守,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接受中心的管理和考核,具体的考评管理办法由渝水区财政局制定和发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渝水区财政公共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渝水区渝水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时限

2.渝水区渝水区政府投资评审业务委托付费标准


附件1

 

渝水区渝水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时限

 

 

档次

送审总造价

(万元)

招标控制价

评审时限

(工作日)

结算评审、EPC项目和PPP项目施工图

预算评审时限

(工作日)

一

200以下

7

14

二

200——500

10

20

三

500——2000

15

30

四

2000——5000

20

40

五

5000——10000

25

50

六

10000以上

30

60

 


附件2

 

渝水区政府投资评审业务委托付费标准

 

 

渝水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付费标准

 

档次

工程造价总额

(扣除暂列金额)

(万元)

累进计费率

(‰)

 

备注

一

200以下(含200)

2.1

最低0.1万元

二

200至500

1.95

 

三

500至1000

1.8

 

四

1000至3000

1.65

 

五

3000至5000

1.5

 

六

5000以上

1.35

最高20万元

渝水区财政投资项目结算评审付费标准

 

档次

工程造价总额

(万元)

累进计费率

(‰)

 

备注

一

200以下(含200)

4.2

最低0.1万元

二

200至500

3.9

 

三

500至1000

3.6

 

四

1000至3000

3.3

 

五

3000至5000

3.0

 

六

5000以上

2.7

最高20万元

注1:基本费用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如某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终审造价5000万元,计算预算评审服务基本付费额如下:

200万元×2.1‰=0.42万元

(500-200)万元×1.95‰=0.585万元

(1000-500)万元×1.8‰=0.9万元

(3000-1000)万元×1.65‰=3.3万元

(5000-3000)万元×1.5‰=3 万元

合计收费:0.42+0.585+0.9+3.3+3=8.205 万元

注2:5000万以上的大型项目,财评股可根据工作需要,将项目拆分标段或划分

区块,委托一家以上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分别计算评审费用。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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