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编制了《渝水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区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本《指南》根据实际及时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yushui.gov.cn)查阅和渝水区政府办(地址:新余市渝水区抱石大道257号,联系电话:0790-6222772,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14:00——18:00)索取。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区政府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9类:
1、概况信息。包括区政府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
2、法规文件。包括区政府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发展规划。包括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区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4、工作动态。包括区政府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5、人事信息。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6、财经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及审计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政府设置的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征用土地、房屋拆迁中由政府支付的补偿及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税收政策及税收工作情况;金融政策及金融工作情况;保险政策及保险工作情况;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招商引资情况。
7、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8、公共服务。政府有关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涉外服务方面的信息。
9、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8类信息以外的本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参见区政府编制的《渝水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区政府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区政府办公室进行查阅。
(二)编排体系
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政府信息的标识符。
2、组配分类:政府信息所属目录的分类代码。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5、信息来源:发布政府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6、文号:政府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7、关键词:反映政府信息内容、主题、概要和特点的词语。
8、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9、发布日期:政府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10、公开时限:公开时间。
(三)公开形式
1、渝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www.yushui.gov.cn。
2、政务新媒体:“渝水区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
3、政务公开线下专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站前西路延伸段1160号,0790-2189980;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四)公开时限
区政府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行政执法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共服务等信息长期留存外,其他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不超过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区政府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区政府主要办公场所查阅。
属于区政府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区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区政府及区政府部门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法受理向渝水区人民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等公示如下:
1、受理机构: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办公地址:新余市渝水区抱石大道257号渝水区政府办公大楼312室
3、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4、联系电话:0790-6222772
5、传真号码:0790-6223999
6、邮政编码:338000
7、电子邮箱:ysqzfb312@163.com(电子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为便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申请人可登录渝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通过机构职能栏目查询了解各行政机关主要职责、机构设置等信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按照其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的,填写《新余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区政府网站下载电子版,也可以在区政府政务公开线下专区领取。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区政府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申请条件
①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②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不予公开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①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市政府办公室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③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④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3)政务公开线下专区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站前西路延伸段1160号,渝水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
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电话:0790-2189980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区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区政府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件。
3、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4、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理由合理的,自审查结束之日起计答复时限。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涉及投诉、咨询、建议等事项的,可通过65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提交相关事项或反映情况。
(5)区政府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收费标准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部署要求执行。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内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向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渝水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新余市渝水区抱石大道257号渝水区政府办公大楼312室
监督电话:0790-6222772
传真:0790-6223999
邮政编码:33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