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审计信息

中共新余市委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信息索取号: 发布日期: 2023-11-23 责任部门:

 

 

 

中共新余市委办公室

 

余办字〔2019〕5号

 

中共新余市委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新余市委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不断增强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健全完善审计整改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审计整改责任

(一)切实提高落实审计整改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是严格执行预算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迫切需要,是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措施,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完善制度、推动深化改革的有力抓手。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落实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将落实审计整改与推动单位改革创新、内部治理和管理控制相结合,全面梳理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落实审计整改,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时限和目标要求,加强对整改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彻底整改。

(二)严格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

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审计决定,制定审计整改计划,认真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控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要切实抓好整改,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要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相关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单位审计整改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自身整改。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业务工作水平。审计机关要及时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审计或审计整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

二、完善审计整改制度,切实推进审计整改工作

(一)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

1.审计机关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提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各级政府要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2.被审计单位要将落实审计整改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审计整改结果在书面报送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告。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要一并提供落实审计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3.审计机关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并受政府委托将审计整改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内容包括年度整改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等。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计整改报告时,被审计单位要根据会议议程安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制度

1.市、县(区)政府每年要专题研究同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要加强政府督查部门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督查,特别是对同级政府负责人在审计综合情况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专报(信息)等有关审计事项上的批示,政府督查部门要严格督查其批示落实情况,进一步促进审计整改。

2.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对责任单位办理过程和结果的督促检查,对未按期办结的或办理结果未达到目标要求的进行催办。责任单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向政府督查部门报告延期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3.对审计整改落实不到位,以及审计整改中遇到的典型性、政策性突出问题和疑难事项,审计机关与政府督查部门要联合开展专项督查,提高审计监督的实效。

(三)完善审计整改联动制度

1.完善审计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审计机关要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纪委监委部门、司法机关、巡视(巡察)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的沟通协调,完善监督协作机制,在问题协查、问题线索移送、财经纪律专项检查和督促审计整改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审计机关在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的基础上,归纳、综合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并提出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有关部门要根据审计机关的提请,协助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对审计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受理和查办有关案件线索,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2.建立重大事项会商机制。主管部门或审计机关要主动协调会商,或者根据需要报请市领导牵头协调其他有关单位,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政策、体制、机制、制度的问题,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或提出完善政策和体制、机制、制度的办法和对策,消除问题产生的根源。

(四)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

1.加强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审计机关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情况实施跟踪督查。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未落实审计意见建议、未进行纠正、未进行必要责任追究的事项,要深入分析原因,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因素,分别提出处理措施。被审计单位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审计机关要督促其制定进一步推进审计整改的具体措施,列出时间表,限期整改,或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具体说明。审计机关对重要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督查情况,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2.实行审计整改对账销号制度。审计机关要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机制,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集中和动态管理。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列出审计发现问题的清单;被审计单位在报送整改结果时,一并报送整改结果清单。审计机关在检查审计整改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对不具备销号条件的,要求被审计单位说明原因并积极采取措施,明确整改计划,加大整改力度。

3.建立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制度。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审计发现的问题,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未及时将审计整改结果报送审计机关,或向审计机关反馈的整改情况失实的;无故不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屡审屡犯,且情节较为严重的,审计机关可以移交纪委监委部门、主管部门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完善审计整改问责制度

1.对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的责任追究。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审计中发现相关单位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审计机关直接下达审计决定书,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关规定等党内法规,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有关人员处分的建议;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纪委监委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主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或审计机关移送处理的事项,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2.对落实审计整改不力的责任追究。审计机关、政府督查部门在对相关单位落实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过程中,发现相关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审计机关、政府督查部门要提请同级政府或建议纪委监委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纪委监委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3.相关问责结果的反馈。有关部门对依法依规作出的处理结果,要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要同时书面告知纪委监委部门。

(六)完善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制度

1.相关主管部门要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及审计重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职务任免、奖惩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2.负责绩效考核的部门要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及审计重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3.相关主管部门要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及审计重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政经费管理的重要依据。

4.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七)完善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

依法有序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审计机关要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依法推进审计结果公开,以公开促整改。被审计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审计整改结果,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有效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效果。

