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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注销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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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发布日期: 2025-12-19 责任部门:

关于拟注销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4〕20号)以及《新余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快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2025年,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加快淘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对本辖区内拟注销的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信息进行公示。

一、公示对象

经前期排查、信息核查,确认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属于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国一、国零或无有效排放证明),或已报废、灭失、长期停用、迁出本辖区等原因,不再符合本辖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要求,现拟对其环保编码登记信息予以注销。拟注销机械清单详见附件。(渝水区拟注销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

二、公示期限

本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自2025年12月19日起至2025年12月29日止。

三、异议提出

公示期内,相关机械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拟注销信息有异议(例如:认为机械实际排放标准高于国一、已进行排放改造达标、机械信息登记有误、机械仍在本辖区合规使用等),请以书面形式(可附相关证明材料,如有效的尾气检测合格报告、发动机铭牌照片、购机发票、改造证明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受理部门:新余市渝水生态环境局

地址:新余市渝水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南区新余市渝水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790-7121036

电子邮箱:2596329158@qq.com

联系人:裴宣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四、后续处理

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机械,我局将依法依规对其环保编码登记信息予以正式注销。注销后,其环保编码(标识)随即失效。

请相关机械所有人知悉,被注销环保编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渝水区辖区内进行使用,否则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同时,请相关单位及个人积极做好高排放机械的淘汰更新工作,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清洁机械。

特此公告。

新余市渝水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9日  

附件 渝水区拟注销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