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25.4.16 | ||||||
| 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征收标准 | 执收单位 |
| 住房城乡建设 | ||||||
| 中央立项 | 污水处理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赣财非税〔2016〕1号,赣发改收费〔2018〕11号 | (一)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1.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月用水量50吨以内(含50吨)为0.95元/吨,50吨以上为1.15元/吨;2.非居民生活用水(含工业、行政事业、经营基建、特种用水)为1.40元/吨。 (二)高新区、仙女湖区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费标准:1.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月用水量50吨以内(含50吨)为0.85元/吨,50吨以上为1.05元/吨;2.非居民生活用水(含工业、行政事业、经营基建、特种用水)为1.20元/吨。 |
市水务集团代收 | |
| 注:本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所公布的征收标准因政策可能变动,仅供参考,具体执行按有关部门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 ||||||

赣公网安备 36050202000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