三、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提高审计整改的成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态度坚决、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整改到位、反馈及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及时布置审计整改工作,了解掌握审计整改进程,指导协调督办有关审计整改事宜。要环环相扣、层层落实,确保审计整改落到实处。

(二)加强研究,注重长效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研究分析,查源头、查原因、查责任、查后果。对情况复杂、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具体措施,列出时间表,限期整改;对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注重长效机制建设。要深入研究从源头上解决审计查出问题的根本措施,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

(三)依法审计,督促整改

审计机关要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准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和“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精神,正确处理依法审计与实事求是的关系。严格按照程序审深查透,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建议可行。要深入细致地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计人员要深入到被审计单位,跟踪回访审计整改情况。要认真研究评估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可行性及审计整改的实际效果。必要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后续审计,督促做好工作,纠正有关问题。

(四)合力整改,提高成效

强化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做到信息共享、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分类督办,延伸审计整改链条,推进审计整改闭环管理,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新余市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  件

 

新余市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对象(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和承担督促、协助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文书,按要求应当采取的纠正、改进措施或其他针对性举措,以及主动公告审计整改结果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本单位审计整改结果负总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整改结果和履行公告职责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督促、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

第六条  要求被审计单位整改的事项,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果文书中应明确整改意见。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协助落实整改事项的,审计机关应书面告知协助落实事项。对被审计单位应主动公告审计整改结果的项目,审计机关应以一定方式告知被审计单位公告相关事宜。

第七条  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组织体系,健全审计机关与组织人事和纪委监委、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审计整改工作协调机制,研究部署审计整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八条  对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履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责任、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不到位的,应当追究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整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审计查出问题实际整改未到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为应付检查考核,采取措施达到整改要求,事后问题回到原来状态的;

(三)对必须严格纠正的制度规定和行为规范,被审计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整改并承诺今后改正,但未按承诺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并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

(四)采取违法违规措施进行整改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拒绝或拖延整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或不采取审计整改措施的,或不配合审计整改检查的;

(二)在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或经整改督促后,敷衍应付整改,致使整改任务应完成未完成的,或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超出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拖延执行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事项)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导致问题未整改落实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整改不到位,且无正当理由,或经约谈后无效的,应当视具体情节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应整改事项,未完全按审计整改要求达到整改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整改的实际金额、数量、制度建设等未达到要求的;

(二)采取的整改措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的;

(三)对审计查证的重大问题,审计机关提出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而未追究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对未整改到位事项,被审计单位已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事项)整改方案,且经认可的除外。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责任,应当视具体情节进行责任追究:

(一)应当公告而未公告或未在规定时限、范围内公告审计整改结果的;

(二)公告的整改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关职能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落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予配合,致使审计整改未落实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未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审计处理处罚意见不力,导致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监管领域审计查出的共性问题,未按审计意见或建议及时组织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问题屡禁不止、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对被审计单位提请的需由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处置,导致整改事项无法落实的;

(五)有意隐瞒职责范围内整改事项真相的,或授意、指使和放任被审计单位隐瞒整改真相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审计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督促协助不力,导致问题进一步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应当问责情形,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问责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审计机关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问责调查的;

(四)经审计机关或相关部门多次督办未见成效的;

(五)法律法规或党纪政务规定的其他从重问责情节。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问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主动说明情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二)经督促、约谈后,态度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或党纪政务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于问责情节。

第十六条  在整改过程中,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动、被审计单位执行整改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审计结果文书提出的整改要求无法继续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终止执行或由被审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计机关确认后可以不再执行。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及程序

第十七条  存在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江西省审计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存在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务责任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

第十九条  问责方式、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被追责对象涉嫌违法犯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应当追究审计整改责任事项,按规定程序书面提请纪委监委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处理。追究责任情况复杂、性质严重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由审计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经审计整改工作协调机制组成部门共同研究后,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审计机关对涉及审计整改的重大事项,应按照审计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提请责任追究前,应当听取被审计对象和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记录;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二条  纪委监委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审计整改责任追究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党委、政府交办的属于审计整改责任追究事项,在报送党委、政府的同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文件解释工作由市审计局负责。

 

 

 

 

 

 

 

 

 

 

 

 

 

 

 

 

 

 

 

 

 

 

 

 

 

 

 

 

 

 

 

 

 

中共新余市委办公室秘书科                2019年3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