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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人民政府关于渝水区罗坊风电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发表日期:2026-03-12 16:16:57 来源:渝水区人民政府 作者:渝水区人民政府

渝水区人民政府关于渝水区罗坊风电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渝水区罗坊风电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26224取得用地批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文号

省政府,赣土批字〔202682

二、征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用于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三、征地范围

    (一)四至范围:涉及罗坊镇,罗坊镇龚塘村、川里村、东边村、沙滩村、山田村、嵩山村、王年村、院前村,南安乡丰洲村、朝阳村、东洛村、高峰村,姚圩镇刘家村、年家村,详见征地红线图(附件 1)。

    (二)被征地权属单位:本次征地涉及渝水区罗坊镇川里村川里村小组农民集体,川里村上江村小组农民集体,川里村合江村小组农民集体,东边村官路村小组农民集体,东边村王家村小组农民集体,东边村东边村小组农民集体,龚塘村农民集体,龚塘村大塘村小组农民集体,龚塘村黄陂村小组农民集体,龚塘村龚塘村小组农民集体,龚塘村宋家脑村小组、中坑村小组农民集体,沙滩村下沙滩村小组农民集体,山田村石坑村小组农民集体,山田村中凌村小组农民集体,山田村中凌村小组农民集体,嵩山村大路村小组农民集体,王年村王年村小组农民集体,院前村美口村小组农民集体,院前村咸宜村小组农民集体,渝水区罗坊镇农民集体;渝水区南安乡朝阳村漕洲村小组农民集体,东洛村太屋村小组农民集体,东洛村塘下村小组农民集体,东洛村太屋村小组、塘下村小组农民集体,丰洲村路头村小组农民集体,高峰村长塘村小组、章家村小组农民集体,高峰村长塘村小组、章家村小组农民集体;渝水区姚圩镇刘家村洲上村小组农民集体,刘家村龚家村小组农民集体,刘家村农民集体,年家村里家村小组农民集体,年家村割溪村小组农民集体,年家村牛王寺村小组农民集体。

(三)征地面积:经调查确认,本次征地总面积34.5495亩,其中:旱地0.813亩、园地20.943亩、林地12.489亩、农村道路0.2535亩、其他土地0.051亩。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补偿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和《渝水区各乡镇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53 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以协议为准。

(二)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 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6310日至2026319日。(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本公告在渝水区人民政府网站同步公告,网址:http://www.yushui.gov.cn/

六、工作安排

    (一)征收时间:2026310日起。

(二)支付费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权属注销或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七、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批准征收土地不服(批准文号:赣土批字〔2025570),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渝水区人民政府

                     2026310


附件渝水区罗坊风电项目拟征收土地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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